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审查标准
字数 2045 2025-12-23 17:10:07

先予执行的审查标准

  1. 基础概念:什么是先予执行?

    • 定义:先予执行,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基于一方当事人(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紧急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被申请人)预先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制度。
    • 性质:它是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目的是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防止因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其核心在于“先于”判决的执行。
    • 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 目的不同: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判决将来难以执行,重在“保障”;先予执行是为了解决当前紧迫困难,重在“救济”。
      • 对象不同:财产保全可以针对财物或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先予执行通常是责令给付金钱或财物,或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
      • 时间点不同:财产保全可在诉前或诉讼中;先予执行只能在诉讼过程中。
  2. 适用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类型化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先予执行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案件:
      1.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此类案件关乎申请人基本生存权益和健康权益,具有紧迫性。
      2.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涉及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
      3.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其他案件: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司法实践中,通常包括:
        •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如制止环境污染、相邻权侵害)。
        •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如制止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行为的扩大)。
        •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货款等。
        • 其他不立即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情况。
  3. 先予执行的实质性审查要件(核心三步审查法)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必须严格审查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法定条件,缺一不可:

    • 要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 含义:申请人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负有义务的一方,这种关系清晰、无实质争议。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无需经过复杂的法庭调查就能作出基本判断。
      • 审查重点:并非要求“事实完全清楚”,而是要求“法律关系明确”。例如,在追索抚养费案件中,亲子关系、抚养义务的存在是明确的;在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及欠薪事实是明确的。
    • 要件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 “严重影响”的认定:这是判断“紧急性”的核心。
        • 对“生活”的严重影响:指可能导致申请人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无法支付必要医疗费、子女无法正常就学等。
        • 对“生产经营”的严重影响:指可能导致企业停产、停工、丧失重大商业机会、产生连锁违约等,且这种影响是现实的、迫切的,而非推测的。
      • 举证责任:申请人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影响”的现实危险。
    • 要件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 含义: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被申请人具有履行该裁定所确定义务的财产能力或行为可能性为前提。如果被申请人客观上完全没有履行能力,先予执行的裁定将成一纸空文,失去意义,甚至可能激化矛盾。
      • 审查方式:法院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或被申请人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初步判断。不要求掌握被申请人全部财产细节,但要有合理依据相信其具备履行能力。
  4. 审查的程序性要求与后续处理

    • 申请人提供担保
      • 原则: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例外: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案件,基于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司法解释和实践通常认为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 担保的目的:平衡双方利益,防止申请人败诉后无法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损失。
    • 作出裁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尽快(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 裁定的终局性与救济
      •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不能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复议审查主要围绕上述法定要件及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属于程序性审查。
    • 最终判决的衔接
      • 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申请人胜诉,先予执行的部分应在最终判决主文中予以折抵
      • 如果申请人败诉,或者申请被证明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此时,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将用于承担此赔偿责任。
  5. 司法实践中的审查难点与尺度把握

    •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尺度:在侵权等复杂案件中,侵权是否成立、责任比例划分可能在诉讼中存在争议,此时认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需格外谨慎,通常不轻易适用先予执行。
    • “严重影响”的证据标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使法官内心确信损害迫在眉睫。仅声称“经营困难”而无具体证据(如银行催款函、停产照片、员工工资表等)通常难以支持。
    • 担保数额的确定:如果需要担保,担保数额应与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相当,由法院酌情确定。实践中,通常要求提供相当于请求先予执行数额的现金、实物或可靠的保证人。
    • 法院的裁量权:先予执行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审查过程是法官综合考量案件紧迫性、利益平衡、社会效果及执行风险的过程。
先予执行的审查标准 基础概念:什么是先予执行? 定义 :先予执行,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基于一方当事人(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紧急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被申请人)预先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制度。 性质 :它是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目的是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防止因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其核心在于“先于”判决的执行。 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 目的不同 :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判决将来难以执行,重在“保障”;先予执行是为了解决当前紧迫困难,重在“救济”。 对象不同 :财产保全可以针对财物或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先予执行通常是责令给付金钱或财物,或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 时间点不同 :财产保全可在诉前或诉讼中;先予执行只能在诉讼过程中。 适用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类型化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先予执行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案件: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此类案件关乎申请人基本生存权益和健康权益,具有紧迫性。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涉及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其他案件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司法实践中,通常包括: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如制止环境污染、相邻权侵害)。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如制止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行为的扩大)。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货款等。 其他不立即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情况。 先予执行的实质性审查要件(核心三步审查法)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必须严格审查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法定条件,缺一不可: 要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含义 :申请人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负有义务的一方,这种关系清晰、无实质争议。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无需经过复杂的法庭调查就能作出基本判断。 审查重点 :并非要求“事实完全清楚”,而是要求“法律关系明确”。例如,在追索抚养费案件中,亲子关系、抚养义务的存在是明确的;在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及欠薪事实是明确的。 要件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严重影响”的认定 :这是判断“紧急性”的核心。 对“生活”的严重影响:指可能导致申请人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无法支付必要医疗费、子女无法正常就学等。 对“生产经营”的严重影响:指可能导致企业停产、停工、丧失重大商业机会、产生连锁违约等,且这种影响是现实的、迫切的,而非推测的。 举证责任 :申请人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影响”的现实危险。 要件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含义 :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被申请人具有履行该裁定所确定义务的财产能力或行为可能性为前提。如果被申请人客观上完全没有履行能力,先予执行的裁定将成一纸空文,失去意义,甚至可能激化矛盾。 审查方式 :法院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或被申请人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初步判断。不要求掌握被申请人全部财产细节,但要有合理依据相信其具备履行能力。 审查的程序性要求与后续处理 申请人提供担保 : 原则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裁定驳回申请 。 例外 :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案件,基于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司法解释和实践通常认为 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 担保的目的 :平衡双方利益,防止申请人败诉后无法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损失。 作出裁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尽快(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裁定的终局性与救济 :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 不能上诉 ,但可以申请 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复议审查主要围绕上述法定要件及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属于程序性审查。 最终判决的衔接 : 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申请人胜诉,先予执行的部分应在最终判决主文中予以 折抵 。 如果申请人 败诉 ,或者申请被证明错误,申请人应当 赔偿 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此时,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将用于承担此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的审查难点与尺度把握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尺度 :在侵权等复杂案件中,侵权是否成立、责任比例划分可能在诉讼中存在争议,此时认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需格外谨慎,通常不轻易适用先予执行。 “严重影响”的证据标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使法官内心确信损害迫在眉睫。仅声称“经营困难”而无具体证据(如银行催款函、停产照片、员工工资表等)通常难以支持。 担保数额的确定 :如果需要担保,担保数额应与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相当,由法院酌情确定。实践中,通常要求提供相当于请求先予执行数额的现金、实物或可靠的保证人。 法院的裁量权 :先予执行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审查过程是法官综合考量案件紧迫性、利益平衡、社会效果及执行风险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