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结果的执行
字数 1736 2025-12-24 14:17:09

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结果的执行

第一步:理解“设定后评估结果”的含义与性质
在讲解执行前,需明确“设定后评估结果”是什么。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是指在某项行政许可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由设定机关或其指定的机构,对该许可的实施情况、必要性、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系统性评价和分析的活动。评估后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即为“设定后评估结果”。其性质是对行政许可制度本身健康度的“诊断报告”,并非直接变更或废止许可的行政决定。

第二步:明确“执行”的核心主体与基本义务
设定后评估结果的执行主体,首要的是该行政许可的原设定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因此,设定机关负有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后续措施(修改、废止或不作为)的法定义务。实施机关和其他相关行政机关有配合的义务。

第三步:分析评估结果可能导向的三种执行路径
评估结果的执行并非单一行为,而是根据评估结论的不同,采取不同路径的决策与行动过程:

  1. 路径一:维持现状

    • 触发条件:评估结果表明,该行政许可依然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合理性,实施效果良好,符合设定目的,且未发现明显弊端。
    • 执行内容:设定机关作出“继续实施”的决定。执行的核心是“不作为”,即不对现行许可规定进行修改。但这也是一种正式结论,并可能伴随“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等配套建议,由实施机关落实。
  2. 路径二:修改完善

    • 触发条件:评估结果表明,许可制度总体必要,但在实施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费用等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或者经济社会环境变化要求对许可内容进行调整。
    • 执行内容:设定机关启动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修订程序。这是一个立法或立规过程,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如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公布等)。例如,根据评估发现的条件过于严苛,在修订中放宽申请条件;或者简化繁琐的审批环节。
  3. 路径三:废止取消

    • 触发条件:评估结果表明,该行政许可已无存在必要(如市场机制已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能自律管理),或者设定的情形已不复存在,或者许可的实施成本远高于效益,甚至阻碍经济社会发展。
    • 执行内容:设定机关启动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废止程序。同样需履行法定程序。废止后,相关事项不再需要行政许可,转为备案、告知承诺或完全放开。

第四步:详解执行过程的关键环节与机制
为确保评估结果得到切实执行,该过程包含以下关键环节:

  1. 结果公开与报告机制:设定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及初步处理意向向社会公开(涉密除外),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应按要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上级行政机关报告评估情况及后续处理计划。
  2. 内部决策与立项机制:设定机关内部需对评估结果进行审议,决定采取哪一种执行路径(维持、修改或废止)。若选择修改或废止,则需将其纳入立法或立规工作计划,正式立项。
  3. 衔接后续法律程序:若决定修改或废止,则严格遵循《立法法》《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等规定的程序。例如,起草草案、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正式公布等。
  4. 配套措施与过渡安排:执行修改或废止决定时,必须考虑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例如,设定新旧规定的过渡期,明确已取得的许可在有效期内的效力,指导实施机关做好后续监管方式的转变等,防止出现管理真空或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5. 监督与问责机制:上级行政机关、权力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设定机关是否及时、恰当地执行评估结果进行监督。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根据评估结论采取必要措施(尤其是该修改不修改、该废止不废止)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步:总结执行的意义与目标
行政许可设定后评估结果的执行,是整个后评估制度的落脚点和价值体现。它不是一个孤立的环节,而是连接“评估发现问题”与“制度实际优化”的桥梁。其根本目标是实现行政许可制度的动态优化和清理,确保行政许可始终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制度保障。有效的执行,使评估避免流于形式,真正发挥“以评促改”的作用。

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结果的执行 第一步:理解“设定后评估结果”的含义与性质 在讲解执行前,需明确“设定后评估结果”是什么。行政许可的设定后评估,是指在某项行政许可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由设定机关或其指定的机构,对该许可的实施情况、必要性、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系统性评价和分析的活动。评估后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即为“设定后评估结果”。其性质是对行政许可制度本身健康度的“诊断报告”,并非直接变更或废止许可的行政决定。 第二步:明确“执行”的核心主体与基本义务 设定后评估结果的执行主体,首要的是该行政许可的 原设定机关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因此,设定机关负有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后续措施(修改、废止或不作为)的 法定义务 。实施机关和其他相关行政机关有配合的义务。 第三步:分析评估结果可能导向的三种执行路径 评估结果的执行并非单一行为,而是根据评估结论的不同,采取不同路径的决策与行动过程: 路径一:维持现状 触发条件 :评估结果表明,该行政许可依然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合理性,实施效果良好,符合设定目的,且未发现明显弊端。 执行内容 :设定机关作出“继续实施”的决定。执行的核心是“不作为”,即不对现行许可规定进行修改。但这也是一种正式结论,并可能伴随“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等配套建议,由实施机关落实。 路径二:修改完善 触发条件 :评估结果表明,许可制度总体必要,但在实施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费用等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或者经济社会环境变化要求对许可内容进行调整。 执行内容 :设定机关启动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 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修订程序 。这是一个立法或立规过程,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如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公布等)。例如,根据评估发现的条件过于严苛,在修订中放宽申请条件;或者简化繁琐的审批环节。 路径三:废止取消 触发条件 :评估结果表明,该行政许可已无存在必要(如市场机制已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能自律管理),或者设定的情形已不复存在,或者许可的实施成本远高于效益,甚至阻碍经济社会发展。 执行内容 :设定机关启动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 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废止程序 。同样需履行法定程序。废止后,相关事项不再需要行政许可,转为备案、告知承诺或完全放开。 第四步:详解执行过程的关键环节与机制 为确保评估结果得到切实执行,该过程包含以下关键环节: 结果公开与报告机制 :设定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及初步处理意向向社会公开(涉密除外),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应按要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上级行政机关报告评估情况及后续处理计划。 内部决策与立项机制 :设定机关内部需对评估结果进行审议,决定采取哪一种执行路径(维持、修改或废止)。若选择修改或废止,则需将其纳入立法或立规工作计划,正式立项。 衔接后续法律程序 :若决定修改或废止,则严格遵循《立法法》《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等规定的程序。例如,起草草案、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正式公布等。 配套措施与过渡安排 :执行修改或废止决定时,必须考虑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例如,设定新旧规定的过渡期,明确已取得的许可在有效期内的效力,指导实施机关做好后续监管方式的转变等,防止出现管理真空或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监督与问责机制 :上级行政机关、权力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设定机关是否及时、恰当地执行评估结果进行监督。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根据评估结论采取必要措施(尤其是该修改不修改、该废止不废止)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步:总结执行的意义与目标 行政许可设定后评估结果的执行,是整个后评估制度的落脚点和价值体现。它不是一个孤立的环节,而是连接“评估发现问题”与“制度实际优化”的桥梁。其根本目标是实现行政许可制度的动态优化和清理,确保行政许可始终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制度保障。有效的执行,使评估避免流于形式,真正发挥“以评促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