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的界定
字数 2185 2025-12-23 13:05:13

行政许可的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的界定

我们从一个具体的场景开始理解这个概念。想象一个科研机构,需要从国外进口一台先进的实验仪器。这个过程不仅需要向海关申请货物进出口许可(这是典型的行政许可),在进口前后,还可能涉及科技部门对“进口科研用品”的登记备案、财政部门对“科研设备进口免税”的资格认定等。后面的“登记备案”和“资格认定”,就非常容易与非行政许可类审批联系起来。这个概念的核心在于区分“外部管理”与“内部管理”。

第一步:从基本定义和核心特征入手

“非行政许可类审批”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为描述和清理一类特定管理行为而产生的政策性概念。

  • 基本定义:它指的是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对特定事项进行审查、批准、核准或登记,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所定义的“行政许可”的行政管理行为。
  • 核心特征(与行政许可的本质区别)
    1. 法律关系不同:行政许可直接调整行政机关与外部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外部行政行为。非行政许可类审批很多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对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管理,不直接涉及外部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2. 设定依据不同:行政许可的设定有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等高位阶法设定。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的设定依据可能层级较低,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甚至是政府的“红头文件”。
    3. 功能目的不同:行政许可的功能主要是控制风险、配置有限资源、赋予特定资格,具有普遍的禁止性前提(普遍禁止,个别解禁)。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的功能更侧重于内部流程控制、统计备案、资格或标准的确认,通常不具备普遍的禁止性特征。
    4. 法律后果不同:行政许可的授予直接使相对人获得了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的批准,通常不直接创设新的权利,而更多是一种确认、登记或内部程序的完成

第二步:结合历史背景理解其来源和演变

这个概念的产生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紧密相关。

  1. 清理阶段(2014年前):在《行政许可法》2004年实施后,大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批事项被清理。一些政府部门为了保留某些管理权限,将部分审批事项解释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使其绕开了《行政许可法》的严格约束,造成了“审批边减边增”的乱象。
  2. 规范与取消阶段(2014-2015年):2014年,国务院发布文件,明确要求对“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概念进行清理。文件指出,今后政府管理将主要依靠三类手段:行政许可(法有明文规定)、行政确认、行政备案和其他权力清单内的管理方式
  3. 现状:目前,“非行政许可审批”作为一个审批类别已被正式取消。原有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么被依法转为行政许可,要么被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纯内部管理事项),要么被取消或转为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其他管理方式。然而,这一概念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有重要的认知价值,用于区分那些形式上像审批但本质上不是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三步:通过具体类型和实例进行辨别

根据其历史形态和调整对象,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主要曾包括以下几类:

  1. 政府内部管理事项:这是最典型的类别。例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批、预算审批、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审批等。这些是纯粹的上下级行政机关或机关内部的管理流程。
  2. 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单位的资格、资质确认:例如,对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等级评定、对企业的某种“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认定、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认定等。这些虽然涉及外部单位,但其功能主要是评价和确认,而非赋予从事被禁止活动的权利。
  3. 带有备案性质的登记:例如,对某些行业标准的备案、对行政合同的备案、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登记等。这类行为的强制性弱于许可,更多是信息收集和程序性记录。
  4. 年检年审中的审批环节: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其中可能包含需要对继续运营资格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批准的环节,这类“审批”在性质上容易与行政许可混淆,但可能被视为对原许可的后续监管措施,而非独立的许可设定。

第四步:掌握当前法律实践中的界定标准

由于该类别已被取消,现在的关键是如何判断一个审批行为是否是“行政许可”。除了对照《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定义,一个实用的反向判断标准是:如果一个审批行为不具备行政许可的“普遍禁止、个别解禁”核心特征,且其主要服务于内部管理、统计、确认或程序性记录,那么它就更可能属于被清理后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行政确认”或“行政备案”范畴,而非行政许可。

例如:

  • 行政许可:开办一家药店,需要“药品经营许可证”(因为未获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药品经营)。
  • 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现多为内部审批或备案):该药店申请成为“医保定点药店”,需要经过医疗保障部门的“资格认定”。这并非赋予其经营药品的权利(已有许可证),而是确认其是否符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的附加条件,属于一种行政确认或内部管理协议的前置程序。

