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排他性许可的实施程序
字数 1480 2025-12-23 15:28:53
行政许可的排他性许可的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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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特征界定
- 核心概念:排他性许可的实施程序,特指行政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那些依法具有排他性(即一旦授予某一申请人,便不得再向他人授予相同内容许可)的行政许可申请时,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其实施程序的核心在于确保在多个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中,公平、公正、透明地确定唯一的被许可人。
- 关键特征:区别于一般许可程序,其实施程序具有竞争性(存在事实或潜在的竞争者)、结果唯一性(最终只能有一个申请人获准)和严格的程序公正要求(必须采用特定机制保障机会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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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启动与受理
- 申请提出:与普通许可相同,由一个或多个具备申请资格的行政相对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行政机关需依法公开该排他性许可的申请条件、标准和数量限制(如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等)。
- 受理环节的特殊性:当出现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排他性许可事项提出申请,且申请均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行政机关不能仅适用“申请在先”等简易标准,而应依法启动专门的竞争性实施程序(如招标、拍卖等)。受理通知需明确告知所有申请人该许可的排他性质及后续将采用的竞争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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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实施程序的主要方式
- 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 招标程序:参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包括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据事先公布的评审标准进行)、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等系列环节。程序的核心是以预先公开的标准和条件进行综合评议择优。
- 拍卖程序:参照《拍卖法》的规定进行。包括发布拍卖公告、展示标的、举行拍卖会(公开竞价)、以最高应价者成交(签署成交确认书)等环节。程序的核心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被许可人。
- 其他公平竞争方式: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还可以采用挂牌、统一考试、考核等其他能体现公平竞争原则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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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阶段
- 形式审查与资格预审:在招标、拍卖等程序启动前或进行中,行政机关需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保参与者均符合法定准入条件。
- 依据竞争结果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程序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这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原则上应将许可授予中标人或买受人。
- 作出许可决定:向在竞争性程序中胜出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同时,必须将竞争结果和最终的许可决定依法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向未获许可的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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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与法律后果
- 应适用而未适用竞争程序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公平竞争方式而未采用的,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构成程序违法。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可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侵权人也可依法寻求救济。
- 无人竞争或竞争失败的处理:如果依法启动竞争程序后,没有投标人或竞买人,或者所有参与者均不符合条件导致程序无效,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重新组织竞争,或者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依法采用其他方式(如协议出让等,但需严格遵守特别规定)作出决定。
- 后续监管:获得排他性许可的被许可人,其权利行使受到严格限制,原则上不得擅自转让许可。行政机关需加强事后监管,防止其利用独占地位损害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