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撤销的听证
字数 1679 2025-12-23 19:28:21

行政许可的撤销的听证

  1. 概念与性质: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行政机关对已经作出的、存在违法情形的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予以取消,使其向前失去效力的行为。而“撤销的听证”,特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之前,根据法律规定或依申请,听取行政许可持有人(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其法律性质属于一种“不利处分前的听证”,是正当法律程序和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具体体现,旨在通过程序制约,保障撤销决定的实体公正。

  2. 听证的启动条件:并非所有撤销许可的决定都必须经过听证。启动听证通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实体前提:行政机关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撤销原因通常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以及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等。
    • 法定情形: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启动听证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若此类许可的撤销涉及该许可的原始授予,其撤销程序也可能被要求听证;二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其撤销亦然。更重要的是,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虽然“撤销”与“吊销”性质不同,但对于被许可人而言,撤销许可常产生与吊销类似的剥夺效果,实践中,对于因被许可人违法(如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而导致的撤销,因其惩戒性,行政机关通常参照或主动适用听证程序,以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
    • 当事人申请:在撤销决定对当事人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不属于法定必须听证范围时,行政机关应依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举行听证。当事人申请是启动听证的重要途径。
  3. 听证的核心程序步骤

    • 听证告知:行政机关在调查终结、初步形成撤销意向后,应向行政许可持有人送达《听证告知书》,明确告知拟撤销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和方式。
    • 听证申请:当事人应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通常为收到告知书后3-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及已知的利害关系人,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事项等内容。
    • 听证举行:听证应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除外)。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主持人。调查人员提出拟撤销许可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提交证据。双方可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进行辩论。整个过程应制作笔录。
    • 听证笔录与报告: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主持人应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载有事实认定、证据分析和处理建议的听证报告,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
  4. 听证的效力与作用:听证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撤销决定前的重要程序环节。其核心效力在于“案卷排他性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最终的撤销决定,必须以经过听证质证、确认的事实和证据为主要依据。听证笔录和报告是决策的关键参考,但不直接决定结果。若行政机关在听证后发现了新的关键证据或理由,可能需要再次听证或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机会。听证的作用在于:第一,查清事实:通过双方对抗,更全面地查明许可取得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第二,保障权利:给予被许可人充分的防御权,避免行政机关单方、武断地作出决定;第三,提升决定可接受性:增强行政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性,减少后续争议。

  5. 违反听证程序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听证程序存在重大违法(如未依法告知听证权利、主持人应回避而未回避、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等),即构成程序违法。在此基础上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将面临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的风险。程序正当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支柱,违反听证程序的撤销决定不具备合法性基础。

行政许可的撤销的听证 概念与性质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行政机关对已经作出的、存在违法情形的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予以取消,使其向前失去效力的行为。而“撤销的听证”,特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之前,根据法律规定或依申请,听取行政许可持有人(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其法律性质属于一种“不利处分前的听证”,是正当法律程序和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具体体现,旨在通过程序制约,保障撤销决定的实体公正。 听证的启动条件 :并非所有撤销许可的决定都必须经过听证。启动听证通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实体前提 :行政机关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撤销原因通常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以及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等。 法定情形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启动听证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若此类许可的撤销涉及该许可的原始授予,其撤销程序也可能被要求听证;二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其撤销亦然。更重要的是,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虽然“撤销”与“吊销”性质不同,但对于被许可人而言,撤销许可常产生与吊销类似的剥夺效果,实践中,对于因被许可人违法(如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而导致的撤销,因其惩戒性,行政机关通常参照或主动适用听证程序,以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 当事人申请 :在撤销决定对当事人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不属于法定必须听证范围时,行政机关应依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举行听证。当事人申请是启动听证的重要途径。 听证的核心程序步骤 : 听证告知 :行政机关在调查终结、初步形成撤销意向后,应向行政许可持有人送达《听证告知书》,明确告知拟撤销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和方式。 听证申请 :当事人应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通常为收到告知书后3-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通知 :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及已知的利害关系人,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事项等内容。 听证举行 :听证应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除外)。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主持人。调查人员提出拟撤销许可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提交证据。双方可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进行辩论。整个过程应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与报告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主持人应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载有事实认定、证据分析和处理建议的听证报告,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 听证的效力与作用 :听证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撤销决定前的重要程序环节。其核心效力在于“案卷排他性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最终的撤销决定,必须以经过听证质证、确认的事实和证据为主要依据。听证笔录和报告是决策的关键参考,但不直接决定结果。若行政机关在听证后发现了新的关键证据或理由,可能需要再次听证或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机会。听证的作用在于:第一, 查清事实 :通过双方对抗,更全面地查明许可取得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第二, 保障权利 :给予被许可人充分的防御权,避免行政机关单方、武断地作出决定;第三, 提升决定可接受性 :增强行政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性,减少后续争议。 违反听证程序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听证程序存在重大违法(如未依法告知听证权利、主持人应回避而未回避、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等),即构成程序违法。在此基础上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将面临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的风险。程序正当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支柱,违反听证程序的撤销决定不具备合法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