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报告的公开程序
字数 1894 2025-12-23 14:40:38
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报告的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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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界定
- 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报告:是指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等)在设定一项行政许可后,在实施一段时间内,按照法定要求,对该许可设定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影响因素等进行系统性分析和评价后,形成的书面结论性文件。
- 公开程序:特指将上述评估报告的内容,通过法定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使其能够为公众所知晓、获取和监督的一系列具体步骤、方式、时限和要求的法定规程。它是保障评估工作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科学决策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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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法理基础与原则
- 法理基础:该程序主要基于行政公开原则(阳光政府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设定后评估不是闭门决策,其结论关系到行政许可的存废与完善,公开是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行政许可设定后评估环节的具体体现,有助于提升评估的公信力与决策的科学性。
- 核心原则:
-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非评估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否则原则上应当全部公开。
- 及时性原则:评估报告在依法定程序完成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尽快公开,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 准确性原则:公开的内容必须与最终定稿的评估报告内容一致,不得有选择性地隐瞒或篡改关键结论。
- 便民性原则:公开的方式和渠道应便于公众查询、获取,例如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等易于接触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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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义务主体与启动前提
- 公开义务主体:通常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即负责组织进行该项行政许可设定后评估并最终审定评估报告的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有时,根据规定,具体的实施评估工作的机构(如设定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也负有协助公开或提供公开内容的义务。
- 启动前提:设定后评估报告已经依法定程序完成并最终审定。这意味着报告已经过必要的内部审查、审议或批准程序,形成了具有最终效力的正式文本。未经审定的草案、过程稿通常不属于应公开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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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具体内容范围
- 应当公开的核心内容:
- 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如评估项目的名称、所涉行政许可事项、评估的起止时间、评估的组织者与主要参与者等。
- 评估的主要方法与过程:包括数据收集方式、调研范围、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等情况概述。
- 评估的主要结论:这是公开的重点,包括对该项行政许可设定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的再评价结论;对许可实施的基本情况、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分析结论。
- 评估建议:基于评估结论提出的处理建议,例如建议保留、修改、废止该行政许可,或者建议调整实施机关、简化程序、优化条件等。
- 可以不予公开的内容: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依法应作区分处理(隐匿或删除后公开其余部分)。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的过程性信息,通常可不公开,但其中用于作出最终结论的基础事实信息除外。
- 应当公开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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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法定方式与渠道
- 主要方式:
- 政府网站公布:在设定机关的官方网站或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设置专栏发布,这是当前最主要、最便捷的公开方式。
- 政府公报刊载:在国务院公报、部门公报或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
- 新闻发布会: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许可设定后评估报告,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介绍。
- 辅助渠道: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等场所提供查阅服务。确保至少通过一种主流渠道稳定、长期公开。
- 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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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时限要求
- 法定期限:相关法律法规(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常不对此类报告规定统一的公开时限,但依据“及时公开”原则,设定机关应在报告审定完成后尽快公开,通常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是实践中常见的合理期限。具体时限可能由设定机关的内部规程或该行政许可的特别法规定。
- 时限起算:一般自评估报告最终审定(如经机关负责人签发或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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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后的后续处理与社会监督
- 解读与回应:对于专业性强、内容复杂的报告,公开义务主体可配发解读材料,或通过在线访谈、媒体文章等方式进行解读。对公众提出的合理疑问,可建立适当的回应机制。
- 作为决策依据:公开的评估报告及其收集到的社会反馈,应作为设定机关决定是否修改、废止或保留该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报告建议若涉及立法修改,应进入相应的立法程序。
- 公众监督:公众、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等可基于公开的报告内容,对行政许可的存续与完善提出意见,对评估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进行评价,形成社会监督力量。公民、法人也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获取更详细的评估信息或对不公开行为提出复议、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