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中的“保护与安全义务”的具体内涵与判断标准演变》
步骤一:概念定位与基本定义
该义务是国际投资协定中常见的实体保护标准之一,通常与“公平与公正待遇”并列。其核心是要求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提供一定水平的保护,使其免受物理损害或暴力侵扰。传统上,该义务被视为一项**“结果义务”**而非单纯的“行为义务”,即东道国不仅需采取合理措施,更需确保达到实际的安全保护结果。
步骤二:传统理解——“物理安全义务”
早期的仲裁实践(如 AAPL v. Sri Lanka 案)对此义务的解读较为狭窄,主要聚焦于投资的有形资产(如厂房、设备)和人员的人身安全。其核心是防范第三方暴力行为(如暴乱、骚乱、恐怖袭击)以及国家机构自身(如军队、警察)的暴力行为。判断东道国是否违反此义务的关键标准是 “勤勉义务” 标准:东道国是否在知情或应当知情的情况下,为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采取了在当时情形下合理可期待的一切措施。
步骤三:内涵扩张——“法律安全与商业保护”
随着实践发展,仲裁庭开始扩展该义务的涵盖范围。在 Saluka v. Czech Republic、BG Group v. Argentina 等案件中,仲裁庭提出,该义务不仅包括物理安全,还延展至提供 “稳定的、安全的商业与法律环境” 。这意味着,东道国法律框架的不稳定、司法系统的严重缺陷、或未能提供有效救济途径,也可能构成对“保护与安全义务”的违反。这种扩展使其与“公平与公正待遇”义务产生了重叠与互补。
步骤四:判断标准的精细化——“合理期待”与“情势考量”
仲裁实践进一步细化了判断标准:
- 合理期待:投资者是否有理由期待东道国在特定情况下提供某种水平的保护。例如,在战乱地区投资的合理安全期待,与在稳定发达国家投资的期待不同。
- 情势考量:东道国的责任程度取决于具体情况。在发生大规模社会动荡或不可预见的紧急状态时,仲裁庭会考虑东道国实际控制局势的能力。东道国无需为“绝对安全”担保,只需证明其采取了合理、善意的措施。
- 非歧视性:东道国在提供保护时,不得对外国投资者进行歧视。
步骤五:当代争议与限制——“法律安全”的边界
尽管内涵有所扩展,但仲裁庭对将“保护与安全义务”过度扩展至纯粹的商业或法律风险持谨慎态度。主流观点认为:
- 它不等同于对投资商业成功的保证。
- 一般的商业环境变化或正常的立法调整,不构成违反。
- 其核心仍然是与 “安全” 相关的损害,无论是物理的还是法律框架的稳定性。纯粹因经济政策变化导致的商业损失,通常不被此义务涵盖,除非该变化是以极端或歧视性方式摧毁了法律框架的基本安全。
步骤六:条约实践的新发展
近年来,一些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欧盟-加拿大综合经济与贸易协定》(CETA))尝试通过条约文本澄清此义务的范围。例如,明确将其限定于 “物理安全” ,或将提供“全面保护与安全”的要求与习惯国际法中的“最低待遇标准”挂钩,旨在限制仲裁庭对其进行过度扩张解释的裁量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