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既判力
字数 2182 2025-12-24 07:38:36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既判力

第一步:基础概念界定
“诉讼上抵销”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被告以其对原告享有的、与本案诉讼请求无关或虽有关但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债权,向原告主张,意图在等额范围内消灭或减少原告请求的债权的一种抗辩或反诉行为。

“既判力”是指生效判决(通常是终局判决)所裁判的事项(判决主文中的判断),在后续的诉讼中对当事人和法院具有的拘束力。即,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提出与前诉判决判断相反的主张,法院也不得作出与之矛盾的判断。其目的在于维护司法权威和避免矛盾判决。

将两者结合,“诉讼上抵销的既判力”这一词条,核心探讨的问题是:法院针对被告在诉讼中提出的抵销抗辩所作的判断(无论是支持还是驳回),该判断本身是否产生既判力?其效力范围如何?

第二步:核心争议问题与立法例
这是一个理论上素有争议、各国立法例不尽相同的问题。其复杂性在于,抵销抗辩本身具有“抗辩”与“形成之诉”的双重属性。

  1. 作为抗辩的一面:它是在本诉中提出的防御方法,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抵销成立,则直接在本案判决中判令原告的请求债权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2. 作为形成之诉的一面:被告主张抵销,实际上是行使其对原告的“反对债权”,并意图通过单方意思表示(抵销的意思表示)使双方债权在等额内消灭。这本身涉及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反对债权)的成立、有效与可抵销性的判断。

主要立法例及理论观点:

  • 德国模式(肯定说):主流观点认为,法院对抵销抗辩所作的判断具有既判力。理由在于,既然被告将反对债权作为防御方法提出,并经过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和法院审理,就应当接受该审理结果的约束,防止被告就同一反对债权另行起诉,浪费司法资源并可能导致矛盾判决。
  • 日本模式(限制肯定说):此为日本通说及判例立场。其核心规则是:“抵销抗辩经裁判者,以主张抵销之额为限,有既判力。”(参照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2款精神)。这意味着:
    a. 只有在抵销抗辩被法院“审理并作出判断”的部分才产生既判力。
    b. 既判力的范围仅限于“主张抵销的额度”。例如,原告请求100万,被告以120万的反对债权主张抵销。法院审查后认为反对债权确实存在且可抵销,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抵销了100万)。那么,关于这100万债权成立并被抵销的判断,产生既判力。但就剩余的20万反对债权,因未在本案中经“裁判”(法院只需判断抵销足以消灭原告诉请即可,无需对超出部分作出裁判),故不产生既判力,被告仍可就这20万另行起诉。

第三步:具体效力分析(以限制肯定说为框架)
假设法院对抵销抗辩作出了裁判,其既判力的具体表现如下:

  1. 既判力客观范围

    • 积极效力:对于法院认定为成立、有效并可抵销的反对债权(在抵销额度内),该判断产生既判力。被告不得在后诉中再以该部分债权向原告主张权利(因为已被抵销消灭),原告也不得在后诉中否认该部分反对债权的存在或效力(例如主张其无效或被撤销)。
    • 消极效力:如果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的抵销抗辩不成立(如反对债权不成立、无效、已过时效或不符合抵销要件),并因此在判决理由中作出了判断,那么,通说认为,关于“抵销抗辩不成立”这一判断本身通常不产生既判力。因为判决理由中的判断原则上无既判力。但这可能产生“争点效”(即在前诉中作为主要争点经当事人充分攻防和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断,在后诉中当事人不得再行争议)。然而,如果被告是以抵销抗辩的方式“提起反诉”,则法院对反对债权是否成立的判断体现在判决主文中,当然产生既判力。
  2. 既判力主观范围:通常及于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由于抵销抗辩涉及的是原、被告之间的相互关系,其既判力一般不扩张及于第三人。

  3. 对“反对债权另行起诉”的影响

    • 抵销成立部分:被告不能再就已被抵销消灭的债权部分另行起诉。
    • 抵销未主张或未裁判部分:被告可以就未在本案中主张抵销的反对债权,或者虽主张但超出原告诉请额度的部分(如前例中的20万)另行起诉。
    • 抵销抗辩被驳回:如前所述,若驳回理由不产生既判力,被告理论上仍可基于该反对债权另行起诉。但可能面临“一事不再理”或“争点效”的审查,或者因诉讼策略选择问题而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步:实践意义与注意事项

  1. 当事人的诉讼策略选择:被告需慎重选择以“抵销抗辩”还是“反诉”方式主张反对债权。抵销抗辩程序便捷,但可能使反对债权的判断仅具“有限既判力”或仅生“争点效”;提起反诉则会使反对债权成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其判决具有完整的既判力,但程序相对正式。
  2. 法院的审理与裁判义务:法院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抵销抗辩进行审理并作出判断,该判断应明确记载于判决理由之中。即使因为其他理由(如原告诉请不成立)已足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明确既判力范围,实践中也宜对抵销抗辩一并作出判断。
  3. 生效判决的稳定性:一旦生效判决确认了抵销的成立,当事人不得再就已被抵销的债权债务关系另行争议,确保了通过本次诉讼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效果。

