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抵销的成立要件
字数 1576 2025-12-23 13:52:39

诉讼抵销的成立要件

  1. 基本概念
    诉讼抵销,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被告以其对原告享有的债权,主张与原告对本诉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债权相互抵销,从而在等额范围内消灭或减少原告诉讼请求的一项防御方法或反请求。它是一种兼具程序法与实体法性质的行为,旨在通过一个诉讼程序解决两个互负债务的纠纷,实现诉讼经济与避免矛盾判决。

  2. 成立要件详解(实体法层面)
    诉讼抵销欲产生实体法上债的消灭效果,必须首先满足民法上关于抵销的实体要件。这些是法院判断抵销主张能否成立的基础。

    •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这是抵销的前提。主张抵销的被告(抵销权人)必须对提出本诉请求的原告(被动债权人)拥有一个有效的、可主张的债权(主动债权)。同时,原告对本诉的诉讼请求也必须基于一个对被告的债权(被动债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存在于相同的两方当事人之间。
    • 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通常适用于金钱债务或同种类物的债务。例如,双方互负金钱给付义务,或均负有交付同一种类、同一规格货物的义务。如果种类、品质不同,原则上不能抵销,除非双方协商一致。
    • 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被告用于主张抵销的债权(主动债权)必须是已经到了履行期限的。允许未到期的债权进行抵销,相当于强迫对方提前履行,有失公平。但被动债权(即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债权)即使未到期,被告也可以主张以其已到期的主动债权进行抵销,这被视为被告放弃其享有的期限利益。
    • 依债的性质或法律规定允许抵销:某些债务因其特殊性质依法不得抵销。例如:
      • 依债务性质不得抵销: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债务(如抚养费、抚恤金)。
      • 依法律规定不得抵销:如故意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被扣押的债权、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费用等。
      • 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双方事先明确约定排除抵销权行使的,应尊重其约定。
  3. 成立要件详解(程序法层面)
    在诉讼程序中主张抵销,除了满足实体要件,还需符合特定的程序性要求,以协调其与本诉审理的关系。

    • 主张提出的阶段性:抵销的主张通常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这给予原告充分的辩论机会,也便于法院将抵销主张与本诉请求一并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的,可能不被纳入本案审理范围,需另行起诉。
    • 管辖权与审理程序:诉讼抵销的主张,即使其依据的主动债权原本不属于本诉法院管辖,只要本诉法院对该被动债权(本诉请求)有管辖权,本诉法院即获得对抵销主张的合并审理管辖权。法院应对抵销主张进行审理并作出判断。
    • 审理与判断:法院需对抵销主张是否成立(包括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进行审查。这包括审查主动债权是否真实、有效、可抵销,以及抵销主张本身的程序合法性。抵销主张的审理和判断结果,将直接影响本诉诉讼请求的认定(全部或部分消灭)。
  4. 法律效果与既判力
    诉讼抵销主张经过法院审理后,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其核心在于既判力范围。

