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转移与风险负担规则的交叉适用
字数 1594 2025-12-24 10:33:53
风险转移与风险负担规则的交叉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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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界定
- 风险转移:指买卖合同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价金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其核心是“损失由谁承担”,即买方是否仍需支付价金。通常规则是“交付主义”,即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
- 风险负担规则:一个更上位的概念,泛指在各种类型的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或工作成果毁损、灭失时,损失如何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规则体系。它在不同合同类型中有特殊表现(如承揽、租赁、保管等)。
- 交叉适用:当一份合同兼具多种合同属性,或风险发生的情形同时涉及不同法律关系的“风险”时,就需要将“风险转移”的规则与特定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进行结合、协调适用,以准确确定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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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适用的典型场景:所有权保留买卖
- 场景描述: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卖方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但约定在买方付清全部价款前,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
- 规则的交叉:
- 首先适用《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第60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即使所有权未转移,只要完成了“交付”,价金风险通常就转移给买方。若标的物意外灭失,买方仍需支付剩余价款。
- 其次,考虑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结构,其风险负担是否应有特殊规则?我国法律对此无特别规定,仍遵循“交付主义”。但需注意,若因买方过错导致标的物毁损,则不再属于“风险”问题,而是违约责任问题,卖方可能享有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赔偿。
- 结论:在此场景下,以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规则为主导,同时其“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也构成了所有权保留买卖中风险负担的特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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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适用的复杂场景:融资租赁合同
- 场景描述:融资租赁涉及买卖(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和租赁(出租人将物租给承租人)两个合同关系。租赁期间,标的物在承租人占有使用下意外毁损灭失。
- 规则的交叉与协调:
- 不直接套用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通常由出租人承担,见《民法典》第729条除外情形),因为融资租赁有其特殊性。
- 主要适用《民法典》第751条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风险负担规则: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即承担价金风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实质上吸收了买卖合同中“风险随交付转移”的精神(交付给承租人),但将其法律后果体现为“继续支付租金”这一租赁合同特征的形式。
- 这里,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法理(交付主义)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规则进行了深度交叉融合,形成了独立的规则,承租人承担了类似于买方的风险,即使其并非所有权人。
- 结论:在这种混合合同中,风险转移的一般法理被特定合同的专门风险负担规则所吸收和转化,应优先适用专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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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适用中的争议与解决原则
- 争议点:当合同性质介于有名合同之间或无明确规定时,如何确定应主导适用的规则?
- 解决原则:
- 约定优先:当事人对风险承担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 特别法优先: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典型合同(如前述融资租赁),优先适用其特别的风险负担规则。
- 探求本质:对非典型合同,需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及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特征,确定其核心更接近于哪类有名合同,从而适用相应的风险负担规则。例如,一份“带保管服务的买卖合同”,若风险源于保管环节,可能需参照保管合同规则;若风险是交付后的自然毁损,则适用交付主义。
- 禁止不当得利:无论适用何种规则,最终的风险分配结果不应使任何一方当事人因风险事件而获得不当利益(如已收全款但不再承担风险)。
总之,风险转移与风险负担规则的交叉适用,是从抽象法理到具体合同类型的精细化法律适用过程,需结合合同性质、标的物状态、当事人约定及立法目的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