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的‘第三方治理’模式”
字数 1571 2025-12-24 11:43:31

“环境法中的‘第三方治理’模式”

  1. 概念与基本定义
    “第三方治理”模式,在我国环境管理领域特指“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它是指排污者通过缴纳费用或按合同约定,委托专业化的环境服务公司(即“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或环境设施运营管理的新型市场化治污模式。其核心是改变传统的“谁污染、谁治理”模式下排污企业自建自营治污设施的分散化格局,转变为“谁污染、谁付费、专业化治理”的集约化、专业化路径。排污单位作为委托方和付费方,第三方治理单位作为受托方和治污责任的实际承担方之一。

  2. 产生背景与法律政策演进
    这一模式的出现主要源于传统治污模式的弊端: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自身治污能力弱、技术落后、运行成本高、管理不专业,导致治污设施成为“摆设”或运行效果不佳。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发布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标志着该模式在国家政策层面正式确立。后续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虽未直接使用“第三方治理”一词,但其鼓励和支持专业化污染治理的精神为其提供了法律空间。相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则对其操作细节进行了具体规定。

  3. 主要运作模式
    在实践中,主要分为两种模式:

    • 委托运营模式:排污单位将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委托给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排污单位向第三方支付托管运营费用。
    • 建设-运营-移交(BOT)等特许经营模式:由第三方负责投资、建设并运营维护新的污染治理设施(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的集中处理中心等),在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再将设施移交给排污单位或政府指定机构。这种模式常见于工业园区或区域性污染集中治理项目。
  4. 核心法律关系与责任划分
    这是理解该制度的难点和关键。其涉及三方主体(排污单位、治理单位、环保监管部门)之间的复杂法律关系:

    • 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不变:根据“污染者担责”原则,排污单位作为法定的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其对政府和社会所负的污染治理法律责任(如达标排放、缴纳排污费等)不因委托第三方而转移或免除。如果出现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首先追究的是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
    • 排污单位与治理单位的合同关系:双方通过签订民事合同明确委托事项、治理标准、费用、违约责任等。治理单位对合同约定的治污效果向排污单位负责。若因治理单位过错导致排污单位对第三方造成损害或遭受行政处罚,排污单位可依据合同向治理单位追偿。
    • 治理单位的连带责任与独立责任: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强调,若因治理单位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治理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治理单位自身在运营过程中若产生新的违法行为(如违法处置污泥、篡改监测数据等),也应独立承担相应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5. 制度优势与当前挑战

    • 优势:能够发挥专业公司的技术和管理优势,提升治污效率和达标稳定性;降低排污企业的治污综合成本和管理负担;有利于环保产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推动环境监管对象从大量分散的排污企业向数量相对集中、专业性更强的治理单位转变。
    • 挑战责任界定与追究机制仍需细化,实践中容易出现排污单位与治理单位相互推诿;服务市场不规范,存在恶性竞争、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排污单位为降低成本选择低价但低质的服务;融资渠道不畅,第三方治理项目前期投资大、回报周期长;监管体系需相应调整,如何同时对排污单位和治理单位实施有效监管,对环保部门提出新要求。
  6. 发展趋势与完善方向
    未来该模式的发展重点在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细化各方法律责任的衔接与追究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治理的服务标准、绩效评价和信用评价体系;创新投融资机制,提供绿色信贷、债券等金融支持;强化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其在工业园区、市政环境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更广泛应用。

“环境法中的‘第三方治理’模式” 概念与基本定义 “第三方治理”模式,在我国环境管理领域特指“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它是指排污者通过缴纳费用或按合同约定,委托专业化的环境服务公司(即“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或环境设施运营管理的新型市场化治污模式。其核心是改变传统的“谁污染、谁治理”模式下排污企业自建自营治污设施的分散化格局,转变为“谁污染、谁付费、专业化治理”的集约化、专业化路径。排污单位作为委托方和付费方,第三方治理单位作为受托方和治污责任的实际承担方之一。 产生背景与法律政策演进 这一模式的出现主要源于传统治污模式的弊端: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自身治污能力弱、技术落后、运行成本高、管理不专业,导致治污设施成为“摆设”或运行效果不佳。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发布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标志着该模式在国家政策层面正式确立。后续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虽未直接使用“第三方治理”一词,但其鼓励和支持专业化污染治理的精神为其提供了法律空间。相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则对其操作细节进行了具体规定。 主要运作模式 在实践中,主要分为两种模式: 委托运营模式 :排污单位将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委托给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排污单位向第三方支付托管运营费用。 建设-运营-移交(BOT)等特许经营模式 :由第三方负责投资、建设并运营维护新的污染治理设施(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的集中处理中心等),在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再将设施移交给排污单位或政府指定机构。这种模式常见于工业园区或区域性污染集中治理项目。 核心法律关系与责任划分 这是理解该制度的难点和关键。其涉及三方主体(排污单位、治理单位、环保监管部门)之间的复杂法律关系: 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不变 :根据“污染者担责”原则,排污单位作为法定的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其对政府和社会所负的污染治理法律责任(如达标排放、缴纳排污费等)不因委托第三方而转移或免除。如果出现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首先追究的是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与治理单位的合同关系 :双方通过签订民事合同明确委托事项、治理标准、费用、违约责任等。治理单位对合同约定的治污效果向排污单位负责。若因治理单位过错导致排污单位对第三方造成损害或遭受行政处罚,排污单位可依据合同向治理单位追偿。 治理单位的连带责任与独立责任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强调,若因治理单位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治理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治理单位自身在运营过程中若产生新的违法行为(如违法处置污泥、篡改监测数据等),也应独立承担相应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制度优势与当前挑战 优势 :能够发挥专业公司的技术和管理优势,提升治污效率和达标稳定性;降低排污企业的治污综合成本和管理负担;有利于环保产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推动环境监管对象从大量分散的排污企业向数量相对集中、专业性更强的治理单位转变。 挑战 : 责任界定与追究机制仍需细化 ,实践中容易出现排污单位与治理单位相互推诿;服务市场不规范,存在恶性竞争、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排污单位为降低成本选择低价但低质的服务; 融资渠道不畅 ,第三方治理项目前期投资大、回报周期长; 监管体系需相应调整 ,如何同时对排污单位和治理单位实施有效监管,对环保部门提出新要求。 发展趋势与完善方向 未来该模式的发展重点在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细化各方法律责任的衔接与追究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治理的服务标准、绩效评价和信用评价体系;创新投融资机制,提供绿色信贷、债券等金融支持;强化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其在工业园区、市政环境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更广泛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