理解这个概念,有助于清晰把握政府权力的边界,理解哪些管理行为应受到《行政许可法》的严格规制(如听证、说明理由、信赖保护),哪些则适用其他行政规则。

行政许可的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的界定 我们从一个具体的场景开始理解这个概念。想象一个科研机构,需要从国外进口一台先进的实验仪器。这个过程不仅需要向海关申请 货物进出口许可 (这是典型的行政许可),在进口前后,还可能涉及科技部门对“进口科研用品”的 登记备案 、财政部门对“科研设备进口免税”的 资格认定 等。后面的“登记备案”和“资格认定”,就非常容易与非行政许可类审批联系起来。这个概念的核心在于区分“外部管理”与“内部管理”。 第一步:从基本定义和核心特征入手 “非行政许可类审批”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为描述和清理一类特定管理行为而产生的政策性概念。 基本定义 :它指的是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对特定事项进行 审查、批准、核准或登记 ,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所定义的“行政许可”的行政管理行为。 核心特征(与行政许可的本质区别) : 法律关系不同 :行政许可直接调整行政机关与外部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外部行政行为。 非行政许可类审批 很多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 内部管理行为 ,或者行政机关对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管理,不直接涉及外部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设定依据不同 :行政许可的设定有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等高位阶法设定。 非行政许可类审批 的设定依据可能层级较低,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甚至是政府的“红头文件”。 功能目的不同 :行政许可的功能主要是 控制风险、配置有限资源、赋予特定资格 ,具有普遍的禁止性前提(普遍禁止,个别解禁)。 非行政许可类审批 的功能更侧重于 内部流程控制、统计备案、资格或标准的确认 ,通常不具备普遍的禁止性特征。 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许可的授予直接使相对人获得了从事某种活动的 权利或资格 。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的批准,通常不直接创设新的权利,而更多是一种 确认、登记或内部程序的完成 。 第二步:结合历史背景理解其来源和演变 这个概念的产生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紧密相关。 清理阶段(2014年前) :在《行政许可法》2004年实施后,大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批事项被清理。一些政府部门为了保留某些管理权限,将部分审批事项解释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使其绕开了《行政许可法》的严格约束,造成了“审批边减边增”的乱象。 规范与取消阶段(2014-2015年) :2014年,国务院发布文件,明确要求对“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概念进行清理。文件指出,今后政府管理将主要依靠三类手段: 行政许可(法有明文规定)、行政确认、行政备案和其他权力清单内的管理方式 。 现状 :目前,“非行政许可审批”作为一个审批类别 已被正式取消 。原有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么被 依法转为行政许可 ,要么被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纯内部管理事项) ,要么被 取消或转为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其他管理方式 。然而,这一概念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有重要的认知价值,用于区分那些形式上像审批但本质上不是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三步:通过具体类型和实例进行辨别 根据其历史形态和调整对象,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主要曾包括以下几类: 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这是最典型的类别。例如,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批、预算审批、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审批 等。这些是纯粹的上下级行政机关或机关内部的管理流程。 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单位的资格、资质确认 :例如, 对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等级评定、对企业的某种“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认定、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认定 等。这些虽然涉及外部单位,但其功能主要是评价和确认,而非赋予从事被禁止活动的权利。 带有备案性质的登记 :例如, 对某些行业标准的备案、对行政合同的备案、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登记 等。这类行为的强制性弱于许可,更多是信息收集和程序性记录。 年检年审中的审批环节 :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其中可能包含需要对继续运营资格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批准的环节,这类“审批”在性质上容易与行政许可混淆,但可能被视为对原许可的后续监管措施,而非独立的许可设定。 第四步:掌握当前法律实践中的界定标准 由于该类别已被取消,现在的关键是如何判断一个审批行为是否是“行政许可”。除了对照《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定义,一个实用的反向判断标准是:如果一个审批行为 不具备行政许可的“普遍禁止、个别解禁”核心特征 ,且其主要服务于 内部管理、统计、确认或程序性记录 ,那么它就更可能属于被清理后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行政确认”或“行政备案”范畴,而非行政许可。 例如: 行政许可 :开办一家药店,需要“药品经营许可证”(因为未获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药品经营)。 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现多为内部审批或备案) :该药店申请成为“医保定点药店”,需要经过医疗保障部门的“资格认定”。这并非赋予其经营药品的权利(已有许可证),而是确认其是否符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的附加条件,属于一种行政确认或内部管理协议的前置程序。 理解这个概念,有助于清晰把握政府权力的边界,理解哪些管理行为应受到《行政许可法》的严格规制(如听证、说明理由、信赖保护),哪些则适用其他行政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