总结: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既判力是一个精细化的程序法问题,它平衡了诉讼经济、防止矛盾判决与当事人程序处分权等多重价值。其核心规则在于,经过法院实体审理并作出判断的抵销主张,在其主张并得到判断的额度范围内,产生遮断后续争议的既判力,从而将两个相互关联的债权纠纷在一个诉讼程序中作了一定程度的终局性了结。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既判力 第一步:基础概念界定 “诉讼上抵销”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被告以其对原告享有的、与本案诉讼请求无关或虽有关但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债权,向原告主张,意图在等额范围内消灭或减少原告请求的债权的一种抗辩或反诉行为。 “既判力”是指生效判决(通常是终局判决)所裁判的事项(判决主文中的判断),在后续的诉讼中对当事人和法院具有的拘束力。即,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提出与前诉判决判断相反的主张,法院也不得作出与之矛盾的判断。其目的在于维护司法权威和避免矛盾判决。 将两者结合,“诉讼上抵销的既判力”这一词条,核心探讨的问题是: 法院针对被告在诉讼中提出的抵销抗辩所作的判断(无论是支持还是驳回),该判断本身是否产生既判力?其效力范围如何? 第二步:核心争议问题与立法例 这是一个理论上素有争议、各国立法例不尽相同的问题。其复杂性在于,抵销抗辩本身具有“抗辩”与“形成之诉”的双重属性。 作为抗辩的一面 :它是在本诉中提出的防御方法,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抵销成立,则直接在本案判决中判令原告的请求债权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作为形成之诉的一面 :被告主张抵销,实际上是行使其对原告的“反对债权”,并意图通过单方意思表示(抵销的意思表示)使双方债权在等额内消灭。这本身涉及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反对债权)的成立、有效与可抵销性的判断。 主要立法例及理论观点: 德国模式(肯定说) :主流观点认为,法院对抵销抗辩所作的判断具有既判力。理由在于,既然被告将反对债权作为防御方法提出,并经过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和法院审理,就应当接受该审理结果的约束,防止被告就同一反对债权另行起诉,浪费司法资源并可能导致矛盾判决。 日本模式(限制肯定说) :此为日本通说及判例立场。其核心规则是: “抵销抗辩经裁判者,以主张抵销之额为限,有既判力。” (参照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2款精神)。这意味着: a. 只有在抵销抗辩被法院“审理并作出判断”的部分才产生既判力。 b. 既判力的范围仅限于“主张抵销的额度”。例如,原告请求100万,被告以120万的反对债权主张抵销。法院审查后认为反对债权确实存在且可抵销,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抵销了100万)。那么,关于这100万债权成立并被抵销的判断,产生既判力。但就剩余的20万反对债权,因未在本案中经“裁判”(法院只需判断抵销足以消灭原告诉请即可,无需对超出部分作出裁判),故不产生既判力,被告仍可就这20万另行起诉。 第三步:具体效力分析(以限制肯定说为框架) 假设法院对抵销抗辩作出了裁判,其既判力的具体表现如下: 既判力客观范围 : 积极效力 :对于法院认定为成立、有效并可抵销的反对债权(在抵销额度内),该判断产生既判力。被告不得在后诉中再以该部分债权向原告主张权利(因为已被抵销消灭),原告也不得在后诉中否认该部分反对债权的存在或效力(例如主张其无效或被撤销)。 消极效力 :如果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的抵销抗辩不成立(如反对债权不成立、无效、已过时效或不符合抵销要件),并因此在判决理由中作出了判断,那么, 通说认为,关于“抵销抗辩不成立”这一判断本身通常不产生既判力 。因为判决理由中的判断原则上无既判力。但这可能产生“争点效”(即在前诉中作为主要争点经当事人充分攻防和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断,在后诉中当事人不得再行争议)。然而,如果被告是以抵销抗辩的方式“提起反诉”,则法院对反对债权是否成立的判断体现在判决主文中,当然产生既判力。 既判力主观范围 :通常及于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由于抵销抗辩涉及的是原、被告之间的相互关系,其既判力一般不扩张及于第三人。 对“反对债权另行起诉”的影响 : 抵销成立部分 :被告不能再就已被抵销消灭的债权部分另行起诉。 抵销未主张或未裁判部分 :被告可以就未在本案中主张抵销的反对债权,或者虽主张但超出原告诉请额度的部分(如前例中的20万)另行起诉。 抵销抗辩被驳回 :如前所述,若驳回理由不产生既判力,被告理论上仍可基于该反对债权另行起诉。但可能面临“一事不再理”或“争点效”的审查,或者因诉讼策略选择问题而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步:实践意义与注意事项 当事人的诉讼策略选择 :被告需慎重选择以“抵销抗辩”还是“反诉”方式主张反对债权。抵销抗辩程序便捷,但可能使反对债权的判断仅具“有限既判力”或仅生“争点效”;提起反诉则会使反对债权成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其判决具有完整的既判力,但程序相对正式。 法院的审理与裁判义务 :法院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抵销抗辩进行审理并作出判断,该判断应明确记载于判决理由之中。即使因为其他理由(如原告诉请不成立)已足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明确既判力范围,实践中也宜对抵销抗辩一并作出判断。 生效判决的稳定性 :一旦生效判决确认了抵销的成立,当事人不得再就已被抵销的债权债务关系另行争议,确保了通过本次诉讼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效果。 总结: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既判力 是一个精细化的程序法问题,它平衡了诉讼经济、防止矛盾判决与当事人程序处分权等多重价值。其核心规则在于,经过法院实体审理并作出判断的抵销主张,在其主张并得到判断的额度范围内,产生遮断后续争议的既判力,从而将两个相互关联的债权纠纷在一个诉讼程序中作了一定程度的终局性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