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正当性根据
字数 1542 2025-12-23 19:44:33

刑罚的正当性根据

第一步:概念基础与核心问题
刑罚的正当性根据,或称刑罚的正当化理由,探讨的是国家动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强制手段惩罚犯罪人,其权力来源和道德基础是什么?为什么国家可以(且应当)施加剥夺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痛苦于个人?这是刑法理论的基石性问题,决定了刑罚的目的、范围与限度。

第二步:主要理论流派及其核心主张
对此问题的回答,主要形成三种经典理论:

  1. 报应刑论: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在于“恶有恶报”的正义要求。犯罪是一种“恶”,刑罚是对这种“恶”的公正回报和抵偿。它着眼于过去已发生的罪行,强调刑罚是对犯罪本身的反应,其价值在于实现正义、恢复被犯罪破坏的道德与法律秩序。代表性思想有康德、黑格尔的等量报应或等价报应理论。
  2. 目的刑论(预防刑论):认为刑罚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了达到预防未来犯罪这一社会目的的手段。它着眼于未来。具体又分为:
    • 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威慑、警戒社会上的潜在犯罪人(消极一般预防),同时增强国民对法规范的忠诚(积极一般预防)。
    • 特殊预防: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教育、矫正犯罪人本人,防止其将来再犯罪。
  3. 并合主义(综合理论):这是当代多数国家和学说的主流立场。它认为,单一的报应或预防理论均存在缺陷。报应刑论可能过于僵化,忽视社会效果;目的刑论则可能为了社会预防目的而过度惩罚或惩罚无辜。并合主义主张,刑罚的正当性既在于满足正义的报应要求,也在于追求预防犯罪的功利目的。但二者并非简单相加,通常认为刑罚的轻重应以报应(罪责)为上限,在此范围内考虑预防犯罪的需要。即“因为犯罪(报应)而惩罚,为了无犯罪(预防)而量刑”。

第三步:理论在刑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上述理论并非空谈,深刻塑造了刑法与刑事司法:

  1. 在定罪层面:并合主义强调,刑罚的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且有责(罪责),这主要体现了报应思想对刑罚发动的限制——无行为、无罪责则无刑罚,防止为追求预防效果而惩罚无辜或思想。
  2. 在量刑层面
    • 报应的体现:量刑的基础是行为的客观危害与行为人的主观罪责(责任刑),要求刑罚与罪行严重性基本相称(罪刑相适应原则)。
    • 预防的体现:在责任刑提供的幅度内,可以考虑预防需要(目的刑)进行调节。例如,对再犯可能性高的罪犯(特殊预防需要大)可酌情从重,对自首、立功者(特殊预防需要小)可酌情从轻;对常见多发犯罪(一般预防需要大)时期可能在量刑政策上趋严。
  3. 在行刑与刑罚制度层面:减刑、假释制度主要基于特殊预防的考量(罪犯确有悔改,再犯危险降低);而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规定,则可能融合了严厉报应与隔离预防的考虑。

第四步:理论争议与实践难题

  1. 报应与预防的冲突与调和:当报应要求轻罚而预防要求重罚(如轻微但可能引发模仿的犯罪),或反之(如罪行严重但犯罪人再犯可能性极低),应如何取舍?并合主义提供了“责任是上限”的框架,但在具体边界上仍存争议。
  2. 对“人”的看待:报应刑论将犯罪人视为有尊严、应负责的理性主体;目的刑论(尤其极端特殊预防)可能将犯罪人视为需“治疗”或“矫正”的客体,存在侵犯人权的风险。
  3. 死刑存废的根基:报应理论可能支持死刑(对最严重罪行的终极报应),而目的刑论则可能质疑其特殊预防必要性(终身监禁亦可隔离)和一般预防效果的独特性,并引发误判不可逆转的人道危机。

第五步:当代发展与反思
当代理论更加注重对并合主义内部结构的精细化,例如讨论“积极的一般预防”如何与责任原则协调。同时,恢复性司法思潮兴起,它并非直接提供刑罚的正当性根据,但提出了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赔偿、调解、社区服务等方式修复社会关系,作为传统报应或预防模式的补充或部分替代,促使人们反思刑罚是否以及如何能更好地实现正义与社会和谐。

