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
字数 1475 2025-11-11 22:41:15
诉讼调解
第一步:基本概念
诉讼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说服教育,最终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它是一种与法院判决并行的纠纷解决方式。
第二步:核心特征
- 主持机关特定性:必须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法官或合议庭)主持。
- 发生阶段特定性:发生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后、判决作出之前的诉讼过程中。
- 自愿合法性: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并且达成的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与判决的关联性:调解成功,诉讼程序终结;调解不成,则应及时判决。
第三步:法律性质与定位
诉讼调解的性质是“诉讼内的和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和体现。它并非独立的程序,而是贯穿于整个审判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的重要环节。其法律文书(调解书)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步:基本原则
- 自愿原则:是否接受调解、是否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如何,均须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愿。法院不得强迫调解。
- 合法原则:调解的程序和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法院主持调解应在事实基本清楚、是非责任大致明确的基础上进行,而不是“和稀泥”。
- 保密原则:调解过程通常不公开,以利于当事人坦诚协商。调解信息一般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第五步:具体程序
- 启动: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职权主动发起。
- 进行: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到场,进行协商。审判人员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
- 达成协议:经协商一致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 文书制作与送达:
- 调解书:对于绝大多数案件,法院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例外: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等,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步:法律效力
调解书生效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 终结诉讼:案件审理结束,法院不得再行审理和判决。
- 确定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调解协议内容确定,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离婚调解和好后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不得起诉)。
- 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拘束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协议内容违法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七步: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 与诉讼和解: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无需法院主持,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通常通过原告撤诉来结案。而诉讼调解必须有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 与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群众性组织主持的诉讼外调解,其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需经法院司法确认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诉讼调解则是诉讼内程序,由法院主持。
第八步:实践意义与价值取向
诉讼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其价值在于:
- 高效解纷:通常比判决程序更快捷。
- 彻底息诉:基于自愿达成协议,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降低上诉、申诉和强制执行率。
- 关系修复:协商过程有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修复社会关系。
- 节约司法资源:优化法院的案件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