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书证”
字数 1897 2025-12-24 05:37:34
刑事诉讼中的“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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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引入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书证”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定义。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质载体。它的本质特征是,证明力来源于载体上记载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而非载体本身的物理属性。例如,记载着贿赂金额的账本、涉及犯罪计划的往来书信、伪造的合同文件、载有恐吓内容的短信截图打印件等,都属于书证。 -
核心特征与辨析
为了更准确理解,需把握书证的几个核心特征,并与其他证据种类区分:- 内容证明性:这是书证最根本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是其记载的“内容”,而不是载体本身。
- 载体的多样性:书证不局限于传统的纸质文件。现代科技下,存储于电子介质(如硬盘、U盘、云端)中的电子数据,如果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情(如电子合同、电子邮件、数据库记录),在证据分类上通常被归类为“电子数据”这一独立的证据种类,但其证明原理与书证高度一致。而将电子数据内容固定、呈现出来的打印件、照片、光盘等,则被视为书证或视听资料的转化形式。
- 与物证的区别: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理化学属性来证明案情。例如,一本被烧毁的账本,如果通过其烧毁的形态来证明有人毁灭证据,它是物证;如果通过残存页面上的字迹内容来证明资金流向,这部分残页就是书证。一个载体可能同时具有物证和书证双重属性。
- 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联系与区别:视听资料以其记录的影像、声音动态连续地反映案情。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电子信息。三者都承载“内容信息”,但载体形态、形成方式、审查重点有法律上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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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种类与表现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书证”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其常见表现形式包括:- 传统文书:合同、协议、票据、账册、日记、信件、图纸等。
- 公文性书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制作的证件、证书、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 证明性文件: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房产证等。
- 字符记录:标有文字的物品(如印有商标的包装、刻字的工具)。
- 复制件与转化件:对原件进行复印、拍照、扫描后形成的复制品,或电子数据的打印输出件。法律上,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但必须说明来源,并经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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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能力(合法性)审查要点
作为定案根据的书证,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即具备证据能力。重点审查:- 来源与收集程序的合法性:书证是由谁、在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如勘验、搜查、扣押、调取)收集的。侦查人员收集书证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如出示证件、制作笔录、清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严禁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逼迫他人提供书证。
- 形式的合法性:法律对某些书证有特殊形式要求(如公证文书、行政机关的正式红头文件),需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非法证据排除风险:如果书证的收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证据可能被排除(与非法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不同,物证、书证属于“可补正的排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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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力(真实性、关联性)审查判断
具备证据能力后,需对其证明力(证明价值大小)进行审查,核心是真实性和关联性:- 真实性审查:
- 是否为原件: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审查复制件时,需核对与原件是否一致,制作过程是否可追溯。
- 有无伪造、变造痕迹:通过笔迹鉴定、印章鉴定、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等技术手段,判断书证是否真实形成。
- 内容是否真实:书证记载的内容是否符合常理、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例如,审查账本需结合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
- 关联性审查:审查书证记载的内容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实质的联系。例如,一份公司会议纪要是否确实讨论了涉案的非法经营计划。
- 综合判断:书证的证明力通常需要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单独一份书证往往难以独立证明全部事实。
- 真实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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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书证的审查
对于某些特殊书证,审查有特别要求:- 境外形成的书证: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双边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 外文书证:应附有准确的中文译本。
- 涉密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提交和质证时需采取保密措施。
- 公文书证:通常推定其形式真实(即该文书确系该机关制作),但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仍需结合其他证据审查。
通过以上六个步骤,我们可以系统性地理解“书证”从基本概念、特征区分、法定形式,到合法性审查、证明力判断乃至特殊情形处理的完整知识体系。在实务中,对书证的审查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性、关键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