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权利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字数 1614 2025-12-23 12:27:53
宪法权利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要理解这一概念,我们首先从最直观的层面入手。
第一步:从字面理解“主观”与“客观”
- 主观(性):通常指与个人主体紧密相关,依赖于个人意志、主张或行为的属性。在法律上,“主观权利”意味着某个主体(如公民)可以主动向他人(如国家或其他公民)提出要求、行使权利,并且在权利受侵害时可以诉诸法律寻求救济。它是一种“防御权”或“请求权”。
- 客观(性):通常指独立于个人意志而存在、具有普遍性和约束性的属性。在法律上,“客观法”或“客观法秩序”指的是一套普遍有效的、旨在规范共同体生活的规范体系和价值决定。
第二步:宪法权利的主观性面向
这是宪法权利最传统、最核心的功能。它强调宪法权利是个人所享有的、可以主动行使的法律地位。
- 核心体现:防御权功能。即当国家权力(立法、行政、司法)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时,公民可以依据宪法权利提起违宪审查或行政诉讼,要求国家停止侵害。例如,当某项法律禁止你发表某种言论时,你可以主张其侵犯了你的“言论自由”(主观防御权),要求审查该法律的合宪性。
- 权利主体:主要是公民(或自然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包括法人。权利是“属于”他们的。
- 法律效果:产生个人对国家(或第三方)的请求权,具有可诉性。
第三步:宪法权利的客观性面向
这是在二战后的宪法理论和实践中,特别是在德国,发展起来的重要维度。它强调宪法权利不仅仅是个人权利,更是整个法律秩序的客观价值决定和基本原则,约束所有国家权力,并辐射到整个法律体系。
- 核心内涵:宪法权利构成了一种“客观价值秩序”,国家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去尊重、保护和促进这一价值秩序的实现。
- 主要体现:
- 制度性保障:国家有义务通过立法建立和维护某些制度(如婚姻制度、财产制度、大学自治制度),以确保相关宪法权利(如婚姻自由、财产权、学术自由)得以在现实中有效存续和发展。
- 组织与程序保障:国家有义务建立适当的组织和程序(如法院、听证程序),以有效落实和保障宪法权利。例如,“正当程序”就是客观性面向的重要要求。
- 保护义务: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免受来自其他私人的侵害。例如,国家通过制定《刑法》惩罚故意伤害行为,就是在履行保护公民“生命权”、“身体健康权”的客观法义务。
- 作用对象:主要约束国家权力(立法、行政、司法),要求其积极作为,营造一个有利于宪法权利实现的法律和社会环境。
- 法律效果:通常不直接赋予个人针对国家的给付请求权,但国家若完全未履行其保护义务,个人可能通过宪法诉愿等方式寻求救济。
第四步:两者的关系与互动
主观性与客观性是宪法权利的一体两面,相互关联、相互补充。
- 基础与延伸:主观性是根基,它确立了个人对抗国家的核心地位。客观性是延伸和深化,它要求国家超越“不侵犯”的消极角色,主动构建一个尊重和实现权利的整体秩序。
- 互动与张力:有时两者方向一致。例如,国家立法打击诽谤,既是履行保护公民名誉权的客观义务,也同时为被诽谤者提供了民事侵权诉讼(实现其名誉权的主观请求权)的法律依据。但有时也存在张力,例如,国家为履行保护某一群体权利的客观义务(如保护青少年免受不良信息侵害),可能出台限制所有人信息自由的立法,这就与个人信息自由的主观权利产生了冲突,需要在个案中进行权衡(如适用比例原则)。
第五步:理解此概念的意义
理解宪法权利的双重属性,对于我们全面把握宪法的功能至关重要。
- 它解释了为什么宪法不仅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清单”,也是“国家行动的纲领”。
- 它说明了为什么立法机关不仅有义务不制定侵犯权利的法律,更有义务积极制定法律来具体化和保障权利。
- 它为宪法权利的“第三人效力”(即宪法权利在私人关系间的间接适用)提供了理论基础(源自其客观价值秩序的辐射效应)。
- 它使我们认识到,宪法权利的实现,既需要司法机关在个案中提供救济(主观面向),也需要立法和行政机关的积极制度构建(客观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