诉讼抵销的异议处理
字数 1764 2025-12-23 10:03:37

诉讼抵销的异议处理

  1. 概念界定
    诉讼抵销的异议处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被告)在诉讼中向另一方当事人(原告)主张抵销权后,原告(被主张抵销方)或相关利害关系人针对该抵销主张的成立与否、范围大小、行使条件等提出的反驳、辩解或权利主张,以及法院对该等反驳、辩解或主张进行审理并作出判断的程序性及实体性规则。其核心是解决对诉讼中抵销主张产生的争议。

  2. 异议提出的主体与对象

    • 异议主体:主要是被主张抵销的原告。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诉讼抵销涉及或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主张抵销的债权是专属于第三人权利的标的,或抵销会影响第三人的担保权益),该第三人亦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提出异议。
    • 异议对象:异议针对的是被告在诉讼中提出的抵销抗辩或反诉。异议的内容可以涵盖抵销权成立的各项要件,例如主动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确定性与可抵销性,被动债权的存在与数额,双方债务是否均已届清偿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是否相同,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禁止抵销的情形等。
  3. 异议提出的时间与方式

    • 时间:通常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应在合理期间内,最迟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就对方提出的抵销主张提出具体的异议及理由。在二审中,如果抵销主张是在一审中首次提出并经一审法院审理的,对方当事人可在二审中继续就此提出异议;如果抵销主张是二审中首次提出,对方当事人应于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异议。法律或司法解释可能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方式:一般通过提交书面或进行口头辩论的方式提出。在答辩状、反诉答辩状、代理词中,或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明确表示不同意抵销,并陈述具体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例如质疑主动债权的证据不足、主张抵销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债务性质不符合法定抵销条件、存在不得抵销的约定等。
  4. 法院对异议的审理与审查要点

    • 程序审查:首先审查抵销主张及异议是否符合程序性规定,如是否在恰当的诉讼阶段提出、是否符合提出形式等。
    • 实体审查:这是异议处理的核心。法院需围绕抵销权的成立要件,对双方的主张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的重点通常包括:
      1. 主动债权审查:审查被告主张抵销的债权(主动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合法有效、数额确定,且是否已届清偿期。
      2. 被动债权审查:审查原告主张的本诉债权(被动债权)是否成立。
      3. 抵销适状审查:审查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是否相同。对于种类、品质不同的债务,若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定条件,亦可抵销。
      4. 禁止抵销情形审查:审查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抵销情形,例如依债务性质不得抵销(如提供劳务的债务)、按照约定不得抵销、因故意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等。
      5. 诉讼时效审查:审查主张抵销的主动债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限制,但主动以之主张抵销的,对方可提出时效抗辩,法院经审查成立的不予支持。
      6. 关联性审查:在某些特定案件类型(如破产程序、执行程序)中,抵销还需满足特殊关联性要求。
  5. 异议处理的结果与法律效果

    • 异议成立: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出的抵销主张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或者原告(或第三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法院将作出该部分抵销主张不能成立的认定。本诉债务中相应部分(即抵销不能成立的部分)仍需由被告履行。若被告以反诉形式提出抵销,反诉请求可能被驳回。
    • 异议不成立: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出的抵销主张符合法定条件,且原告(或第三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将作出抵销成立的认定。抵销的法律效果在双方债权对等额内使互负债务同时消灭。本诉中,原告的债权在抵销范围内被视为已获得清偿,法院将在判决主文中明确抵销后的净额债权债务关系。
    • 部分异议成立:如果抵销主张仅在部分数额或部分事由上存在瑕疵,法院可作出部分抵销成立、部分抵销不成立的认定,并分别明确各部分的法律后果。
  6. 对异议处理结果的救济
    当事人(包括提出抵销的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法院关于诉讼抵销异议处理的认定不服的,可以就包含该认定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在判决生效后,符合法定条件的,还可通过申请再审等方式寻求救济。法院关于抵销是否成立的认定,是判决的重要事实基础和法律适用部分,属于上诉和再审的审查范围。

