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规则的解释方法(Interpretation Methods of Choice-of-Law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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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什么是法律选择规则的解释?
法律选择规则(或称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它指引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应适用哪一国家或法域的法律。例如,“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就是一条典型的法律选择规则。法律选择规则的解释,是指为确定该规则中关键要素(如“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等概念)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而进行的理解与说明活动。由于各国法律概念、文化背景和立法目的不同,对同一条规则的解释可能导致指向完全不同的准据法。因此,解释方法是确保规则正确适用的前提。 -
解释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其必要性源于规则自身的抽象性和模糊性。例如,“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这里的“合同”是否包含所有类型的合同?“当事人选择”是否要求明示?这些问题都需要解释。
其特殊性在于,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规则兼具国内法属性(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和国际性功能(用于解决跨国法律冲突)。因此,解释时不能单纯套用国内实体法的解释方法,而需考虑国际私法的特有目的和原则,如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当事人正当期望的保护、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便利等。 -
核心解释方法之一:自主解释(Autonomous Interpretation)
这是国际私法解释中最具特色且日趋重要的方法。它要求脱离法院地国内实体法的概念,也不完全依附于任何特定国家实体法的概念,而是根据国际私法自身的目的、体系以及国际上普遍接受的理解,来独立地界定法律选择规则中的术语。- 目的:避免因各国实体法概念差异导致的“隐藏的法律冲突”,促进不同国家法院对同一规则作出一致解释,从而实现判决的国际协调。
- 举例:解释“不动产”这一连结点时,不应直接采用法院地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的定义,而应根据国际上通行的、更为注重财产物理性质和登记制度的客观标准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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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解释方法之二:法院地法解释(Lex Fori Interpretation)
这是较为传统和常见的解释方法,即运用法院地国的法律概念和定义来解释法律选择规则中的术语。其理论基础在于,法律选择规则是法院地国国内法的一部分,理应按照国内法的解释规则进行。- 优点:简便、确定,法官熟悉本国法律概念。
- 缺点:容易导致“挑选法院”和判决不一致。例如,对于“婚姻形式有效性”,不同国家法院依各自国内法解释,可能得出不同结论,从而适用不同法律。
- 当代趋势:纯粹的法院地法解释已逐渐受限,通常仅在规则旨在保护法院地重大利益(如涉及法院地强制性规范)或无法进行自主解释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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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解释方法之三:准据法解释(Reference to the Lex Causae)
这种方法主张,法律选择规则中的某些术语,特别是涉及法律关系定性或连结点的具体化时,应依照该规则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可能被适用的外国法)的概念来解释。- 逻辑:既然最终要用该国法律来解决实体争议,那么用于“寻找”该国法律的概念也应按该国法律理解才合理。
- 局限性:这会导致“循环论证”或“前提困境”。例如,要确定“继承”关系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但如果“继承”的范围本身需要依该“经常居所地法”来确定,便陷入了逻辑循环。因此,此方法在实践中适用范围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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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解释与比较法解释的辅助作用
- 系统解释:将具体的法律选择规则置于该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整体框架、章节结构和立法目的中进行理解。例如,解释消费者合同冲突规则时,需结合其旨在保护弱者权益的立法目的进行限缩或扩张解释。
- 比较法解释:参考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国际公约(如海牙国际私法公约系列)以及权威学术著作中的普遍观点和定义。这有助于形成国际协调的解释,是自主解释的重要依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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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实践中的综合运用与层次
在实践中,法官通常不会机械地采用单一方法,而是遵循一定的层次进行综合判断:- 第一步:优先寻求自主解释。考察本国立法说明、国际公约的官方报告、国际普遍实践,以确定是否存在一个独立的、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概念。
- 第二步:在自主解释无法达成或不存在共识时,结合系统解释探究本国立法意图。若立法意图指向国内法概念,则转向法院地法解释;若立法意图更注重国际协调或与外国法制度的衔接,则可能适度考虑准据法所属法系的普遍概念。
- 第三步:运用比较法资料作为验证和辅助,确保解释结果不与国际通行的理解严重背离。
总之,对法律选择规则的解释是一个动态、复杂的法律思维过程,其核心目标是在法律确定性与国际协调性之间寻找最佳平衡,最终公正、合理地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