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字数 1068 2025-11-11 21:59:04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第一步:概念与定位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诉讼中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通过分析、比较、核实等方式,鉴别其真伪,判断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以及确定其证明力大小,并据此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的专门活动。它是连接“证据材料”与“定案根据”的核心环节,是证明过程的灵魂,直接决定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第二步:基本任务
该活动包含两项密不可分的基本任务:
- 审查证据能力(证据资格):判断一项证据材料是否能够进入诉讼的“大门”,即是否具有合法性(如取证主体、程序合法)和关联性(与待证事实有关联)。不具备证据能力的材料应予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判断证明力:对于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进一步评估其可靠性(真实性)和证明价值的大小。例如,原始物证的证明力通常高于复制品;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可能强于间接证据。
第三步:核心原则与方法
审查判断并非随意进行,需遵循法定原则并运用科学方法:
- 个别审查:对每个证据材料单独进行审查,判断其来源、形成过程、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 比对审查:将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多个证据进行比较,分析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果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致的证明方向,则其真实性高;如果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矛盾,则需深入核查。
- 综合审查:将全案所有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能否形成一个完整、协调、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证据链),共同证明案件事实。
- 依据常识、常情、常理(经验法则)进行逻辑判断:审查者需要运用社会生活和法律实践中积累的一般经验与逻辑规则,对证据内容的合理性做出判断。
第四步:对不同证据种类的审查重点
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证据种类,因其特性不同,审查重点亦有差异:
- 物证、书证:重点审查来源(如何提取、保管),是否有伪造、变造,保管链条是否完整。
-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重点审查陈述内容是否稳定、自然,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是否存在受到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的可能。
- 鉴定意见:重点审查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鉴定材料的真实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论证过程是否充分。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重点审查是否原始载体,有无剪辑、篡改,提取过程是否合法。
第五步:最终目的与结果
审查判断的最终目的是筛选出具备证据资格、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并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对于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