刑罚的正当性根据 第一步:概念基础与核心问题 刑罚的正当性根据,或称刑罚的正当化理由,探讨的是国家动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强制手段惩罚犯罪人,其权力来源和道德基础是什么?为什么国家可以(且应当)施加剥夺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痛苦于个人?这是刑法理论的基石性问题,决定了刑罚的目的、范围与限度。 第二步:主要理论流派及其核心主张 对此问题的回答,主要形成三种经典理论: 报应刑论 :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在于“恶有恶报”的正义要求。犯罪是一种“恶”,刑罚是对这种“恶”的公正回报和抵偿。它着眼于 过去 已发生的罪行,强调刑罚是对犯罪本身的反应,其价值在于实现正义、恢复被犯罪破坏的道德与法律秩序。代表性思想有康德、黑格尔的等量报应或等价报应理论。 目的刑论(预防刑论) :认为刑罚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了达到预防未来犯罪这一社会目的的手段。它着眼于 未来 。具体又分为: 一般预防 :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威慑、警戒社会上的潜在犯罪人(消极一般预防),同时增强国民对法规范的忠诚(积极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 :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教育、矫正犯罪人本人,防止其将来再犯罪。 并合主义(综合理论) :这是当代多数国家和学说的主流立场。它认为,单一的报应或预防理论均存在缺陷。报应刑论可能过于僵化,忽视社会效果;目的刑论则可能为了社会预防目的而过度惩罚或惩罚无辜。并合主义主张,刑罚的正当性既在于满足正义的报应要求,也在于追求预防犯罪的功利目的。但二者并非简单相加,通常认为 刑罚的轻重应以报应(罪责)为上限,在此范围内考虑预防犯罪的需要 。即“因为犯罪(报应)而惩罚,为了无犯罪(预防)而量刑”。 第三步:理论在刑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上述理论并非空谈,深刻塑造了刑法与刑事司法: 在定罪层面 :并合主义强调,刑罚的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且有责(罪责),这主要体现了报应思想对刑罚发动的限制——无行为、无罪责则无刑罚,防止为追求预防效果而惩罚无辜或思想。 在量刑层面 : 报应的体现 :量刑的基础是行为的客观危害与行为人的主观罪责(责任刑),要求刑罚与罪行严重性基本相称(罪刑相适应原则)。 预防的体现 :在责任刑提供的幅度内,可以考虑预防需要(目的刑)进行调节。例如,对再犯可能性高的罪犯(特殊预防需要大)可酌情从重,对自首、立功者(特殊预防需要小)可酌情从轻;对常见多发犯罪(一般预防需要大)时期可能在量刑政策上趋严。 在行刑与刑罚制度层面 :减刑、假释制度主要基于特殊预防的考量(罪犯确有悔改,再犯危险降低);而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规定,则可能融合了严厉报应与隔离预防的考虑。 第四步:理论争议与实践难题 报应与预防的冲突与调和 :当报应要求轻罚而预防要求重罚(如轻微但可能引发模仿的犯罪),或反之(如罪行严重但犯罪人再犯可能性极低),应如何取舍?并合主义提供了“责任是上限”的框架,但在具体边界上仍存争议。 对“人”的看待 :报应刑论将犯罪人视为有尊严、应负责的理性主体;目的刑论(尤其极端特殊预防)可能将犯罪人视为需“治疗”或“矫正”的客体,存在侵犯人权的风险。 死刑存废的根基 :报应理论可能支持死刑(对最严重罪行的终极报应),而目的刑论则可能质疑其特殊预防必要性(终身监禁亦可隔离)和一般预防效果的独特性,并引发误判不可逆转的人道危机。 第五步:当代发展与反思 当代理论更加注重对并合主义内部结构的精细化,例如讨论“积极的一般预防”如何与责任原则协调。同时,恢复性司法思潮兴起,它并非直接提供刑罚的正当性根据,但提出了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赔偿、调解、社区服务等方式修复社会关系,作为传统报应或预防模式的补充或部分替代,促使人们反思刑罚是否以及如何能更好地实现正义与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