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对“未来争议”的包容性与解释规则
字数 2015 2025-12-24 16:46:10
仲裁协议对“未来争议”的包容性与解释规则
第一步:明确“未来争议”的基本概念与核心特征
- “未来争议”是指在仲裁协议订立时,尚未发生、但基于特定法律关系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例如,一份建筑工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的任何争议提交仲裁”,这里的“争议”即可能包括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工程质量瑕疵、工期延误索赔等未来问题。
- 其特征是争议的潜在性与不确定性。订立协议时,双方当事人仅能预见争议发生的可能性与大致范围,无法知晓具体争议内容、事实细节或法律性质。这与针对已存在的具体争议达成的仲裁协议(“现有争议”)形成对比。
- 法律承认对“未来争议”进行仲裁约定的效力,是仲裁制度得以广泛应用于持续性商业关系(如长期供货、合资、投资协议)的基石。它体现了对当事人未来自主解决纠纷意愿的尊重与保障。
第二步:剖析“包容性”的具体体现与法律基础
- 解释上的包容性:法律与司法实践倾向于对涵盖未来争议的仲裁协议作宽松和有利于仲裁的解释。只要当事人有将特定法律关系下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即使措辞宽泛(如“任何争议”、“一切争议”),通常也认为其有效涵盖了未来可能产生的各类争议。
- 范围上的包容性:仲裁协议对“未来争议”的包容范围取决于协议本身的措辞和所依据的主合同法律关系。
- 基于合同关系:最常见的类型。协议通常涵盖“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所有未来争议。这包括合同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乃至与合同密切相关的侵权争议(如缔约过失、履行中的欺诈)。
- 基于非合同关系:在某些法律体系下,当事人也可约定将未来可能发生的特定侵权、不当得利等非合同争议提交仲裁。
- 法律基础:这种包容性源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支持仲裁(pro-arbitration)的公共政策。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涉及不可仲裁事项),国家法律通常承认并保障当事人通过预先约定管理未来风险的权利。
第三步:深入核心——“未来争议”的解释规则与适用难点
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某一特定未来争议是否落入仲裁协议范围,需遵循以下解释规则并处理相关难点:
- 当事人意图优先原则:解释的出发点是探寻当事人的真实合意。需结合仲裁协议的措辞、上下文、主合同性质、交易背景及行业惯例等进行综合判断。
- “合理关联性”测试:这是判断未来争议是否被涵盖的关键标准。争议事项必须与仲裁协议所基于的主合同法律关系存在合理的、实质性的联系。例如,在长期分销协议中,因产品升级换代产生的知识产权许可费争议,可能与原协议有合理关联;而双方股东之间完全独立于公司运营的个人借贷纠纷,则可能缺乏此种关联。
- 对“宽泛措辞”与“限制性措辞”的处理:
- 宽泛措辞(如“任何”、“所有”):通常被解释为具有最大的包容性,但并非没有边界。其范围仍受限于主合同的法律关系范畴,不能无限扩张至完全无关的事务。
- 限制性措辞(如“因本合同的违约产生的争议”):范围相对明确和狭窄,可能仅涵盖典型的违约争议,而不包括与合同解释有效性相关的争议或侵权争议。
- 适用难点与争议焦点:
- 合同终止后的争议:仲裁协议是否涵盖主合同终止、解除或无效后产生的争议?根据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仲裁协议效力独立于主合同。除非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基于原合同关系产生的终止后赔偿责任争议(如清算、返还、赔偿)通常被认为属于仲裁范围。
- 第三方引发的争议:当未来争议涉及非签约方(如次承包人、受益人)时,能否通过仲裁协议解决?这涉及更复杂的“仲裁协议对第三人效力”问题,通常需要满足更严格的条件(如第三人明确同意或行为表明接受),而不能仅凭对未来争议的宽泛约定自然延伸。
- 新型或未预见争议类型:随着法律关系发展,出现订约时完全无法预见的新型争议(如数据合规、碳排放权交易争议)。此时,需严格适用“合理关联性”测试,审查该新型争议是否实质上源于或关系到原合同权利义务框架。
第四步:总结与实践要点
- 起草建议:为明确涵盖未来争议并减少解释分歧,起草仲裁协议时建议:
- 使用明确且范围适度的表述,如“因本合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包括关于合同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约、终止或无效的任何问题”。
- 如有意排除特定类型的未来争议(如某些知识产权争议、特定赔偿类型),应作出明确除外规定。
- 争议解决策略:当就是否涵盖某一未来争议产生分歧时:
- 首先,依据仲裁协议文本进行严格文义分析。
- 其次,结合交易背景、合同整体目的论证“合理关联性”。
- 最后,援引支持仲裁的公共政策倾向,主张在存疑时应作有利于仲裁管辖权成立的解释。
- 司法审查立场:在后续的仲裁裁决撤销或执行阶段,法院对于仲裁庭就“未来争议”范围作出的认定,通常给予高度尊重,仅在仲裁庭明显超越协议范围(超裁)时才会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