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
字数 1817 2025-11-11 21:32:58

海洋法

海洋法是国际公法中规范海洋空间划分、各国在各类海域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海洋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核心法律文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一步:海洋法的历史发展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

  1. 传统习惯法时期: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海洋法规则主要源于国家实践形成的习惯国际法。其中两个核心概念是:

    • 海洋自由原则:由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提出,主张海洋不能被任何国家占有,应供所有国家自由使用(如航行、捕鱼)。
    • 领海制度:与海洋自由原则相对,国家主张对毗邻其海岸的一带狭窄水域拥有主权,这一海域即为领海。最初以大炮射程为限(约3海里),后逐渐扩展。
  2. 法典化努力:为应对日益复杂的海洋利用冲突(如渔业、油气资源),联合国于1958年和1960年召开了第一次和第二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四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但它们未能解决领海宽度和专属渔区等关键问题。

  3.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为解决遗留问题,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73年召开,历时九年,于1982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于1994年生效,被誉为“海洋宪法”,是海洋法领域最全面、最重要的成文法典。

第二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基本海域划分

《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海域。从海岸向公海依次为:

  1. 内水:位于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水域(如港口、河流、海湾)。国家在此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等同于陆地领土。
  2. 领海: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海域。国家对其领海、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权。但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3. 毗连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海域。国家在此不享有完全主权,但可为防止或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的行为行使必要的管制。
  4. 专属经济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这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区域,既非公海也非领海。沿海国在此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无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人工岛屿、海洋科研和环境保护的管辖权。但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5. 大陆架: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的自然延伸,包括陆架、陆坡和陆基。其法律范围很复杂,通常至少可延伸至200海里,在符合特定地质条件下,最多可延伸至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如石油、天然气)享有主权权利。
  6. 公海:不包括在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内的全部海域。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实行公海自由原则(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捕鱼、科学研究自由等)。
  7. 国际海底区域:指国家管辖范围(即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该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和开发,任何国家不应对其主张或行使主权。

第三步:海洋法中的关键制度与概念

  1. 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在不妨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潜艇通过时须浮出水面并展示旗帜。
  2.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所有船舶和飞机享有不受阻碍地过境通行的权利。这比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更为宽松。
  3. 群岛水域制度:为群岛国(如印尼、菲律宾)设立。群岛国可划定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线群岛基线,基线内的水域称为群岛水域。群岛国对其拥有主权,但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并须尊重已有的外国船舶通过权。
  4. 争端解决机制:《公约》创设了强制性的争端解决程序,包括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为解决海洋争端提供了重要途径。

第四步:当代海洋法的挑战与发展

  1. 海洋划界: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上的争端是当前最主要的海洋争端类型,通常通过谈判或提交国际司法机构解决。
  2. 海洋环境保护:应对船舶污染、海底活动污染、海洋塑料垃圾以及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成为海洋法的核心议题。
  3. “区域”资源开发:国际海底区域的矿产资源(如多金属结核)的开发规则仍在制定和完善中,涉及环境保护、利益分享等复杂问题。
  4. 全球公海渔业资源管理:如何通过区域渔业组织等措施,有效管理和养护公海日趋枯竭的渔业资源。
  5. 新议题的出现:如海平面上升对海洋界限和岛国地位的影响、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等。
海洋法 海洋法是国际公法中规范海洋空间划分、各国在各类海域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海洋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核心法律文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一步:海洋法的历史发展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 传统习惯法时期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海洋法规则主要源于国家实践形成的习惯国际法。其中两个核心概念是: 海洋自由原则 :由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提出,主张海洋不能被任何国家占有,应供所有国家自由使用(如航行、捕鱼)。 领海制度 :与海洋自由原则相对,国家主张对毗邻其海岸的一带狭窄水域拥有主权,这一海域即为领海。最初以大炮射程为限(约3海里),后逐渐扩展。 法典化努力 :为应对日益复杂的海洋利用冲突(如渔业、油气资源),联合国于1958年和1960年召开了第一次和第二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四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但它们未能解决领海宽度和专属渔区等关键问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 :为解决遗留问题,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73年召开,历时九年,于1982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于1994年生效,被誉为“海洋宪法”,是海洋法领域最全面、最重要的成文法典。 第二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基本海域划分 《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海域。从海岸向公海依次为: 内水 :位于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水域(如港口、河流、海湾)。国家在此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等同于陆地领土。 领海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海域。国家对其领海、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权。但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毗连区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海域。国家在此不享有完全主权,但可为防止或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的行为行使必要的管制。 专属经济区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这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区域,既非公海也非领海。沿海国在此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无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人工岛屿、海洋科研和环境保护的管辖权。但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大陆架 :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的自然延伸,包括陆架、陆坡和陆基。其法律范围很复杂,通常至少可延伸至200海里,在符合特定地质条件下,最多可延伸至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如石油、天然气)享有主权权利。 公海 :不包括在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内的全部海域。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实行公海自由原则(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捕鱼、科学研究自由等)。 国际海底区域 :指国家管辖范围(即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该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和开发,任何国家不应对其主张或行使主权。 第三步:海洋法中的关键制度与概念 无害通过权 :外国船舶在不妨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潜艇通过时须浮出水面并展示旗帜。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制 :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所有船舶和飞机享有不受阻碍地过境通行的权利。这比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更为宽松。 群岛水域制度 :为群岛国(如印尼、菲律宾)设立。群岛国可划定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线群岛基线,基线内的水域称为群岛水域。群岛国对其拥有主权,但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并须尊重已有的外国船舶通过权。 争端解决机制 :《公约》创设了强制性的争端解决程序,包括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为解决海洋争端提供了重要途径。 第四步:当代海洋法的挑战与发展 海洋划界 :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上的争端是当前最主要的海洋争端类型,通常通过谈判或提交国际司法机构解决。 海洋环境保护 :应对船舶污染、海底活动污染、海洋塑料垃圾以及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成为海洋法的核心议题。 “区域”资源开发 :国际海底区域的矿产资源(如多金属结核)的开发规则仍在制定和完善中,涉及环境保护、利益分享等复杂问题。 全球公海渔业资源管理 :如何通过区域渔业组织等措施,有效管理和养护公海日趋枯竭的渔业资源。 新议题的出现 :如海平面上升对海洋界限和岛国地位的影响、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