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交叉许可的回授条款
字数 1349 2025-12-24 06:40:18
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交叉许可的回授条款
第一步:理解基础概念——什么是“回授”
- “回授”在知识产权许可中,特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一方)在合同期间或之后,有义务将其基于原许可技术或作品所完成的改进技术或衍生成果的知识产权,反向许可给原许可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
- 这是一种权利的逆向流动,是许可合同中对未来可能产生的知识成果进行预先安排的条款。
第二步:解析核心机制——“独占性回授”与“非独占性回授”的区分
- 独占性回授:指被许可人必须将其后续改进成果的知识产权,以独占许可(即仅许可给原许可人,连被许可人自己都不得使用或再许可他人)的方式授予原许可人。
- 法律影响:可能严重影响被许可人的创新动力和后续独立发展的能力,因为其研发成果的自主权受到极大限制。在反垄断审查中,此类条款常被重点关切。
- 非独占性回授:指被许可人将其后续改进成果的知识产权,以非独占许可(即被许可人自己仍可使用,也可以许可给他人)的方式授予原许可人。
- 法律影响:相对公平,既能保障原许可人接触到技术发展的成果,维护技术生态的完整性,又不完全剥夺被许可人对自身改进成果的权益。
第三步:分析商业与法律动因——为何设置回授条款
- 对许可人(权利人)而言:
- 维持技术领先与生态控制:确保自己能持续获得基于其核心技术的最新改进,防止被许可人通过改进形成技术壁垒或成为竞争对手。
- 促进技术标准统一:在技术合作或产业联盟中,通过回授使所有参与者共享改进,保持技术兼容性和标准的一致性。
- 降低交易成本:避免未来为获取改进成果而进行重复谈判。
- 对被许可人(实施人)而言:通常是作为获得核心知识产权许可的“对价”或“让步”之一。在接受回授条款时,被许可人需要评估其对自己未来研发积极性和商业独立性的影响。
第四步:聚焦法律风险与竞争法规制——对“独占性回授”的审慎态度
- 主要风险:不合理的回授条款,特别是独占性回授,可能构成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因为它会强化许可人的市场支配地位,抑制被许可人的创新投入,最终损害市场的技术进步和消费者利益。
- 反垄断审查要点: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时,会重点关注回授条款:
- 是否为独占性:独占性回授的风险远高于非独占性。
- 许可双方的市场地位:如果许可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要求独占性回授更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 是否具有对等性:即许可人是否也承担将其对技术的后续改进许可给被许可人的义务(“互惠回授”)。互惠的非独占回授通常被视为公平。
- 是否超出必要范围:回授的义务范围是否与初始许可的技术合理相关。
第五步:审视合同实践中的平衡与谈判要点
- 条款设计的平衡性:为降低法律风险并促进合作,回授条款应力求平衡:
- 优先采用非独占形式。
- 明确回授的范围:仅限“基于”或“主要源于”原许可技术所做出的必要改进,而非被许可人所有的研发成果。
- 考虑互惠安排:约定双方对后续改进成果的互惠许可(交叉许可)。
- 明确回授的许可费或对价:约定原许可人获得回授是否需要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 谈判关键点:被许可人应重点关注回授的性质(独占/非独占)、范围(技术改进的定义)、对价以及是否互惠,尽可能将独占性回授转为非独占性,并争取合理的商业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