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卫
字数 1534 2025-12-24 00:48:11

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对臆想中的“侵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形。

第一步:核心特征与本质

假想防卫的核心特征在于“假想”,即不法侵害在客观现实中并不存在,但行为人主观上确信其存在。其本质是一种事实认识错误,具体而言,是对正当防卫前提条件(即不法侵害的客观存在)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并非有意去攻击一个无辜者,而是基于错误的判断实施了其自认为是“正当”的防卫行为。

第二步:成立条件分析

成立假想防卫,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不法侵害的虚假性:客观上根本没有发生现实的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这是假想防卫与正当防卫、防卫不适时(事后防卫)的根本区别。
  2. 主观认识的错误性:行为人必须基于合理的感官或信息,产生了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是真诚的、确信的,而非借口或托辞。
  3. 行为的“防卫”指向性: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制止”其误认为存在的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具有防卫意图。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故意伤害、报复等目的,则可能构成故意犯罪,而非假想防卫。
  4. 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对误认的“侵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害。

第三步:法律责任与处理原则

假想防卫因缺乏正当防卫的客观前提(现实不法侵害),故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对其刑事责任的分析,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刑法学上主要采用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二分法进行处理:

  1. 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即根据当时的情况,一个具有正常理智和谨慎注意义务的人应当能够认识到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到,或者虽然认识到但轻信能够避免判断错误,则其假想防卫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以相应的过失犯罪论处。例如,误将夜间敲门访客当作歹徒而重伤对方,若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2. 按意外事件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即根据行为发生时的具体环境和条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该错误认识无法避免,属于“不可能预见”的情况,则其假想防卫行为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例如,在极度混乱、光线昏暗、信息严重误导(如他人蓄意欺骗)等特殊情境下产生的合理误判。

第四步: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1. 与正当防卫:关键区别在于不法侵害是否客观真实存在。正当防卫针对的是现实侵害;假想防卫针对的是主观臆想的侵害。
  2. 与防卫不适时(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是针对一个曾经真实存在但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而假想防卫自始至终不法侵害都未曾真实存在
  3. 与故意犯罪: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只有“防卫意图”,没有伤害或杀人的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明知没有侵害而借口“防卫”实施加害,则构成故意犯罪。

第五步:特殊情形——“假想防卫过当”

当行为人不仅误认了不法侵害的存在,而且在其假想的防卫行为中,所采取的“防卫”手段明显超过了“制止”其假想侵害所必需的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时,理论上被称为“假想防卫过当”。其处理更为复杂:

  • 首先,对“假想”部分(基础事实错误)按上述原则评价,判断是否存在过失。
  • 其次,对“过当”部分(行为限度错误)再进行独立评价。如果行为人对“过当”部分存在故意或过失,则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 实践中,通常将两者结合起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可能成立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部分责任被阻却。例如,误判有小偷而开枪射击,即使小偷真实存在,开枪也可能属防卫过当;若小偷纯属假想,则需结合其误判是否可避免、开枪是否必要等,判断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如果明知开枪必然致死)。
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对臆想中的“侵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形。 第一步:核心特征与本质 假想防卫的核心特征在于“假想”,即不法侵害在客观现实中并不存在,但行为人主观上确信其存在。其本质是一种事实认识错误,具体而言,是 对正当防卫前提条件(即不法侵害的客观存在)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并非有意去攻击一个无辜者,而是基于错误的判断实施了其自认为是“正当”的防卫行为。 第二步:成立条件分析 成立假想防卫,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不法侵害的虚假性 :客观上根本没有发生现实的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这是假想防卫与正当防卫、防卫不适时(事后防卫)的根本区别。 主观认识的错误性 :行为人必须基于合理的感官或信息,产生了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是真诚的、确信的,而非借口或托辞。 行为的“防卫”指向性 :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制止”其误认为存在的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具有防卫意图。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故意伤害、报复等目的,则可能构成故意犯罪,而非假想防卫。 损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对误认的“侵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害。 第三步:法律责任与处理原则 假想防卫因缺乏正当防卫的客观前提(现实不法侵害),故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对其刑事责任的分析,关键在于 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 。刑法学上主要采用 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二分法 进行处理: 按过失犯罪处理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即根据当时的情况,一个具有正常理智和谨慎注意义务的人应当能够认识到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到,或者虽然认识到但轻信能够避免判断错误,则其假想防卫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以相应的过失犯罪论处。例如,误将夜间敲门访客当作歹徒而重伤对方,若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按意外事件处理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即根据行为发生时的具体环境和条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该错误认识无法避免,属于“不可能预见”的情况,则其假想防卫行为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例如,在极度混乱、光线昏暗、信息严重误导(如他人蓄意欺骗)等特殊情境下产生的合理误判。 第四步: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与正当防卫 :关键区别在于不法侵害是否 客观真实存在 。正当防卫针对的是现实侵害;假想防卫针对的是主观臆想的侵害。 与防卫不适时(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是针对一个 曾经真实存在但已经结束 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而假想防卫自始至终不法侵害都 未曾真实存在 。 与故意犯罪 :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 有无犯罪故意 。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只有“防卫意图”,没有伤害或杀人的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明知没有侵害而借口“防卫”实施加害,则构成故意犯罪。 第五步:特殊情形——“假想防卫过当” 当行为人不仅误认了不法侵害的存在,而且在其假想的防卫行为中,所采取的“防卫”手段明显超过了“制止”其假想侵害所必需的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时,理论上被称为“假想防卫过当”。其处理更为复杂: 首先,对“假想”部分(基础事实错误)按上述原则评价,判断是否存在过失。 其次,对“过当”部分(行为限度错误)再进行独立评价。如果行为人对“过当”部分存在故意或过失,则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实践中,通常将两者结合起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可能成立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部分责任被阻却。例如,误判有小偷而开枪射击,即使小偷真实存在,开枪也可能属防卫过当;若小偷纯属假想,则需结合其误判是否可避免、开枪是否必要等,判断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如果明知开枪必然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