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的异议期限
字数 1627 2025-12-23 23:55:06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的异议期限
-
基本概念
在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中,听证笔录是记载听证会全过程和各方意见的正式书面文件。当听证参加人(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笔录存在错误、遗漏或对关键陈述记录不准确时,有权提出异议。“异议期限”是指法律、法规或听证机关设定的,允许听证参加人行使此项异议权利的一定期限。这个期限是程序性权利行使的时间边界,旨在确保行政效率和对笔录效力的及时确认。 -
法律依据与性质
此规定主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关于听证程序的框架,并结合正当程序原则。设定异议期限的性质是除斥期间。这意味着,听证参加人必须在此法定或指定的期限内行使异议权。一旦逾期未提出,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如不可抗力),否则将丧失提出异议的程序性权利,听证机关通常不再接受,并默认听证参加人已确认笔录无误。这并非行政处罚,而是对程序权利行使的时效性规范,以稳定行政程序状态。 -
期限的起算、长度与计算
- 起算点:异议期限的起算,通常始于听证参加人“知悉”听证笔录内容之时。最常见的起算日是听证当场。听证结束时,主持人通常会组织参加人核对笔录并签名或盖章,此时即为“知悉”并开始计算期限的标准时点。若非当场核对,而是事后送达笔录副本,则应从送达签收之日起算。
- 期限长度:目前中国《行政许可法》未统一规定具体天数。实践中,期限通常由听证机关在听证告知书或听证会当场宣布的听证规则中明确,常见为3日、5日或7日。行政机关在设定时应遵循合理原则,给予参加人必要的审阅时间。
- 期限计算:适用民事法律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开始的当天不计算在内,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期限不包括在途时间,若以邮寄方式提出异议,以交邮邮戳日期为准。
-
异议提出的形式与内容要求
- 形式:提出异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内容的明确和可留存。书面异议应载明异议人基本信息、对应的听证案件、认为有误的具体笔录位置(如页码、行数)、事实依据及正确的记录内容建议。
- 内容:异议应针对笔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例如:发言要点遗漏、数据记录错误、关键质证或辩论内容未载入等。单纯对行政许可决定实体结果的不满,不属于对“笔录”本身的异议,应通过其他救济途径提出。
-
逾期未提异议的法律后果
听证参加人在异议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将产生明确的法律后果:- 程序权利丧失:视为其放弃了对笔录内容的异议权,事后一般不得再以笔录错误为由挑战听证程序的合法性。
- 确认笔录效力:听证机关可以据此确认听证笔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将该笔录作为后续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关键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确认无误(包括视为确认)的笔录,其证明力将得到强化。
- 影响后续救济:在针对最终的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当事人若以“听证笔录不实”为由主张程序违法,复议机关或法院通常会审查其是否在异议期限内提出过异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可能成为不予支持其程序违法主张的重要考量因素。
-
特殊情形与权利保障
- 期限的告知:听证机关负有明确告知异议期限的法定义务。告知应在听证会结束时当场宣布,并在听证笔录的尾部或送达文书上以显著方式载明,否则可能因程序瑕疵而影响期限约束力的生效。
- 期限的延长:原则上,异议期限是固定不变的。但如果听证参加人能证明因不可抗力(如突发疾病、自然灾害)或其他非自身原因导致的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提出,可以向听证机关书面说明情况,申请补提。是否准许,由听证机关根据理由的正当性和证据的充分性进行裁量。
- 与补正程序的关系:听证参加人在异议期限内提出的有效异议,是启动“听证笔录补正程序”的主要触发条件之一。听证机关在收到有效异议后,应依法启动对异议内容的核实、补正程序。异议期限制度保障了补正程序能够在一个可预期的时间框架内启动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