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与适用)
字数 1774 2025-12-24 06:14:08

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与适用)

  1. 基本概念:什么是仲裁中的“证明责任”?

    • 定义:在仲裁程序中,“证明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对其提出的、用以支持其仲裁请求或抗辩的事实主张,所承担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法律责任。如果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使仲裁庭确信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则将承担该事实不被认定的不利后果。
    • 核心构成:证明责任包含两个层面:
      1. 行为责任:即当事人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
      2. 结果责任:即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主张不被支持的风险。
  2. 分配原则:仲裁庭如何决定由哪一方承担证明责任?

    • 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这是仲裁中最基础、最普遍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提出积极事实主张的一方(无论是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还是被申请人提出抗辩或反请求)通常需要对该主张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例如,申请人主张合同违约,需对合同成立、有效、己方履约、对方违约等基本事实举证。
    • 例外与特殊规则
      • 举证责任倒置:在法律明确规定或特定类型案件中(如某些环境侵权、产品责任争议),出于公平或政策考虑,法律将通常应由主张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例如,在涉及专业标准的争议中,可能由掌握专业信息或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对某些事实(如符合标准、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 基于公平和诚信原则的分配:仲裁庭在遵循法定规则的同时,也可能基于仲裁的灵活性和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证据距离、举证能力、诚信义务)对证明责任进行微调。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其控制的证据,仲裁庭可能据此作出对该方不利的推定。
      • 程序事项的证明责任:对于程序性主张(如管辖权异议、仲裁员回避申请),提出异议的一方通常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异议理由成立。
  3. 证明标准:当事人需要证明到何种程度?

    • 定义:证明标准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需达到的证明力程度,即仲裁庭内心确信其主张事实为真的最低门槛。
    • 主流标准——高度盖然性:在大多数商事仲裁中,仲裁庭采用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或“优势证据”标准。即,仲裁庭在审查全部证据后,认为一方主张的事实成立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成立的可能性,即可认定该事实。
    • 例外标准
      • 提高的证明标准:对于某些特殊事实,如欺诈、恶意串通等,可能需要达到更高的证明标准(如“清晰且令人信服”的标准)。
      • 降低的证明标准:对于某些程序性事项或初步事实,可能仅需达到“表面证据”或“合理可能性”的标准即可。
  4. 裁决书中的具体适用与说理

    • 识别争议事实:仲裁庭首先会梳理双方的主张,明确需要证明的具体争议事实点。
    • 分配证明责任:仲裁庭会在裁决书的事实认定或说理部分,明确针对每一个关键争议事实,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这通常通过引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或特定的法律规则/合同约定来阐明。
    • 评估证据与适用证明标准:仲裁庭会详细分析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评估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结合证明标准判断:
      1. 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是否完成了其举证义务,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了要求的证明标准(如高度盖然性)。
      2. 如果达到了,则该事实被认定。
      3. 如果未达到,且该事实对案件结果至关重要,则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将就此事实承担不利后果。
    • 处理真伪不明的情况:当仲裁庭认为现有证据无法使任何一方关于某一事实的主张达到证明标准,即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裁决书应明确指出,并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判决由承担结果责任的一方承担该事实不被认定的不利后果。
  5. 与相关程序规则的交织

    • 与证据规则的关系:证明责任的分配与履行,离不开对证据提交、质证、认证等具体证据规则的适用。仲裁庭对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是其判断证明责任是否完成的基础。
    • 与仲裁庭调查权的关系:在某些法域或仲裁规则下,仲裁庭享有一定的主动调查权。但仲裁庭行使调查权通常是为了澄清已提交证据中的疑点,而非代替当事人履行其证明责任。当事人不能因仲裁庭有调查权而免除自身的基本举证义务。
    • 对裁决效力的影响:证明责任分配或适用的严重不当(如明显违反法定举证责任规则或基本的公平原则),可能构成程序不当,成为当事人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因此,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对证明责任问题的清晰说明和正确适用至关重要。
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与适用) 基本概念:什么是仲裁中的“证明责任”? 定义 :在仲裁程序中,“证明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对其提出的、用以支持其仲裁请求或抗辩的事实主张,所承担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法律责任。如果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使仲裁庭确信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则将承担该事实不被认定的不利后果。 核心构成 :证明责任包含两个层面: 行为责任 :即当事人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 结果责任 :即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主张不被支持的风险。 分配原则:仲裁庭如何决定由哪一方承担证明责任? 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这是仲裁中最基础、最普遍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提出积极事实主张的一方(无论是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还是被申请人提出抗辩或反请求)通常需要对该主张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例如,申请人主张合同违约,需对合同成立、有效、己方履约、对方违约等基本事实举证。 例外与特殊规则 : 举证责任倒置 :在法律明确规定或特定类型案件中(如某些环境侵权、产品责任争议),出于公平或政策考虑,法律将通常应由主张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例如,在涉及专业标准的争议中,可能由掌握专业信息或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对某些事实(如符合标准、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基于公平和诚信原则的分配 :仲裁庭在遵循法定规则的同时,也可能基于仲裁的灵活性和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证据距离、举证能力、诚信义务)对证明责任进行微调。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其控制的证据,仲裁庭可能据此作出对该方不利的推定。 程序事项的证明责任 :对于程序性主张(如管辖权异议、仲裁员回避申请),提出异议的一方通常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异议理由成立。 证明标准:当事人需要证明到何种程度? 定义 :证明标准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需达到的证明力程度,即仲裁庭内心确信其主张事实为真的最低门槛。 主流标准——高度盖然性 :在大多数商事仲裁中,仲裁庭采用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或“优势证据”标准。即,仲裁庭在审查全部证据后,认为一方主张的事实成立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成立的可能性,即可认定该事实。 例外标准 : 提高的证明标准 :对于某些特殊事实,如欺诈、恶意串通等,可能需要达到更高的证明标准(如“清晰且令人信服”的标准)。 降低的证明标准 :对于某些程序性事项或初步事实,可能仅需达到“表面证据”或“合理可能性”的标准即可。 裁决书中的具体适用与说理 识别争议事实 :仲裁庭首先会梳理双方的主张,明确需要证明的具体争议事实点。 分配证明责任 :仲裁庭会在裁决书的事实认定或说理部分,明确针对每一个关键争议事实,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这通常通过引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或特定的法律规则/合同约定来阐明。 评估证据与适用证明标准 :仲裁庭会详细分析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评估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结合证明标准判断: 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是否完成了其举证义务,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了要求的证明标准(如高度盖然性)。 如果达到了,则该事实被认定。 如果未达到,且该事实对案件结果至关重要,则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将就此事实承担不利后果。 处理真伪不明的情况 :当仲裁庭认为现有证据无法使任何一方关于某一事实的主张达到证明标准,即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裁决书应明确指出,并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判决由承担结果责任的一方承担该事实不被认定的不利后果。 与相关程序规则的交织 与证据规则的关系 :证明责任的分配与履行,离不开对证据提交、质证、认证等具体证据规则的适用。仲裁庭对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是其判断证明责任是否完成的基础。 与仲裁庭调查权的关系 :在某些法域或仲裁规则下,仲裁庭享有一定的主动调查权。但仲裁庭行使调查权通常是为了澄清已提交证据中的疑点,而非代替当事人履行其证明责任。当事人不能因仲裁庭有调查权而免除自身的基本举证义务。 对裁决效力的影响 :证明责任分配或适用的严重不当(如明显违反法定举证责任规则或基本的公平原则),可能构成程序不当,成为当事人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因此,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对证明责任问题的清晰说明和正确适用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