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字数 1736 2025-12-23 17:47:17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一步:规则的概念与基本定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通过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特别是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证据规则。其核心是程序性制裁,旨在遏制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保障基本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与程序正当性。它不是对证据真实性(证明力)的判断,而是对其证据资格(证据能力)的否定。
第二步:规则的法定类型与区分(以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例)
该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及后续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主要分为两类,排除的严厉程度不同:
- 绝对排除(强制性排除):适用于特定类型的非法言词证据。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一旦确认属于此类非法方法收集,该证据必须无条件排除,无自由裁量余地。
- 裁量排除(可补正的排除/相对排除):主要针对物证、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审查时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应排除:(1)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2)不能补正;(3)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司法机关需进行利益衡量,并非一律排除。
第三步:规则的核心审查内容——“非法方法”的界定
这是适用该规则的关键,焦点在于对“非法方法”的理解:
- 对于言词证据(如口供):“非法方法”主要指使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方法。不仅包括赤裸裸的肉刑(殴打、电击),也包括变相肉刑(冻、饿、晒、烤、疲劳审讯),以及以严重损害本人或近亲属合法权益相威胁等导致精神痛苦的胁迫方法。单纯的讯问技巧、政策攻心不属于“非法方法”。
- 对于物证、书证:“非法方法”主要指收集程序严重违法,例如未出示搜查证进行无证搜查(且不符合紧急情形)、搜查时无见证人在场等,并且这种违法达到了“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程度。
第四步:规则的启动与证明责任
- 启动方式:通常在庭前会议或法庭审理中,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必要时,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审查。
- 证明责任分配:
- 初步责任:申请方(辩方)需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线索或材料,例如指出刑讯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或出示身体伤痕照片、体检记录等。其标准是使法庭对取证合法性产生疑问。
- 举证责任:在辩方履行初步责任后,举证责任转移至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必须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通常需要提交讯问笔录、录音录像、羁押记录、体检报告,甚至提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若检察院未能证明到“证据收集合法”的证明标准,该证据就应被排除。
第五步:排除的后果与衍生规则
- 直接后果:被依法排除的证据,不得在判决书中作为定案的根据,合议庭评议时也不得考虑。
- 衍生规则—— “毒树之果”理论的中国式处理:“毒树之果”指以违法收集的证据(毒树)为线索,进而合法收集到的其他证据(果实)。我国目前未全盘采纳“果实一律有毒”的绝对排除规则,而是采取区别对待、慎重排除的态度。对于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再据此获得的物证、书证,实践中原则上应予排除,除非能证明该物证、书证的获取有独立、合法的来源。这体现了在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之间的审慎平衡。
第六步:规则的价值与面临的挑战
- 核心价值:
- 权利保障:遏制刑讯逼供,保障公民人身权、隐私权等基本宪法权利。
- 程序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程序的纯洁性。
- 规范侦查:倒逼侦查机关提升依法取证、规范执法的能力。
- 实践挑战:
- 证明困难:刑讯逼供等行为常发生在封闭空间,辩方取证难,检察院证明“合法性”有时也依赖侦查机关自身的说明,制约了规则的有效运行。
- 观念冲突:在“重打击犯罪”的传统观念影响下,部分司法人员对排除关键证据心存顾虑。
-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规则主要聚焦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对于一些技术性、轻微的程序瑕疵,排除力度不足。
综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基石之一,它从“证据准入”的源头设置了防线。理解它需从概念、类型、审查标准、程序启动到价值冲突,层层深入,把握其作为程序性制裁工具的本质及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复杂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