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补正启动机制的异议处理
字数 1730 2025-12-23 21:52:09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补正启动机制的异议处理

  1. 核心概念界定

    • 行政许可听证笔录补正:指在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结束后,听证组织机关(或听证主持人)发现听证笔录存在遗漏、差错或其他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时,依照法定职权或依申请,对笔录进行补充、更正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确保笔录能真实、完整地反映听证过程。
    • 启动机制:指启动上述补正行为的法定方式、主体和条件。通常包括:1)依职权启动,即听证组织机关自行发现并决定启动;2)依申请启动,即由听证参加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
    • 异议处理:特指在听证笔录补正程序启动环节,相关主体(主要是听证参加人)对“是否启动补正”这一决定本身(无论是同意启动还是驳回启动申请)不服,并提出反对意见,要求重新审议或寻求救济的具体程序与规则。
  2. 异议产生的具体情形

    • 异议主要发生在依申请启动的场景中,但也可能存在于依职权启动时相关参加人持有不同意见的情况。具体包括:
      • 对驳回补正申请的异议:听证参加人认为笔录有误,提出补正申请,但听证组织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补正条件(如申请理由不成立、超出法定补正范围等),决定不予启动补正程序。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
      • 对启动补正决定的异议:听证组织机关依职权决定启动补正,或因一方申请而决定启动补正,但另一方或其他听证参加人认为没有必要补正,或认为拟补正的内容不实,从而对启动补正的决定本身提出异议。
      • 对启动主体或程序的异议:例如,异议人认为有权决定启动补正的机关不适格,或者启动程序违反了回避、告知等规定。
  3. 异议处理的基本原则与程序

    • 书面原则:异议通常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异议人、异议对象(具体哪个启动决定)、异议事实与理由。
    • 及时提出原则:异议应在知悉启动决定后的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提出,以保障程序效率。法律若无规定,应在合理期间内(如3-5个工作日)提出。
    • 处理主体:异议一般向作出补正启动决定的听证组织机关提出,由该机关进行复核。在组织结构上,可能由原听证主持人以外的负责人或专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 处理程序
      1. 受理:收到异议后,处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如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复核审查:受理后,应对启动补正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补正申请理由是否成立、笔录是否存在可补正的情形、启动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
      3. 听取意见:处理机关可以视情况听取原听证主持人、提出补正申请方、异议方及其他相关参加人的简要陈述。
      4. 作出处理决定:经复核,处理机关可作出以下决定之一:
        • 维持原启动决定:认为异议不成立,补正程序继续进行。
        • 撤销或变更原启动决定:认为异议成立,撤销已作出的启动决定(即不进行补正),或变更补正的范围、方式。
      5. 告知与说明理由:应将异议处理决定及其理由书面告知异议人及其他相关听证参加人。
  4. 异议处理决定的效力与后续救济

    • 对听证程序的效力:异议处理决定一旦作出,即对补正程序的进行产生约束力。决定撤销启动的,补正程序终止,以原笔录为准;决定维持启动的,补正程序应依法继续。
    • 与最终行政决定的关系: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重要依据。对补正启动的异议处理决定,本身并不直接决定最终的许可结果。当事人如果对依据(补正后的)笔录作出的最终许可决定不服,应通过对该最终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
    • 独立救济途径的有限性:目前,我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程序规定,通常未将“对听证笔录补正启动决定的异议”本身设定为独立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它被视为听证程序中的一个环节性决定。其合法性一般需在后续对实体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时,由法院一并审查。但若该程序性决定可能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并直接影响当事人重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通过“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理论获得有限救济的可能性,但这并非普遍和主要的救济渠道。
    • 核心保障:对异议处理不服的最终保障,仍在于通过对实体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救济程序(复议、诉讼)中,主张“基于存在错误的听证笔录(包括不当补正或应补正而未补正)作出的行政决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从而请求复议机关或法院撤销该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补正启动机制的异议处理 核心概念界定 行政许可听证笔录补正 :指在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结束后,听证组织机关(或听证主持人)发现听证笔录存在遗漏、差错或其他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时,依照法定职权或依申请,对笔录进行补充、更正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确保笔录能真实、完整地反映听证过程。 启动机制 :指启动上述补正行为的法定方式、主体和条件。通常包括:1) 依职权启动 ,即听证组织机关自行发现并决定启动;2) 依申请启动 ,即由听证参加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 异议处理 :特指在听证笔录补正程序启动环节,相关主体(主要是听证参加人)对“是否启动补正”这一决定本身(无论是同意启动还是驳回启动申请)不服,并提出反对意见,要求重新审议或寻求救济的具体程序与规则。 异议产生的具体情形 异议主要发生在 依申请启动 的场景中,但也可能存在于 依职权启动 时相关参加人持有不同意见的情况。具体包括: 对驳回补正申请的异议 :听证参加人认为笔录有误,提出补正申请,但听证组织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补正条件(如申请理由不成立、超出法定补正范围等),决定不予启动补正程序。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 对启动补正决定的异议 :听证组织机关依职权决定启动补正,或因一方申请而决定启动补正,但 另一方或其他听证参加人 认为没有必要补正,或认为拟补正的内容不实,从而对启动补正的决定本身提出异议。 对启动主体或程序的异议 :例如,异议人认为有权决定启动补正的机关不适格,或者启动程序违反了回避、告知等规定。 异议处理的基本原则与程序 书面原则 :异议通常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异议人、异议对象(具体哪个启动决定)、异议事实与理由。 及时提出原则 :异议应在知悉启动决定后的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提出,以保障程序效率。法律若无规定,应在合理期间内(如3-5个工作日)提出。 处理主体 :异议一般向 作出补正启动决定的听证组织机关 提出,由该机关进行复核。在组织结构上,可能由原听证主持人以外的负责人或专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处理程序 : 受理 :收到异议后,处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如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复核审查 :受理后,应对启动补正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补正申请理由是否成立、笔录是否存在可补正的情形、启动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 听取意见 :处理机关可以视情况听取原听证主持人、提出补正申请方、异议方及其他相关参加人的简要陈述。 作出处理决定 :经复核,处理机关可作出以下决定之一: 维持原启动决定 :认为异议不成立,补正程序继续进行。 撤销或变更原启动决定 :认为异议成立,撤销已作出的启动决定(即不进行补正),或变更补正的范围、方式。 告知与说明理由 :应将异议处理决定及其理由书面告知异议人及其他相关听证参加人。 异议处理决定的效力与后续救济 对听证程序的效力 :异议处理决定一旦作出,即对补正程序的进行产生约束力。决定撤销启动的,补正程序终止,以原笔录为准;决定维持启动的,补正程序应依法继续。 与最终行政决定的关系 :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重要依据。对补正启动的异议处理决定,本身并不直接决定最终的许可结果。当事人如果对依据(补正后的)笔录作出的最终许可决定不服,应通过对该最终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 独立救济途径的有限性 :目前,我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程序规定,通常未将“对听证笔录补正启动决定的异议”本身设定为独立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它被视为听证程序中的一个环节性决定。其合法性一般需在后续对实体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时,由法院一并审查。但若该程序性决定可能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并直接影响当事人重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通过“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理论获得有限救济的可能性,但这并非普遍和主要的救济渠道。 核心保障 :对异议处理不服的最终保障,仍在于通过对实体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救济程序(复议、诉讼)中,主张“基于存在错误的听证笔录(包括不当补正或应补正而未补正)作出的行政决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从而请求复议机关或法院撤销该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