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三性”
字数 1347 2025-12-23 21:04:19
刑事证据的“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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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引入
在刑事诉讼中,任何一份证据要被法庭采纳并作为定案的根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这种审查的核心标准,即是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三者是证据能力的基石,缺一不可。 -
客观性详解
- 核心含义: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主观臆测、猜测或捏造。它不依赖于司法人员或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
- 具体要求:
- 内容客观:证据所反映或证明的内容必须是真实发生的或客观存在的。例如,凶器上的指纹是客观留下的痕迹。
- 形式客观: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载体。例如,物证、书证本身是实体物;证人证言虽然以语言表达,但陈述的来源(证人)是客观存在的个体。
- 审查重点:审查证据是否被伪造、变造,是否是推测之词,其来源是否可靠。这是证据真实性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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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详解
- 核心含义:指证据必须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上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是此还是彼。
- 判断标准:该证据的提出,是否使得某个待证事实(如被告人是否在场、是否实施行为)的存在可能性发生了改变(增加或减少)。
- 举例说明:在一起盗窃案中,证明被告人有盗窃前科的证据,与本次盗窃事实通常没有关联性,不能直接用来证明其实施了本次犯罪(但可能在其他方面,如量刑情节上有相关性)。而证明在案发时间被告人出现在现场的监控录像,则具有关联性。
- 意义:关联性决定了证据的证明价值方向,无关联的证据即使客观真实,也对本案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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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详解
- 核心含义:指证据的主体、形式、以及收集程序、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是现代法治程序正义的集中体现。
- 具体体现:
- 主体合法: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是法定人员(如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在其他人员依法调查取证)。
- 形式合法:证据必须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且符合该种类证据的法定形式要求(如讯问笔录有嫌疑人签字)。
- 程序/方法合法:这是合法性的核心。证据的收集、固定、保管、移送等全过程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 违法后果: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绝对排除;收集程序不符合规定,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应当裁量排除。这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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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的逻辑关系与综合运用
- 审查顺序:在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通常遵循“合法性 → 关联性 → 客观性(真实性)”的递进顺序。首先,用“合法性”过滤器筛除非法证据;其次,用“关联性”过滤器筛除无关材料;最后,对合法且相关的证据,再深入审查其客观真实性。
- 辩证统一:“三性”是一个有机整体。
- 客观性是内容基础,没有客观性,关联和合法都失去意义。
- 关联性是价值桥梁,没有关联性,客观的证据也无法用于证明案件。
- 合法性是程序保障,既是确保证据客观、真实的重要手段(通过规范程序减少错误),也是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独立价值要求。即便内容可能真实,但因严重违法取得,也可能被排除。
- 最终目标:只有同时具备“三性”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的质证与认证活动,实质上就是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辩论,由法官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