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交叉许可合同中的履行不能
字数 1732 2025-12-23 12:17:26
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交叉许可合同中的履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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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界定
- 本词条讨论的是在权利交叉许可这一特定合同关系中,出现的履行不能这一法律障碍。它并非指一般合同的履行不能,而是特指在双方或多方相互许可其知识产权(如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等)的背景下,因特定事由导致一方或双方无法按约完成许可义务的状态。
- “履行不能”在此语境下,核心是指许可人无法使其被许可人获得并行使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权益,或者被许可人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实施、支付等核心义务,且这种不能并非源于简单的违约,而是存在客观或法定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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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原因与具体情形
- 履行不能在权利交叉许可合同中可能由多种原因引发,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 许可标的灭失或失效:这是最常见的原因。例如,被许可的核心专利被宣告无效,或作为许可客体的技术秘密因泄密而进入公共领域,导致许可的基础不复存在。
- 法律或政策障碍:在合同履行期间,新的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政策出台,使得继续实施被许可技术成为非法(如因环保、安全标准变化),或使得许可行为本身违法(如被认定为构成垄断协议)。
- 第三方权利阻碍:许可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或该知识产权的实施必然侵犯他人的在先有效知识产权,且无法获得授权,导致被许可人合法实施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事实上的履行不能:虽无法律明文禁止,但出现极端情况,如实施该技术所必需且不可替代的原材料永久性枯竭,或关键配套技术全球范围内消失。
- 被许可人丧失实施能力:因破产、被吊销相关业务资质等,导致其失去实施被许可技术的基本法律资格或实际能力。
- 履行不能在权利交叉许可合同中可能由多种原因引发,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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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质与认定
- 认定履行不能,关键在于判断该障碍是否具有“客观性”和“永久性”(或在合同剩余期限内无法克服)。这区别于暂时的履行困难或一方主观不愿履行。
- 其法律性质属于合同履行障碍的一种严重形态。在权利交叉许可中,由于双方义务通常具有相互依存和对价关系,一方的履行不能往往直接影响另一方的合同目的,并可能触发合同解除、责任免除、损害赔偿等系列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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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与处理规则
- 一旦构成履行不能,将产生以下主要法律后果:
- 义务免除:因履行不能而无法实现的那部分合同义务予以解除,债务人免于继续履行。例如,专利无效后,许可人无需再维持该专利有效,被许可人也无需就无效专利继续支付许可费。
- 风险分配与已履行部分处理:关键在于区分不能是由哪一方原因造成,或属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情形。
- 不可归责于双方(如专利被第三方成功无效):通常依据公平原则或合同约定处理。已支付的许可费可能根据合同约定部分返还或不予返还(视为风险承担),未来费用停止支付。双方可协商调整许可范围(如转向许可其他有效专利或技术)。
- 可归责于一方(如许可人明知权利有瑕疵而隐瞒):过错方构成违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过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包括信赖利益损失,如为实施技术进行的投资)。
- 合同变更或解除:履行不能可能导致合同基础丧失。双方可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如更换许可标的、调整对价)。若不能达成一致或合同目的已根本无法实现,任何一方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 恢复原状与不当得利返还: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能发生恢复原状(如返还技术资料)或就不当得利(如一方基于无效权利获得的许可费)进行返还的问题。
- 一旦构成履行不能,将产生以下主要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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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与合同安排
- 鉴于履行不能的复杂后果,当事人在订立权利交叉许可合同时,应通过周密的合同条款进行风险防范和安排:
- 权利保证与瑕疵担保条款:明确许可人对其许可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陈述与保证,并约定违反该保证的责任(如赔偿损失、降低许可费、替换技术等)。
- 履行不能的界定与处理条款:在合同中明确列举构成履行不能的具体情形(如特定专利被最终无效),并预先规定一旦发生时的处理方案,如许可费调整机制、合同终止程序、已支付费用的处理方式、替代方案的提供义务等。
- 责任限制条款:可能约定在某些类型的履行不能(特别是不可归责于许可人的无效)情形下,许可人的赔偿责任上限,或排除间接损失赔偿。
- 信息披露与合作义务:约定在发生可能导致履行不能的事件(如收到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一方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以及双方为克服障碍(如共同参与无效答辩)进行合作的义务。
- 鉴于履行不能的复杂后果,当事人在订立权利交叉许可合同时,应通过周密的合同条款进行风险防范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