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税收核定中的核定程序
字数 1649 2025-12-23 21:25:28

经济法中的税收核定中的核定程序

  1. 第一步:理解“税收核定”与“核定程序”的基本定位

    • 税收核定 是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申报不全、申报不实、未申报或按照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等情形下,依法采用特定方法确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行政职权行为。它是填补纳税义务确定空白、防止税款流失的重要手段。
    • 核定程序 则是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核定权、作出核定决定所必须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的总和。其核心价值在于规范权力运行,保障核定结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核定权的滥用。
  2. 第二步:明确启动税收核定程序的法定情形(前提条件)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有权启动核定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

    • 依法可不设账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应设未设账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 擅自销毁或拒不提供: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 申报异常: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 逾期未申报: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只有在出现上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税务机关才能启动核定程序,这是程序正当性的起点。
  3. 第三步:掌握税收核定的主要方法(程序中的核心环节)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时,可选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并应说明理由:

    •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水平核定: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 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当上述方法均不适用时,可采用此兜底方法,但必须“合理”。
      方法的选择应遵循合理性原则,通常有先后顺序的考量,并应将选用的方法及理由告知纳税人。
  4. 第四步:梳理核定程序的具体步骤与流程
    一个完整的核定程序通常包含以下环节:

    • 案头审核与疑点分析: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资料、财务报表、第三方信息等进行审核分析,发现可能存在核定情形的疑点。
    • 调查取证:针对疑点,进行税务检查、询问、调取账簿资料等,收集证明符合核定情形的证据。
    • 选定核定方法并计算:基于收集的证据,选择最合适的核定方法,并据此初步计算应纳税额。
    • 告知与听取意见:在作出正式核定决定前,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拟核定的税额、依据(事实、法律及核定方法)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这是保障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关键步骤。
    • 作出核定决定:充分考虑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后,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税款通知书),明确最终的核定应纳税额、缴纳期限、法律依据等。
    • 文书送达:依法将核定文书送达纳税人。
  5. 第五步:认识核定程序中的纳税人权利保障机制
    程序不仅规范权力,也赋予权利。在核定程序中,纳税人享有:

    • 知情权:有权知悉被核定的原因、依据、方法及初步结果。
    • 陈述申辩权:在决定作出前,有权就核定事实、依据和方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 救济权:对最终作出的核定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要求说明理由权:税务机关应就核定方法的选用及其理由进行说明。
  6. 第六步:理解违反核定程序的法律后果
    如果税务机关未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核定,将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 行政行为被撤销: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因主要程序违法,核定决定可能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 赔偿风险:因程序违法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内部追责:相关执法人员可能因程序违法受到内部行政处分。
      因此,核定程序不仅是纳税人权益的“护身符”,也是约束税务机关、确保税收执法公信力的“紧箍咒”。
经济法中的税收核定中的核定程序 第一步:理解“税收核定”与“核定程序”的基本定位 税收核定 是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申报不全、申报不实、未申报或按照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等情形下,依法采用特定方法确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行政职权行为。它是填补纳税义务确定空白、防止税款流失的重要手段。 核定程序 则是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核定权、作出核定决定所必须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的总和。其核心价值在于规范权力运行,保障核定结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核定权的滥用。 第二步:明确启动税收核定程序的法定情形(前提条件)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有权启动核定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 依法可不设账簿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应设未设账簿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或拒不提供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申报异常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逾期未申报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只有在出现上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税务机关才能启动核定程序,这是程序正当性的起点。 第三步:掌握税收核定的主要方法(程序中的核心环节)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时,可选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并应说明理由: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水平核定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核定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当上述方法均不适用时,可采用此兜底方法,但必须“合理”。 方法的选择应遵循合理性原则,通常有先后顺序的考量,并应将选用的方法及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四步:梳理核定程序的具体步骤与流程 一个完整的核定程序通常包含以下环节: 案头审核与疑点分析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资料、财务报表、第三方信息等进行审核分析,发现可能存在核定情形的疑点。 调查取证 :针对疑点,进行税务检查、询问、调取账簿资料等,收集证明符合核定情形的证据。 选定核定方法并计算 :基于收集的证据,选择最合适的核定方法,并据此初步计算应纳税额。 告知与听取意见 :在作出正式核定决定前,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拟核定的税额、依据(事实、法律及核定方法)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这是保障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关键步骤。 作出核定决定 :充分考虑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后,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税款通知书),明确最终的核定应纳税额、缴纳期限、法律依据等。 文书送达 :依法将核定文书送达纳税人。 第五步:认识核定程序中的纳税人权利保障机制 程序不仅规范权力,也赋予权利。在核定程序中,纳税人享有: 知情权 :有权知悉被核定的原因、依据、方法及初步结果。 陈述申辩权 :在决定作出前,有权就核定事实、依据和方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救济权 :对最终作出的核定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说明理由权 :税务机关应就核定方法的选用及其理由进行说明。 第六步:理解违反核定程序的法律后果 如果税务机关未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核定,将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行政行为被撤销 :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因主要程序违法,核定决定可能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赔偿风险 :因程序违法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内部追责 :相关执法人员可能因程序违法受到内部行政处分。 因此,核定程序不仅是纳税人权益的“护身符”,也是约束税务机关、确保税收执法公信力的“紧箍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