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商业诽谤
字数 1523 2025-12-24 09:09:03

经济法中的商业诽谤

第一步:核心概念界定
商业诽谤,又称商业诋毁,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出于竞争目的,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能力的行为。其核心在于以不实之言词攻击竞争对手的“商誉”(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的合称),而非产品或服务本身的功能性缺陷。

第二步:构成要件分解
一项行为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诽谤,通常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 行为主体:实施者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包括其工作人员或受托人),或虽无直接竞争关系但行为足以影响竞争秩序的其他主体。
  2. 主观方面:行为人存在故意,即明知是虚伪事实而仍加以捏造或散布,旨在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过失通常不构成商业诽谤。
  3. 客观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这包括:a. 完全无中生有地编造;b. 对真实事实进行歪曲、篡改,使其失实;c. 将未定论的事实作为确定事实进行散布。传播渠道包括传统媒体、网络、公开演讲、散发资料等。
  4. 损害后果:行为导致了或可能导致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实际损害,如客户流失、订单取消、社会评价降低等。损害不要求已实际发生,有发生之虞亦可。

第三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为避免混淆,需明确其边界:

  • 与虚假宣传的区别:虚假宣传是经营者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抬高自己。商业诽谤则是通过对竞争对手作虚假陈述,以贬低他人。一为“自夸”,一为“贬他”。
  • 与侵害名誉权(民事侵权)的区别:商业诽谤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特殊侵权行为,强调行为的不正当竞争属性(以竞争为目的,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客体是作为竞争工具的“商誉”。一般名誉权侵权则无此特殊目的和背景,侵害客体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社会评价。

第四步:法律责任体系
商业诽谤行为将引发多层次的复合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以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民事责任:被侵权经营者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 停止侵害;b.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在相应范围公开澄清);c. 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可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或被侵权人所受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计算;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情节判决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构成要件的,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五步:抗辩事由与例外情形
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可主张免责或减责:

  1. 内容真实:所传播的事实基本真实,或传播时确有合理依据相信其为真实,且无损害商誉的恶意。
  2. 公正评论:就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或产品,在事实基本真实的基础上作出的诚实意见表达或批评,即使尖刻,通常不构成诽谤。
  3. 权威消息来源:如实引用国家机关、具有公信力的组织依职权发布的公开信息。
  4. 无过错: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平台方,在不知道且不应知道侵权存在,或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删除、屏蔽链接的,可免除赔偿责任。

第六步:实践要点与证据固定
在遭遇疑似商业诽谤时,权利人应注重:

  1. 及时固定证据:对含有诽谤内容的网页、文章、视频、宣传册等进行公证保全;记录传播范围、时间、主体。
  2. 评估损害程度:收集商誉受损的证据,如客户询证、订单变化记录、权威第三方评价变化、媒体报道等。
  3. 选择维权路径:根据情况选择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效率较高),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主张赔偿),严重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4. 发布澄清声明:适时通过自身渠道或媒体发布客观声明,以正视听,防止损害扩大。
经济法中的商业诽谤 第一步:核心概念界定 商业诽谤,又称商业诋毁,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出于竞争目的,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能力的行为。其核心在于以不实之言词攻击竞争对手的“商誉”(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的合称),而非产品或服务本身的功能性缺陷。 第二步:构成要件分解 一项行为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诽谤,通常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行为主体 :实施者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包括其工作人员或受托人),或虽无直接竞争关系但行为足以影响竞争秩序的其他主体。 主观方面 :行为人存在故意,即明知是虚伪事实而仍加以捏造或散布,旨在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过失通常不构成商业诽谤。 客观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这包括:a. 完全无中生有地编造;b. 对真实事实进行歪曲、篡改,使其失实;c. 将未定论的事实作为确定事实进行散布。传播渠道包括传统媒体、网络、公开演讲、散发资料等。 损害后果 :行为导致了或可能导致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实际损害,如客户流失、订单取消、社会评价降低等。损害不要求已实际发生,有发生之虞亦可。 第三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为避免混淆,需明确其边界: 与虚假宣传的区别 :虚假宣传是经营者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抬高自己。商业诽谤则是通过对竞争对手作虚假陈述,以贬低他人。一为“自夸”,一为“贬他”。 与侵害名誉权(民事侵权)的区别 :商业诽谤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特殊侵权行为,强调行为的不正当竞争属性(以竞争为目的,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客体是作为竞争工具的“商誉”。一般名誉权侵权则无此特殊目的和背景,侵害客体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社会评价。 第四步:法律责任体系 商业诽谤行为将引发多层次的复合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以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事责任 :被侵权经营者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 停止侵害;b.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在相应范围公开澄清);c. 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可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或被侵权人所受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计算;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情节判决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构成要件的,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五步:抗辩事由与例外情形 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可主张免责或减责: 内容真实 :所传播的事实基本真实,或传播时确有合理依据相信其为真实,且无损害商誉的恶意。 公正评论 :就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或产品,在事实基本真实的基础上作出的诚实意见表达或批评,即使尖刻,通常不构成诽谤。 权威消息来源 :如实引用国家机关、具有公信力的组织依职权发布的公开信息。 无过错 :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平台方,在不知道且不应知道侵权存在,或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删除、屏蔽链接的,可免除赔偿责任。 第六步:实践要点与证据固定 在遭遇疑似商业诽谤时,权利人应注重: 及时固定证据 :对含有诽谤内容的网页、文章、视频、宣传册等进行公证保全;记录传播范围、时间、主体。 评估损害程度 :收集商誉受损的证据,如客户询证、订单变化记录、权威第三方评价变化、媒体报道等。 选择维权路径 :根据情况选择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效率较高),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主张赔偿),严重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发布澄清声明 :适时通过自身渠道或媒体发布客观声明,以正视听,防止损害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