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
字数 1312 2025-12-24 03:00:04
资源保护法中的“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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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基础概念
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是指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系统性识别、分析和评估相关活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其发生可能性的法定程序和规范。其核心目标是将风险管理前置,在规划、审批和实施阶段,预先科学评判开发行为带来的健康风险,并据此采取必要的预防或管控措施,以防止或减轻对公众健康的损害。这不仅是“风险预防原则”在资源保护领域的具体应用,也是实现“源头管控”和保障“资源安全底线”的关键技术性制度。 -
风险评估的基本流程与核心要素
该制度的实施通常遵循一个标准化的技术流程,主要包含四个相互关联的步骤:- 危害识别:首先,确定特定资源开发活动(如矿山开采、化工厂建设)所涉及或可能释放的物理、化学或生物性有害物质,并依据科学资料,判断这些物质是否具有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特性(如致癌性、致畸性等)。
- 剂量-反应评估:其次,定量或定性地分析不同暴露剂量(或浓度)的有害物质与人群健康不良效应发生率之间的关系。这一步旨在建立“暴露多少”与“风险多大”之间的科学联系。
- 暴露评估:然后,评估目标人群(如周边居民、工人)可能通过呼吸、饮水、摄食、皮肤接触等途径接触有害物质的强度、频率和持续时间。这需要结合资源开发项目的布局、工艺流程、污染物排放与扩散模型、人群活动模式等多方面数据进行综合测算。
- 风险表征:最后,综合前三步的结果,估算特定健康效应(如特定癌症发病率增加)的发生概率,并描述评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评估结论将明确风险水平(如可接受、需关注或不可接受),为管理决策提供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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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法定实施环节与要求
在法律层面,该制度被嵌入到资源开发管理的特定环节中,具有强制性:- 与规划及环评的衔接:在编制资源开发利用相关规划或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对于可能产生显著健康风险的项目,必须依法开展专门的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或将其作为环评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 评估主体的责任:资源开发者(企业)是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科学、客观、独立的评估,并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 管理部门的职责:资源保护、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估技术指南、审查评估报告、监督评估质量,并依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批准项目、或提出附加的风险管控要求(如设置更宽的防护距离、采用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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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控措施的跟进与制度意义
风险评估本身不是目的,核心在于依据评估结果采取分级、分类的管控措施:- 对于不可接受风险:决策机关应不予批准相关开发活动,或要求其从根本上调整方案、更换技术路线以消除风险源。
- 对于可接受但需控制的风险:在批准开发的同时,必须将风险管控措施(如工程控制、监测计划、应急预案、健康跟踪调查)作为项目许可的强制性附款,并要求开发者严格执行。
- 制度的意义:该制度将人体健康这一核心价值明确纳入资源开发决策的考量体系,推动了管理决策从单纯关注污染物“达标排放”向关注其对“人群健康实际影响”的深刻转变。它通过提供科学量化工具,增强了风险管理的预见性和精细化水平,是实现经济发展与健康保护相协调的重要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