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毗连区(Contiguous Zone)》
字数 1451 2025-12-24 08:05:06

《国际法上的毗连区(Contiguous Zone)》

第一步:毗连区的定义与基本法律地位
毗连区是沿海国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特定海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这意味着,如果沿海国宣布了12海里的领海,那么其毗连区的外部界限就是在离基线24海里的那条线上,其内部界限则是领海的外部界限(即12海里线)。毗连区不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在毗连区内不享有完全主权。它的法律地位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不同,是基于特定目的而设立的管辖区域。

第二步:沿海国在毗连区内的具体权利(管辖事项)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3条,沿海国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行使必要的管制。这包含两类核心权利:

  1. 防止权:沿海国可以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外国船舶在其领土或领海内发生上述四类违法行为。
  2. 惩治权:沿海国可以对在其领土或领海内发生并已完成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关键在于,沿海国的执法对象是“在其领土或领海内”发生的违法行为,毗连区本身只是为行使这种管制提供了延伸的海域空间。例如,一艘外国商船在沿海国领海内违反了移民法(如非法上下人员),随后驶入毗连区,沿海国的执法船只可以在毗连区内对该船进行登临、检查、扣押乃至逮捕。

第三步:毗连区与相关海域制度的区别

  1. 与领海的区别: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享有主权(仅受无害通过权限制)。毗连区无主权,只有上述四项特定的管制权。
  2. 与专属经济区(EEZ)的区别:EEZ宽度可达200海里,主要涉及自然资源(生物和非生物)的主权权利和经济性管辖权。毗连区宽度仅24海里,目的仅限于“管制”而非“开发”。如果沿海国设立了EEZ,则毗连区包含在EEZ之内,但沿海国在24海里内的毗连区权利是独立于EEZ权利而存在的。
  3. 与公海的区别:在未设立EEZ的情况下,24海里以外的海域即为公海。在公海上,沿海国一般无管辖权(除非涉及普遍管辖权罪行等例外)。毗连区的设立正是将沿海国的部分管辖权有限地延伸至公海的一部分。

第四步:设立毗连区的程序要求
沿海国不能“默认”拥有毗连区。与领海不同,毗连区的设立需要沿海国通过国内立法或公开声明来明确宣告。在宣告时,必须说明其宽度(不超过24海里)和具体的管制事项(至少是海关、财政、移民、卫生这四项)。未宣告则无法主张毗连区权利。

第五步:沿海国权利的行使限制与其他国家的权利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以下限制:

  • 目的限制:只能针对上述四类违法行为,不能随意扩大(例如,不能以安全为由在毗连区对一般外国船舶进行执法)。
  • 地域限制:执法的法律依据是违法行为发生在沿海国的领土或领海内,而非发生在毗连区内本身。
  • 尊重其他合法用途:在毗连区内,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也应得到尊重(这与在EEZ或公海的相关权利一致)。沿海国的管制不得无理干扰这些合法权利。

第六步:毗连区的历史演变与当代意义
毗连区概念源于18世纪的“海关区”或“卫生区”,用于打击走私和防止疾病传播。在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得以成文化。其当代意义在于:它为沿海国在领海外提供了一个关键的“缓冲地带”和“执法延伸区”,使其能够更有效地执行边境管理法律,打击跨国犯罪(如毒品走私、非法移民、偷漏关税等),而无须等待违法行为进入其领海或领土。

《国际法上的毗连区(Contiguous Zone)》 第一步:毗连区的定义与基本法律地位 毗连区是沿海国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特定海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这意味着,如果沿海国宣布了12海里的领海,那么其毗连区的 外部界限 就是在离基线24海里的那条线上,其 内部界限 则是领海的外部界限(即12海里线)。毗连区 不是 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在毗连区内 不享有完全主权 。它的法律地位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不同,是基于特定目的而设立的管辖区域。 第二步:沿海国在毗连区内的具体权利(管辖事项)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3条,沿海国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治在其 领土或领海内 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行使必要的管制。这包含两类核心权利: 防止权 :沿海国可以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外国船舶在其领土或领海内发生上述四类违法行为。 惩治权 :沿海国可以对在其领土或领海内发生并已完成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关键在于,沿海国的执法对象是“在其领土或领海内”发生的违法行为,毗连区本身只是为行使这种管制提供了延伸的海域空间。例如,一艘外国商船在沿海国领海内违反了移民法(如非法上下人员),随后驶入毗连区,沿海国的执法船只可以在毗连区内对该船进行登临、检查、扣押乃至逮捕。 第三步:毗连区与相关海域制度的区别 与领海的区别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享有主权(仅受无害通过权限制)。毗连区无主权,只有上述四项特定的管制权。 与专属经济区(EEZ)的区别 :EEZ宽度可达200海里,主要涉及自然资源(生物和非生物)的主权权利和经济性管辖权。毗连区宽度仅24海里,目的仅限于“管制”而非“开发”。如果沿海国设立了EEZ,则毗连区包含在EEZ之内,但沿海国在24海里内的毗连区权利是独立于EEZ权利而存在的。 与公海的区别 :在未设立EEZ的情况下,24海里以外的海域即为公海。在公海上,沿海国一般无管辖权(除非涉及普遍管辖权罪行等例外)。毗连区的设立正是将沿海国的部分管辖权有限地延伸至公海的一部分。 第四步:设立毗连区的程序要求 沿海国不能“默认”拥有毗连区。与领海不同,毗连区的设立需要沿海国通过国内立法或公开声明来 明确宣告 。在宣告时,必须说明其宽度(不超过24海里)和具体的管制事项(至少是海关、财政、移民、卫生这四项)。未宣告则无法主张毗连区权利。 第五步:沿海国权利的行使限制与其他国家的权利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以下限制: 目的限制 :只能针对上述四类违法行为,不能随意扩大(例如,不能以安全为由在毗连区对一般外国船舶进行执法)。 地域限制 :执法的法律依据是违法行为发生在沿海国的领土或领海内,而非发生在毗连区内本身。 尊重其他合法用途 :在毗连区内,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 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也应得到尊重(这与在EEZ或公海的相关权利一致)。沿海国的管制不得无理干扰这些合法权利。 第六步:毗连区的历史演变与当代意义 毗连区概念源于18世纪的“海关区”或“卫生区”,用于打击走私和防止疾病传播。在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得以成文化。其当代意义在于:它为沿海国在领海外提供了一个关键的“缓冲地带”和“执法延伸区”,使其能够更有效地执行边境管理法律,打击跨国犯罪(如毒品走私、非法移民、偷漏关税等),而无须等待违法行为进入其领海或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