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的补正决定程序
字数 1861 2025-12-24 14:32:59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的补正决定程序
-
概念界定
- 核心定义:听证笔录的补正决定程序,是指在行政许可听证会结束后,负责制作和保管听证笔录的实施机关,在发现笔录存在遗漏、差错或其他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时,依法启动、进行并完成对笔录内容进行补充、修改、更正所遵循的一系列步骤、方式和时限要求的总称。
- 性质:这是保障听证笔录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关键程序性环节,是听证程序“案卷排他性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它并非对听证会本身的重新进行,而是对书面记录的技术性修正和完善。
-
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
- 程序的启动需满足特定前提,非任意发起。核心前提是发现听证笔录存在需要补正的情形,主要包括:
- 内容遗漏:听证参加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重要陈述、申辩意见、质证内容未被记录。
- 记录错误:对听证参加人陈述的原意、证据名称、关键数据、法律条款引用等记录不准确。
- 形式瑕疵:如参加人签名缺失、日期错误、页码混乱等。
- 发现途径通常包括:听证主持人在复核时发现;听证参加人在查阅笔录后提出异议并附理由;记录人员自行核对发现。
- 程序的启动需满足特定前提,非任意发起。核心前提是发现听证笔录存在需要补正的情形,主要包括:
-
程序的参与主体及其角色
-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机关):是补正决定程序的主导者和决定者。负责接收补正申请或自行发现补正事由,组织核查,并最终作出是否予以补正、如何补正的书面决定。
- 听证主持人:通常作为具体核查负责人。负责对拟补正的内容进行核实,听取相关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并就补正的必要性和具体方案向实施机关提出建议。
- 听证参加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补正程序的主要启动申请方和意见陈述方。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补正申请并说明理由,有权就补正内容发表意见,对补正决定享有知情权。
- 听证笔录制作人(记录员):是协助核查方。需配合听证主持人核实原始录音录像(如有)或其他辅助记录,澄清记录时的具体情况。
-
具体程序步骤与时限
- 步骤一:启动与申请
- 听证参加人应在被告知可以查阅笔录后的法定期限内(具体期限由法律规定或行政机关告知,如5个工作日),向实施机关提交书面的补正申请书,明确指出现有笔录的错误或遗漏之处,并提供相关理由或线索。
- 行政机关也可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内部审核中自行发现并决定启动补正程序。
- 步骤二:核查与听取意见
- 实施机关(通常指定听证主持人)在收到申请或自行启动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如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 核查方式包括:调取听证会录音录像、询问记录员、请相关听证参加人就争议部分进行书面确认或简要说明。
- 对于涉及实质性内容补正的,应听取原陈述人及其他相关听证参加人的意见,以确保补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 步骤三:作出补正决定
- 核查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形成核查报告及补正建议,报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
- 实施机关作出书面补正决定,决定内容应包括:是否同意补正、补正的具体内容及理由。若不同意补正,需说明不予补正的理由。
- 此决定属于程序性决定,应送达提出申请的听证参加人及其他直接相关的参加人。
- 步骤四:执行补正与归档
- 决定补正的,由记录员在原始听证笔录中进行规范修改、补充或添加附页。所有补正处应由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及相关听证参加人(若涉及其陈述)签名或盖章确认。
- 补正后的完整笔录重新归档,作为后续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唯一法定案卷依据。原始有误的笔录版本应作废留存备查,不得使用。
- 步骤一:启动与申请
-
补正的原则与限制
- 真实性原则:补正必须基于听证会实际发生的情况,有客观证据(如录音、其他无争议记录、多方认可)支持,不得凭空添加或篡改。
- 必要性原则:仅限于对影响事实认定或权利处分的实质性遗漏或错误进行补正,对无关紧要的措辞或显然的笔误,可在备注中说明,不一定启动正式程序。
- 禁止篡改原则:补正程序不得被用来实质性地改变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上表达的核心观点和立场,变相成为“二次听证”。
- 期限关联:补正程序应在行政许可法定决定期限内完成,不得因补正程序无正当理由地拖延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
-
法律意义与救济
- 意义:该程序确保了听证笔录作为“案卷排他性原则”核心载体的质量,是程序正义在细节上的体现。一份准确完整的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公正决定的基础,也是后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审查听证程序合法性的关键证据。
- 救济途径:听证参加人若对补正决定不服(如认为应补正而未补正,或补正内容不实),可以在针对最终的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将此作为程序违法的事实和理由一并提出,由复议机关或法院对补正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通常不能单独就补正决定本身直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