诉讼抵销的异议处理 概念界定 诉讼抵销的异议处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被告)在诉讼中向另一方当事人(原告)主张抵销权后,原告(被主张抵销方)或相关利害关系人针对该抵销主张的成立与否、范围大小、行使条件等提出的反驳、辩解或权利主张,以及法院对该等反驳、辩解或主张进行审理并作出判断的程序性及实体性规则。其核心是解决对诉讼中抵销主张产生的争议。 异议提出的主体与对象 异议主体 :主要是被主张抵销的原告。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诉讼抵销涉及或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主张抵销的债权是专属于第三人权利的标的,或抵销会影响第三人的担保权益),该第三人亦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提出异议。 异议对象 :异议针对的是被告在诉讼中提出的抵销抗辩或反诉。异议的内容可以涵盖抵销权成立的各项要件,例如主动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确定性与可抵销性,被动债权的存在与数额,双方债务是否均已届清偿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是否相同,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禁止抵销的情形等。 异议提出的时间与方式 时间 :通常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应在合理期间内,最迟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就对方提出的抵销主张提出具体的异议及理由。在二审中,如果抵销主张是在一审中首次提出并经一审法院审理的,对方当事人可在二审中继续就此提出异议;如果抵销主张是二审中首次提出,对方当事人应于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异议。法律或司法解释可能另有规定的除外。 方式 :一般通过提交书面或进行口头辩论的方式提出。在答辩状、反诉答辩状、代理词中,或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明确表示不同意抵销,并陈述具体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例如质疑主动债权的证据不足、主张抵销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债务性质不符合法定抵销条件、存在不得抵销的约定等。 法院对异议的审理与审查要点 程序审查 :首先审查抵销主张及异议是否符合程序性规定,如是否在恰当的诉讼阶段提出、是否符合提出形式等。 实体审查 :这是异议处理的核心。法院需围绕抵销权的成立要件,对双方的主张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的重点通常包括: 主动债权审查 :审查被告主张抵销的债权(主动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合法有效、数额确定,且是否已届清偿期。 被动债权审查 :审查原告主张的本诉债权(被动债权)是否成立。 抵销适状审查 :审查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是否相同。对于种类、品质不同的债务,若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定条件,亦可抵销。 禁止抵销情形审查 :审查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抵销情形,例如依债务性质不得抵销(如提供劳务的债务)、按照约定不得抵销、因故意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等。 诉讼时效审查 :审查主张抵销的主动债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限制,但主动以之主张抵销的,对方可提出时效抗辩,法院经审查成立的不予支持。 关联性审查 :在某些特定案件类型(如破产程序、执行程序)中,抵销还需满足特殊关联性要求。 异议处理的结果与法律效果 异议成立 :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出的抵销主张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或者原告(或第三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法院将作出该部分抵销主张不能成立的认定。本诉债务中相应部分(即抵销不能成立的部分)仍需由被告履行。若被告以反诉形式提出抵销,反诉请求可能被驳回。 异议不成立 :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出的抵销主张符合法定条件,且原告(或第三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将作出抵销成立的认定。抵销的法律效果在双方债权对等额内使互负债务同时消灭。本诉中,原告的债权在抵销范围内被视为已获得清偿,法院将在判决主文中明确抵销后的净额债权债务关系。 部分异议成立 :如果抵销主张仅在部分数额或部分事由上存在瑕疵,法院可作出部分抵销成立、部分抵销不成立的认定,并分别明确各部分的法律后果。 对异议处理结果的救济 当事人(包括提出抵销的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法院关于诉讼抵销异议处理的认定不服的,可以就包含该认定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在判决生效后,符合法定条件的,还可通过申请再审等方式寻求救济。法院关于抵销是否成立的认定,是判决的重要事实基础和法律适用部分,属于上诉和再审的审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