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穿透式审查”
字数 1889 2025-12-24 11:38:14
证券法中的“穿透式审查”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基本定义
“穿透式审查”是证券监管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和方法,指监管机构在判断特定市场行为、产品结构或主体资格的法律实质时,不局限于表面的法律形式、名义安排或交易链条,而是“穿透”这些外部构造,直接识别、审查并最终依据其真实的经济实质、资金来源、最终权利义务承担者以及风险的实际流向来进行认定和监管。其核心是“实质重于形式”。
第二步:为什么需要“穿透式审查”?——产生的背景与目的
在复杂的现代金融市场中,市场主体为了满足特定需求(如融资、投资、合规或规避监管),可能设计出多层嵌套、结构复杂的金融产品或交易安排。例如,通过嵌套多个资管产品来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或通过复杂的股权结构隐藏实际控制人。这些安排可能模糊了风险源头、掩盖了违规动机、规避了法定准入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为了维护市场“三公”原则、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监管者必须穿透表象,看清本质。“穿透式审查”是应对金融创新复杂性和监管套利行为的必然监管工具。
第三步:“穿透式审查”在证券法中的主要应用场景
该原则广泛应用于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收购及持续监管的多个环节:
- 股东/实际控制人核查: 在公司IPO、再融资或收购时,需“穿透”核查股东(尤其是存在资管计划、信托等“三类股东”时),直至自然人、国资主体或上市公司,以确认最终投资者是否符合资格、是否存在代持、是否涉及利益输送或规避锁定期等。
- 合格投资者认定: 在私募基金、资管产品销售中,需穿透核查最终认购方的资产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防止通过拆分份额或嵌套产品使非合格投资者违规参与高风险投资。
- 资金来源审查: 在上市公司收购、大额股份增减持中,需穿透核查收购资金的最终来源,防止违规使用杠杆资金(如“配资”)、银行信贷资金或涉及非法资金,以控制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
- 关联交易与关联方识别: 穿透识别隐藏在多层股权或协议安排背后的最终关联方,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信息披露的充分性,防止利益输送。
- 产品嵌套与杠杆水平计算: 对结构化资管产品进行穿透,合并计算投资于同一底层资产的产品份额,以准确评估实际杠杆率,防范风险过度积累。
- 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认定: 例如,在权益变动披露中,穿透认定“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确保其履行相应的报告、公告和要约收购义务。
第四步:“穿透式审查”的实施方法与监管工具
监管机构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手段来实现穿透:
- 法定授权与要求: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明确赋予了监管机构穿透核查的权力,并设定了相关义务主体的配合义务。
- 账户体系与交易报告: 依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账户体系(“一码通”),以及交易所、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大数据系统,实现对投资者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关联分析和交易行为的追踪。
- “看穿式”监管技术: 在期货市场、部分柜台市场,通过技术手段直接收集交易终端信息(如IP、MAC地址、实际交易操作人),穿透至实际交易决策者。
- 问询与现场检查: 通过审核问询函、监管工作函等方式,要求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对复杂结构进行层层说明和披露;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调取原始合同、资金流水等证据。
第五步:“穿透式审查”的法律效力与边界
- 法律效力: 一旦监管机构通过穿透式审查认定了经济实质,将直接依据该实质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例如,将名义上分散但实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持股合并计算,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将违规穿透后的投资者认定为非合格投资者,相关交易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违规,面临处罚。
- 边界与挑战:
- 合法合规安排的尊重: “穿透”并非否定所有复杂结构的合法性,其针对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监管的套利行为。对于真实、合理、充分披露的商业安排,应予以尊重。
- 隐私与商业秘密保护: 穿透审查涉及获取大量敏感信息,需在监管必要性与市场主体隐私权、商业秘密保护之间取得平衡,依法依规进行。
- 成本与效率: 穿透审查对监管资源和被监管对象的合规成本都提出更高要求。需要明确标准、提高监管智能化水平,避免过度审查影响市场效率。
总结: “穿透式审查”是证券监管从形式监管迈向实质监管、功能监管的关键体现。它通过揭示金融活动和市场参与者的真实面目,有效打击监管套利和违法违规行为,是维护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照妖镜”和“探照灯”。理解这一概念,有助于把握当前证券监管的核心理念和严格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