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推理
字数 1465 2025-12-24 06:24:32
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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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理解“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基本前提
- 法律论证的核心任务是为法律决定(如判决、解释、立法建议)提供理由和支持,以证明其正当性。
- 传统逻辑推理(如演绎推理)追求结论的必然性,其模式是:如果前提为真且推理形式有效,则结论必然为真。例如,“所有人都会死(大前提),苏格拉底是人(小前提),所以苏格拉底必然会死(结论)”。
- 然而,法律领域处理的是复杂多变的人类社会行为,事实往往不完全确定,规则也存在多种解释空间。因此,法律论证中许多推理并不具备传统逻辑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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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引入“可废止性”的核心概念
- “可废止性”是指一个初步成立的结论,在面对新的、更强的反面信息或例外情况时,可能被推翻、废止或修正的特性。
- 在法律语境中,这意味着一个基于现有证据和规则得出的法律判断(例如,A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绝对和终局的。如果有新的证据出现(例如,证明A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或发现了规则适用的例外情形,原先的判断就可能被改变。
- 可废止推理是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之一,它反映了法律知识(规则、原则、判例)的动态性、非单调性和对语境的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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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剖析法律论证中可废止性的主要来源
- 规则的可废止性:法律规则本身常常包含默示的例外。例如,“订立合同者应履行义务”的规则,可能因“不可抗力”、“重大误解”、“欺诈”等情形而被废止适用。
- 事实认定的可废止性:司法中的事实是证据重构的事实,具有盖然性而非确定性。新证据的出现可能完全颠覆先前认定的事实基础,从而导致法律结论的改变。
- 原则权衡的可废止性:当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原则冲突时(如“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基于初步判断倾向于某一原则的结论,可能在更深入的权衡中被另一个更具分量的原则所推翻。
- 判例适用的可废止性:遵循先例的推理是可废止的。律师可以论证当前案件与先例存在“关键性区别”,从而主张不适用该先例;或者论证社会情势变更,要求推翻旧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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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探究可废止推理的典型结构与过程
- 一个典型的可废止推理过程包含两个阶段:
- 初步证立阶段:基于已知的信息集(证据E、规则R),得出一个初步成立的结论C。例如,根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负侵权责任”的规则(R)和A殴打B的证据(E),初步证立“A应向B承担侵权责任”(C)。
- 批判性检验与废止阶段:引入可能的新信息或反论点(如,A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如果这个新信息(正当防卫的事实与规则)被接受,并且其论证力量强于初步证立的论证,那么初步结论C就被“废止”,结论变为“A不承担侵权责任”。
- 这个过程是开放的,理论上可以随着新论据的提出而不断迭代。
- 一个典型的可废止推理过程包含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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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认识可废止推理的实践意义与理论价值
- 实践意义:
- 它解释了法律论辩的动态本质: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对抗,实质上是提出并攻击对方论证的可废止环节。
- 它要求法律人保持思维的开放性和审慎性,意识到任何法律判断都可能面临挑战,因此必须为其结论寻找尽可能强固、全面的理由。
- 它是处理疑难案件、规则冲突和新颖情境的核心思维工具。
- 理论价值:
- 它推动了非形式逻辑和论辩理论在法学中的应用,为分析法律论证的结构提供了更精细的工具。
- 它连接了法律论证与认识论,强调法律结论的合理性而非绝对真理性。
- 它促进了人工智能与法律领域的发展,用于构建能够模拟法律推理中常识和例外处理的智能系统。
- 实践意义:
总而言之,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推理揭示了法律结论的非绝对性、法律论证的动态竞争性以及法律知识体系的开放性。掌握这一概念,是理解法律思维如何在实际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中运作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