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准据法(Applicable Law)确定方法: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仲裁庭确定规则》
第一步:准据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核心地位
“准据法”(Applicable Law, Governing Law)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实体争议(即谁对谁错、谁应承担何种责任等根本问题)时所必须适用的法律规则体系。这与仅规范仲裁程序如何进行(如仲裁庭组成、证据提交、听证等)的“仲裁程序法”(通常由仲裁地法决定)有本质区别。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确定实体问题的准据法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的最终结果。例如,一个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卖方交货不符是否构成违约、违约的损害赔偿如何计算等,都需依据特定的准据法(如某个国家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来判断。
第二步:确定准据法的首要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最重要的原则是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于其争议实体问题的法律。这被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法律依据:几乎所有国家的仲裁法和国际仲裁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5条第1款、《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21条第1款)均明确规定,仲裁庭应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来解决争议。
- 选择的形式与时间:当事人通常在合同中通过“法律选择条款”明示约定(如“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若合同未约定,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仲裁程序中进行选择。选择可以是明示的,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通过合同条款、交易行为等推定默示选择,但实践中仲裁庭对默示选择的认定持谨慎态度。
- 选择的自由与限制:原则上,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国家的法律,甚至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法原则、商事习惯法(Lex Mercatoria)或《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非国家”规则。但这一自由并非绝对,可能受到公共政策和强制性规范的约束。例如,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若被用来规避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如反垄断法、外汇管制法),仲裁庭可能不予适用。
第三步:当事人未作选择时,仲裁庭的确定方法
当当事人未就实体准据法达成协议时,确定准据法的权力和责任便落在仲裁庭身上。仲裁庭通常通过两种路径来确定:
- 冲突法路径:这是传统的方法。仲裁庭通过适用其认为适当的“冲突法规则”(即指明在多种法律中应适用哪一种的法律选择规则)来确定准据法。实践中:
- 仲裁庭可能适用仲裁地的冲突法规则,这是早期常见做法。
- 更普遍的做法是,仲裁庭综合比较或直接适用其认为“最合适的”、“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或“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冲突法规则。这些规则通常会指向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考量因素包括合同缔结地、履行地、当事人营业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 直接适用法路径:这是一种更现代、更灵活的方法。许多仲裁规则(如UNCITRAL规则第35条第1款后半段)授权仲裁庭在当事人无选择时,直接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或“合适的”法律规则,而无需经过冲突法分析。仲裁庭会综合考虑所有相关情况,直接确定与争议有最紧密联系、或最符合合同性质和商事实践的法律。
第四步:仲裁庭确定准据法时的具体考量因素
无论采用冲突法路径还是直接适用法路径,仲裁庭在确定准据法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这些因素共同指向“最密切联系”这一核心标准:
- 合同的特征性履行:识别出合同的核心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货义务),履行该核心义务的一方(卖方)的营业地或住所地法,往往被视为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合同的缔结地与履行地:特别是主要义务的履行地,通常是法律关系的重心。
- 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营业地:尤其是当双方营业地位于同一法域时,该法域法律很可能被适用。
- 合同使用的语言、术语及货币:这些可能暗示当事人对某个法律体系的熟悉或倾向。
- 交易的性质与行业惯例:特定行业(如航运、保险)可能有其惯常适用的法律。
- 先前的交易过程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仲裁地:虽然仲裁地法主要管辖程序,但在某些情况下,仲裁地与争议的实体联系也可能被考虑。
第五步:特殊规则与原则的适用
在确定了基本的准据法后,仲裁庭还需处理以下特殊问题:
- 合同条款分割:仲裁庭不必然对整个合同适用单一法律。对于合同的不同部分(如合同效力、履行、解释、违约责任),如果明显与不同法律有更密切联系,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分割法”)。
- 强制性规定与公共政策:仲裁庭在适用准据法时,必须考虑相关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特别是仲裁地或裁决可能承认与执行地国的国际公共政策。即使准据法没有规定,这些规范也可能因其性质(如反欺诈、反腐败、竞争法)而被直接适用。
- 公允善良原则与友好仲裁:只有在当事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仲裁庭才可以不依据任何具体的法律规则,而依据“公允善良原则”或作为“友好调解人”作出裁决。
总结: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问题准据法的确定是一个层级分明、灵活务实的过程。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基石和首要规则;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时,仲裁庭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冲突法分析或直接适用的方法,综合考量各种联系因素,最终确定其认为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适当法律,并兼顾强制性规定和公共政策的要求,以确保裁决的合理性与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