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延续
字数 820 2025-11-11 23:28:33
行政许可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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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行政许可的延续,也称行政许可的续展、延展,是指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向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延长该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行为。其核心是使一个即将到期的行政许可效力得以继续维持,而非重新申请一个全新的许可。 -
法律依据与目的
其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设立延续制度的目的在于:在保障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进行定期审查监督的同时,提高行政效率,避免被许可人因许可到期而中断合法活动,减少其重复申请的负担,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
启动条件与申请时限
延续程序的启动遵循“依申请原则”,即必须由被许可人主动提出申请。法律规定了明确的申请时限:被许可人需要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这是一个关键的法定期限,旨在给行政机关留出必要的审查时间。 -
行政机关的审查与决定
行政机关收到延续申请后,负有审查职责。审查的重点通常包括:- 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 被许可人在原许可有效期内是否依法从事许可活动,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 被许可人是否仍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
基于审查结果,行政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 - 准予延续:如果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未作出决定,法律上通常视为“准予延续”(默示批准),以保护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
- 不予延续:如果行政机关审查后发现被许可人不再符合法定条件,必须作出不予延续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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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 成功延续:行政许可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次日起重新计算。
- 未申请或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在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失效。被许可人如继续从事相关活动,则属于无证经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逾期申请的后果:如果被许可人在有效期届满后才提出申请,通常不被视为“延续”,而应按照重新申请一个新的行政许可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