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系属中诉讼请求的撤回
字数 1510 2025-12-23 20:42:56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系属中诉讼请求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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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的基本定位:首先,需要明确这个概念在整个民事诉讼法体系中的位置。它属于“诉讼行为”中的一个具体类型,发生在“诉讼系属”这一特定阶段,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诉讼请求”这一诉讼核心要素进行处置的体现。与“起诉”相对应,它旨在使已经开始审理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地提前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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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的拆解:
- 诉讼系属:指因原告的合法起诉,使特定的诉讼请求(案件)从起诉时起至判决确定(生效)或因其他原因(如撤诉、和解)终结时止,处于法院审理、裁决状态的法律关系。它是撤回诉讼请求的时间背景,意味着诉讼程序已经启动并正在进行中。
- 诉讼请求:是原告在起诉状中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作出特定判决的具体内容(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X元”)。它是整个诉讼审理的核心对象。
- 撤回:这里特指原告在诉讼系属中,向法院表示其收回已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法院对该请求继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单方诉讼行为。撤回的对象是“诉讼请求”本身,而非整个“诉”的程序外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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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性质与要件:诉讼请求的撤回是一种单方的、需要法院审查同意的诉讼行为。其有效成立需满足以下要件:
- 主体要件:原则上由提出该诉讼请求的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作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需经全体共同原告同意。
- 时间要件:必须在诉讼“系属中”提出,即从起诉状送达被告之后,至该诉讼请求相关的终局判决“宣示”(口头宣告)或“送达”之前。判决一旦作出并对外宣示,针对该判决的诉讼请求即不得撤回,当事人若欲结束程序,只能通过“舍弃上诉权”或“上诉后撤回上诉”等后续程序处理。
- 形式要件:应向审理本案的法院提出,通常需以书面“撤回申请书”的形式,但在法庭审理时也可以口头提出并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 同意要件:这是关键程序要件。在被告已就本案进行“言辞辩论”(即已针对实体问题作了实质性答辩)之后,原告撤回诉讼请求必须征得被告的同意。这是因为,此时被告已为应诉投入了防御成本,程序的进行已关涉其程序利益,为保护被告的审级利益和防止原告滥诉(如随时起诉随时撤回再起诉),故需以被告同意作为制约。若在被告进行言辞辩论之前撤回,则通常无需被告同意,但若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法院仍可裁定不准许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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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
- 对本案的效力:经法院裁定准许撤回后,被撤回的那部分诉讼请求,其诉讼系属“溯及既往地消灭”。法院对该部分请求的审理程序终结,并不再作出实体判决。这意味着,就同一诉讼请求,原告可以再次起诉(除非法律有特别限制),因为之前的撤回视为未起诉,不产生既判力。
- 对诉讼费用的效力:撤回诉讼请求的原告,原则上需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这是对原告引发诉讼程序后又单方终结行为的一种费用制裁。
- 对反诉的效力:原告撤回本诉请求,并不当然导致被告提起的反诉也随之撤回。反诉是独立的诉,其是否继续审理,由被告(反诉原告)决定。但若本诉与反诉基于牵连关系合并审理,本诉请求的撤回可能影响审理进程,但反诉程序仍可独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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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诉讼撤回”(撤诉)的区别:实践中常混用,但严格而言,“诉讼撤回”是撤回整个“诉”,导致整个案件程序终结;而“诉讼请求的撤回”可能仅针对部分诉讼请求(如多项请求中的一项),其余请求继续审理。前者是整体退出,后者可能是诉讼请求的减少。
- 与“诉讼请求的舍弃”的区别:“舍弃”是原告在法庭上承认其诉讼请求全部或一部无理由,并同意法院据此作出其败诉的实体判决,程序以判决终结并产生既判力,原告不得就同一请求再行起诉。“撤回”则不涉及对实体理由的承认,只是程序上的退出,不产生实体判决和既判力,可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