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履约保证”
字数 1650 2025-12-24 09:56:46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履约保证”
第一步:基础概念与内涵界定
“证券交易履约保证”是指,在证券交易(特别是集中竞价交易)过程中,为确保交易双方能够按照成交结果履行资金和证券的交收义务,而设计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措施的总称。其核心目的是防范结算风险,保障证券交易结束后,资金和证券能够安全、及时、足额地完成划转,维护整个市场交易链条的顺畅与稳定。它不等同于交易本身,而是交易完成后的“兑现”环节的安全垫。
第二步:核心制度与运作机制
- 中央对手方(CCP)机制:这是履约保证的核心制度安排。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在多数集中交易中扮演中央对手方角色。这意味着,一旦交易在交易所撮合成交,中国结算便介入成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与原交易双方分别建立合约关系。由此,原交易对手之间的信用风险,就转化为所有参与者对中央对手方(中国结算)的单一风险,而中央对手方通过其雄厚的财务实力和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来管理和化解这一风险。
- 多级结算与担保交收:
- 中国结算作为中央对手方,与结算参与人(主要是证券公司)进行一级结算,实行 “净额结算” 和 “担保交收”。
- 净额结算:中国结算对每个结算参与人当日所有应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进行轧差,只计算其净额,极大降低了资金和证券的划转规模。
- 担保交收:只要交易符合规定,无论交易对手方(结算参与人)是否履约,中国结算都作为中央对手方保证向守约方履行交收责任。这是“履约保证”最直接的体现。
- 结算参与人制度:投资者不能直接与中国结算进行结算,必须通过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结算参与人对其客户的交易履约承担担保责任,是中国结算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
第三步:风险控制与保障措施
为确保中央对手方能切实履行担保交收义务,法律和业务规则构建了多层次的风险防线:
- 保证金制度:结算参与人必须向中国结算缴纳结算保证金,作为其履行资金和证券交收义务的担保。当参与人违约时,中国结算可动用其保证金弥补损失。
- 结算备付金制度:结算参与人需在中国结算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并存放结算备付金,用于日常交易的资金交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根据《证券法》,中国结算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损失。这是全市场层面的风险后备金。
- 货银对付(DvP):这是国际通行的基础性原则,指在办理资金支付的同时完成证券的过户,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中国证券市场已全面实现DvP,从技术上锁定了交易对手方的风险。
- 违约处置程序:如果某结算参与人发生交收违约,中国结算有权按照业务规则采取处置措施,例如:动用其保证金和备付金、暂不交付其应收证券、处置其自营证券、要求其他结算参与人分担部分风险(在极端情况下,依据规则)等,以防范风险扩散。
第四步:法律依据与责任体系
- 法律依据:主要规定于《证券法》第十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其中明确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净额结算服务和进行中央对手方清算的法律地位,并规定了结算参与人的交收责任和违约处理原则。
- 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结算发布的《结算规则》、《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对履约保证的各项具体制度作出了详尽规定,构成了可操作的法律框架。
- 责任闭环:在这个体系中,投资者的履约责任由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和担保;结算参与人的履约责任由中央对手方(中国结算)通过保证金、风险基金等机制进行担保;最终,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得到有效隔离和控制。
总结:“证券交易履约保证”是一个以中央对手方机制为核心,以货银对付、净额结算为基础操作,以结算参与人制度、保证金、备付金、风险基金为多层风险屏障的完整体系。它通过法律和规则的强制安排,将千千万万个分散的、不确定的个体信用风险,转化为对单一、稳健的中央对手方的可控风险,是维护证券市场交易安全、高效和稳定的基石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