    • 实体效果:如果法院认定抵销成立,则在抵销的同等金额范围内,产生债的消灭效力。原告的诉讼请求将在该范围内被驳回或减少。
    • 既判力范围:这是诉讼抵销的特别之处。法院就抵销主张所做的判断,其既判力(生效判决的确定效力)范围具有“附条件”特性:
      • 对于被动债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关于其是否存在、数额多少的判断,无论抵销是否成立,均产生完全的既判力。
      • 对于主动债权(被告用于抵销的债权),其既判力是“附条件的”:
        • 仅在抵销主张被法院审理并采纳的额度内,关于主动债权存在与否、数额多少的判断,才产生既判力。被告不得就同一主动债权就该额度再行起诉。
        • 如果抵销主张因任何原因(包括实体不成立或程序上未被审理)未被采纳,则关于主动债权的存在与否、数额多少,法院的判断通常不产生既判力。被告仍可就该主动债权另行提起诉讼。这是为了避免因抵销防御失败而剥夺被告就其主动债权另行寻求救济的权利。
诉讼抵销的成立要件 基本概念 诉讼抵销,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被告以其对原告享有的债权,主张与原告对本诉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债权相互抵销,从而在等额范围内消灭或减少原告诉讼请求的一项防御方法或反请求。它是一种兼具程序法与实体法性质的行为,旨在通过一个诉讼程序解决两个互负债务的纠纷,实现诉讼经济与避免矛盾判决。 成立要件详解(实体法层面) 诉讼抵销欲产生实体法上债的消灭效果,必须首先满足民法上关于抵销的实体要件。这些是法院判断抵销主张能否成立的基础。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这是抵销的前提。主张抵销的被告(抵销权人)必须对提出本诉请求的原告(被动债权人)拥有一个有效的、可主张的债权(主动债权)。同时,原告对本诉的诉讼请求也必须基于一个对被告的债权(被动债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存在于相同的两方当事人之间。 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通常适用于金钱债务或同种类物的债务。例如,双方互负金钱给付义务,或均负有交付同一种类、同一规格货物的义务。如果种类、品质不同,原则上不能抵销,除非双方协商一致。 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被告用于主张抵销的债权(主动债权)必须是已经到了履行期限的。允许未到期的债权进行抵销,相当于强迫对方提前履行,有失公平。但被动债权(即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债权)即使未到期,被告也可以主张以其已到期的主动债权进行抵销,这被视为被告放弃其享有的期限利益。 依债的性质或法律规定允许抵销 :某些债务因其特殊性质依法不得抵销。例如: 依债务性质不得抵销 :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债务(如抚养费、抚恤金)。 依法律规定不得抵销 :如故意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被扣押的债权、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费用等。 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 :双方事先明确约定排除抵销权行使的,应尊重其约定。 成立要件详解(程序法层面) 在诉讼程序中主张抵销,除了满足实体要件,还需符合特定的程序性要求,以协调其与本诉审理的关系。 主张提出的阶段性 :抵销的主张通常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这给予原告充分的辩论机会,也便于法院将抵销主张与本诉请求一并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的,可能不被纳入本案审理范围,需另行起诉。 管辖权与审理程序 :诉讼抵销的主张,即使其依据的主动债权原本不属于本诉法院管辖,只要本诉法院对该被动债权(本诉请求)有管辖权,本诉法院即获得对抵销主张的合并审理管辖权。法院应对抵销主张进行审理并作出判断。 审理与判断 :法院需对抵销主张是否成立(包括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进行审查。这包括审查主动债权是否真实、有效、可抵销,以及抵销主张本身的程序合法性。抵销主张的审理和判断结果,将直接影响本诉诉讼请求的认定(全部或部分消灭)。 法律效果与既判力 诉讼抵销主张经过法院审理后,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其核心在于既判力范围。 实体效果 :如果法院认定抵销成立,则在抵销的同等金额范围内,产生债的消灭效力。原告的诉讼请求将在该范围内被驳回或减少。 既判力范围 :这是诉讼抵销的特别之处。法院就抵销主张所做的判断,其既判力(生效判决的确定效力)范围具有“附条件”特性: 对于 被动债权 (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关于其是否存在、数额多少的判断,无论抵销是否成立,均产生完全的既判力。 对于 主动债权 (被告用于抵销的债权),其既判力是“附条件的”: 仅在 抵销主张被法院审理并采纳 的额度内,关于主动债权存在与否、数额多少的判断,才产生既判力。被告不得就同一主动债权就该额度再行起诉。 如果抵销主张因任何原因(包括实体不成立或程序上未被审理) 未被采纳 ,则关于主动债权的存在与否、数额多少,法院的判断通常不产生既判力。被告仍可就该主动债权另行提起诉讼。这是为了避免因抵销防御失败而剥夺被告就其主动债权另行寻求救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