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与诉讼抵销的交互影响
字数 2165 2025-12-24 03:52:50
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与诉讼抵销的交互影响
我们先从基础概念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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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 定义:没有合法依据(法律上称为“无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受损方有权请求获利方返还不当利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核心构成要件:一方获利、他方受损、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利无法律上的原因。
- 法律效果:成立不当得利之债,受损方(债权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获利方(债务人)返还所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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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抵销
- 定义: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向原告提出,以其对原告享有的债权(主动债权),抵销原告对其主张的债权(被动债权)的一种抗辩(或反请求)方式。
- 核心特征:是一种在诉讼中行使抵销权的方式。抵销权行使后,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 前提条件:主张抵销的双方债权(主动债权与被动债权)需“适于抵销”,即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或虽不同但当事人协商一致,且不存在法律或依债的性质禁止抵销的情形。
现在,我们进入核心交互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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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互场景的产生
当原告(A)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起诉被告(B),要求B返还不当得利时,B可能对A也享有某项债权。此时,B可能会在诉讼中主张以其对A的债权(主动债权),抵销A对其主张的不当得利返还债务(被动债权)。 -
交互中的核心法律问题
这种交互引发的核心法律问题是: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作为被动债权)是否“适于抵销”? 司法实践与理论对此存在深入探讨,主要围绕以下几个层面:层面一:基本可抵销性分析
- 原则:如果B对A享有的主动债权是金钱债权或其他种类物之债,而A请求B返还的不当得利也表现为金钱或同种类物,且无其他禁止抵销事由,从形式上看,二者具备抵销的可能性。
- 依据:抵销制度旨在简化债的清偿,节约交易成本,避免不必要的相互给付。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作为普通债务之一种,原则上不应被排除在抵销范围之外。
层面二:特殊禁止抵销情形的审查
即使形式适于抵销,仍需审查是否存在法定的禁止抵销情形。在与不当得利相关的场景中,需特别注意:- 因故意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如果B对A享有的债权是源于B对A实施了故意侵权行为(如故意伤害产生的赔偿金),法律规定此类债务的债务人(即A)不得主张抵销。但本场景是A主张B返还不当得利,B主张抵销。这里需区分:如果B的主动债权(如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身是因其故意侵权产生的,B作为该债权的权利人主张抵销,通常不被法律所禁止。关键在于审查B的主动债权的性质。
- 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需根据具体案情判断。
层面三:交互影响的具体判断与处理
这是最复杂的部分,涉及不当得利制度的本旨与抵销制度的协调。- 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已确定成立时:如果法院经审理已认定A对B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成立,此时该返还债务的性质即确定为一项普通的金钱或种类物债务。B以其对A的合法、到期、适于抵销的债权主张诉讼抵销,一般应予准许。抵销后,B仅需向A支付差额部分(如果被动债权大于主动债权)或债务消灭(如果主动债权大于或等于被动债权)。
- 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本身存在争议时:这是交互影响的关键难点。B可能主张其获得利益“有法律上原因”(例如基于有效的合同、法律规定等)进行抗辩,同时又提出即使构成不当得利,也以其对A的债权抵销。
- 审理顺序:法院通常会优先审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否成立这一基础问题。因为如果该请求权不成立,A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抵销问题便无需审理。
- 预备性抵销主张:在司法实践中,B可以提出“预备性”的抗辩或反诉,即:“首先,本人获利于法有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其次,即便法院认定构成不当得利,本人也主张以对A的某债权予以抵销。”法院在认定不当得利成立后,会对抵销主张进行审理。
- 抵销主张对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要件的潜在影响:在极特殊情况下,B主张抵销的债权,可能与导致“获利”的法律原因相关联。例如,A主张B因收受货款而无法律上原因获利,B抗辩称该货款是A支付某合同项下的款项,同时主张以该合同下A对其的违约损害赔偿债权进行抵销。此时,对合同效力、履行情况的审查,可能与判断获利是否有“法律上原因”交织在一起,需要法院在审理中细致梳理法律关系,分别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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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互影响的法律效果
一旦B的诉讼抵销主张成立并经法院确认,将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债的消灭:A对B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B对A的主动债权,在同等数额内同时消灭。
- 判决内容: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会明确抵销的效果。例如,判决“被告B应返还原告A不当得利款项X元;但B以其对A享有的Y元债权予以抵销;抵销后,B应向A支付差额(X-Y)元(若X>Y)”,或“双方债权债务归于消灭(若X≤Y)”。
- 执行影响:抵销成立后,被抵销部分的债务无须再实际履行,直接影响了可强制执行的范围。
总结:
“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与诉讼抵销的交互影响”这一主题,聚焦于在不当得利诉讼中,被告能否及如何以其对原告的债权进行抵销。其核心在于审查不当得利之债作为被动债权是否“适于抵销”,并遵循“先审不当得利是否成立,再审抵销能否成立”的基本审理逻辑。在具体案件中,需仔细甄别双方债权的性质,排除法定禁止抵销的情形,并妥善处理抵销主张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认定之间可能存在的交叉与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