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的合作作品侵权连带责任
字数 1934 2025-12-23 20:48:26
知识产权法中的合作作品侵权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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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基础定位
“合作作品侵权连带责任”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具体责任规则。当一件作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完成,构成合作作品时,该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果该合作作品在行使权利(如许可、转让、发表、改编等)的过程中,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作品中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内容),则各合作作者依法应对该侵权行为对外(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被侵权人有权向全体合作作者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主张全部赔偿责任,该合作作者在赔偿后,可依据内部约定或过错程度向其他合作作者进行追偿。此规则源于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其法律基础在于合作作者对作品的共同创作与控制关系。 -
责任构成要件
要适用合作作品侵权连带责任,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客体为合作作品:首先,涉案作品必须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合作作品,即符合“两人以上共同创作”且“贡献具有独创性、不可分割使用”等法定条件。仅为提供辅助性劳动、未体现独创性贡献者,不视为合作作者,不承担此连带责任。
- 存在侵权行为:合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的利用行为(包括发表、出版、许可他人使用、改编等)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抄袭他人作品片段、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损害他人名誉等。
- 行为具有共同关联性:侵权行为是基于合作作品的创作或行使而发生。通常,只要侵权行为与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相关,即可认定为具有共同关联性。例如,全体合作作者一致同意将含有侵权内容的作品对外授权,或部分合作作者在代表全体行使权利时实施了侵权行为。
- 过错:一般而言,合作作者对侵权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例如,应当预见作品内容可能侵权而未予合理审查,或明知侵权仍许可他人使用。在部分严格责任领域(如作品内容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可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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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具体形态与对外承担
在对外关系上,合作作品侵权连带责任表现为:- 被侵权人享有选择权:被侵权人可以向全体合作作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只向其中部分合作作者主张权利。被要求承担责任的一方,有义务承担全部的赔偿或停止侵害等责任。
- 责任范围:责任范围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在赔偿损失方面,责任人对全部赔偿数额负有清偿义务,而不仅仅是对其个人“份额”负责。
- 内部追偿权:对外承担了全部或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责任的一方,有权依据合作作者之间的内部约定(如协议中对责任划分的约定)或过错程度,向其他合作作者进行追偿。如果内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通常按照各合作作者的过错程度、对侵权行为的贡献(控制力)等因素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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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适用情形与抗辩事由
- 典型情形:
- 全体一致侵权:所有合作作者共同决定或明知侵权仍实施行为。
- 代表行使权利侵权:部分合作作者在代表全体行使权利(如对外签订许可合同)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侵权行为发生。此时,即使其他合作作者不知情,也可能因“表见代理”或未尽监督义务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在内部追偿中可能减轻或免除份额。
- 作品本身存在固有侵权内容:合作作品在创作完成时就包含了侵犯他人权利的内容(如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摄影作品),无论后续如何行使权利,只要进行了利用,就可能构成侵权。
- 主要抗辩事由:
- 非合作作者:主张自己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作作者,仅为提供创意、素材、辅助性工作等。
- 无过错:证明自己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且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例如,在作品发表前,已明确对其他合作作者提出内容合法性质疑并有证据。
- 侵权行为与己无关:证明具体的侵权行为是由某一合作作者单独实施,完全超出了合作作品正常行使的范围,且自己未从中获得利益。
- 权利人同意或法定许可:证明使用行为获得了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或属于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等情形。
- 典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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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价值与实践意义
规定合作作品侵权连带责任,其主要价值在于:- 强化对权利人的保护:确保被侵权人能够获得充分、便捷的救济,避免因合作作者内部责任不清、互相推诿而无法获得赔偿。
- 督促合作作者审慎创作与行使权利:促使每一位合作作者在创作和后续利用作品时,都必须对内容的合法性保持高度注意,共同履行审查义务,有利于从源头预防侵权。
- 明确内部风险分配机制:在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法律通过内部追偿权的设置,促使合作作者之间通过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潜在责任划分,促进了合作关系的规范。
在实践中,此规则对影视制作、音乐创作、软件合作开发、学术合著、美术合作等涉及多个创作主体的领域具有重要的规范和风险提示意义。合作作者在事前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创作分工、权利行使方式、尤其是潜在侵权责任的内部承担机制,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