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听证会”的组织程序
字数 1620 2025-12-24 16:51:33
行政处罚的“听证会”的组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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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的“听证会”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组织的,由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拟处罚意见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正式会议。其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核心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确保重大处罚决定的审慎与公正。 -
听证会启动前的准备
- 申请审查: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收到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判断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案件是否属于法定听证范围等)。
- 决定与通知:经审查决定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送达当事人及已知的利害关系人。通知书必须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案由、当事人的权利(如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提供新证据等)以及不按时参加听证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确定听证人员:行政机关应当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通常为法制机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并可以指定1至2名记录员。若案件复杂,可以组成听证合议组。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等如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必须回避。
- 公告: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案由,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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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的正式举行程序
- 身份核对与权利告知:听证会开始时,主持人应首先核对参加人员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 调查阶段:
a. 调查人员陈述:由案件调查人员宣读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拟处罚建议。
b. 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与幅度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 质证与辩论阶段:
a. 证据出示与质证:调查人员应当出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辨认、质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出示证据,调查人员可以进行质证。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可以询问鉴定人、专业人员。
b. 互相辩论:在主持人组织下,调查人员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及处罚适当性等问题进行辩论。 - 最后陈述:辩论结束后,主持人应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 听证笔录: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听证会结束后,笔录应当当场交由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记录员在笔录中注明情况。
- 听证中止、延期与终止:出现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等情形的,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听证;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决定延期听证。出现当事人死亡或终止、撤回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等情形的,可以决定终止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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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结束后的处理
- 听证报告:听证主持人或合议组在听证会结束后,应当根据听证笔录记载的情况和查明的事实、证据,独立、客观地撰写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如建议维持、变更、撤销或补充调查等),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
- 决定的作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报告、听证笔录、案件调查材料及法律依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遵循“案卷排他性原则”,即最终决定应以听证中经过质证、辩论确认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
- 决定的送达: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