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中的“投资”管辖权要件:客观方法(Objective Approach)与双重审查(Double-Barreled Test)》
字数 2175 2025-12-24 17:07:49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中的“投资”管辖权要件:客观方法(Objective Approach)与双重审查(Double-Barreled Test)》

第一步:明确问题的背景与核心
“投资”的定义是ICSID仲裁管辖权的基石。《华盛顿公约》第25条第1款规定,ICSID的管辖权适用于“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然而,公约本身并未定义“投资”。为了确定某项经济活动是否构成公约意义上的“投资”,仲裁庭在实践中发展出了不同的认定方法。本词条将重点讲解其中一种主流方法,即“客观方法”及其包含的“双重审查”标准。这区别于已讲过的、更具争议性的“Salini标准及其演进”,但与之相关。

第二步:理解“客观方法”的基本理念
“客观方法”的核心是,仲裁庭在判断是否存在“投资”时,应基于对经济活动客观特征的审查,而不是完全依赖于东道国国内法的定义或双方当事人的主观约定。其基本理念是:《华盛顿公约》作为一个国际条约,其中“投资”这一管辖权要件的含义应由国际法(即公约自身的目的和宗旨)来解释,应有一个客观的、自治的(autonomous)国际法标准。因此,即使东道国国内法将某项资产认定为“投资”,或投资合同中将其称为“投资”,这虽然是重要参考,但并非决定性的。仲裁庭必须进行独立的客观审查。

第三步:掌握“双重审查”的具体内涵
“客观方法”在操作中通常体现为“双重审查”,即仲裁庭需要依次进行两个层面的审查:

  1. 第一重审查:客观特征审查。仲裁庭会考察被主张的经济活动是否具备通常理解的“投资”所应具备的若干客观特征。这些特征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 实质性投入:投资者投入了资本、技术、劳力等资源。
    • 一定的存续期间:该经济活动持续一段显著的时间,而非一次性即时交易。
    • 风险承担:投资者的回报与东道国的项目运营成功与否挂钩,其面临商业、政治等风险。
    • 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该项目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如基础设施、技术转让、就业、出口)有积极贡献。
    • 预期利润: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收益或利润。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仲裁庭对这些特征的权重和是否为强制性要件存在分歧,但多数会将其作为评估整体经济活动性质的指标体系。
  2. 第二重审查:当事人同意审查。在通过第一重审查,初步认定存在具备“投资”客观特征的经济活动后,仲裁庭需进行第二重审查,即审查争端双方是否已书面同意将与该“投资”有关的争端提交ICSID管辖。这种同意通常体现在双边投资协定(BIT)、东道国国内投资法或具体的投资合同中。这一审查旨在确保仲裁庭的管辖权不仅基于客观事实,也基于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第四步:分析“双重审查”的运作逻辑与目的
“双重审查”是一个递进、互补的过程:

  • 第一重审查(客观)是“定性”:它回答“这项经济活动是《华盛顿公约》语境下的‘投资’吗?”这个问题,确保提交给ICSID解决的争端是其所设计的、与国际投资相关的那类争端,防止公约机制被滥用于普通商业纠纷。
  • 第二重审查(同意)是“授权”:它回答“关于这项投资的争端,双方同意交给ICSID管吗?”这个问题,体现了仲裁的契约性基础。只有当事人书面同意,ICSID的管辖权才能被触发。
  • 目的:这种双重结构旨在平衡多方利益。它既维护了ICSID机制的专门性和国际法属性(通过客观标准),又尊重了国家主权和当事人意思自治(通过同意要求)。它也为仲裁庭的管辖权裁决提供了相对清晰、可预期的分析框架。

第五步:通过案例与实践加深理解
例如,在Fedax v. Venezuela案和CSOB v. Slovak Republic案中,仲裁庭都运用了客观方法。即使涉及的是本票(Promissory Note)和旨在重组国有银行的贷款,这些金融工具本身看似普通,但仲裁庭通过审查其背景、目的、期限、风险以及对东道国经济的贡献等客观特征,认定它们构成了《华盛顿公约》第25条意义下的“投资”。随后,再审查相关的BIT是否提供了同意。这典型地体现了“双重审查”的运用:先客观定性,再寻找同意。

第六步:辨析相关概念与总结

  • 与“Salini标准”的关系:本词条所述的“客观方法”和“双重审查”,与“Salini标准”在实践中高度重合,经常混合使用。可以说,“Salini标准”(特别是其四个或五个特征)是“客观方法”在第一重审查中最具影响力的具体化版本之一。“双重审查”则更清晰地概括了整个分析结构。
  • 与“主观/同意方法”的区别:与“客观方法”相对的是“主观方法”,即认为只要双方在投资协议中约定ICSID管辖,或东道国在BIT中提供了同意,就足以满足“投资”要件,无需再对经济活动的性质进行国际法上的客观审查。“客观方法”及“双重审查”对此进行了修正和补充,强调同意不能创造管辖权,而只能针对已客观存在的“投资”来授予管辖权。

总结:“客观方法”与“双重审查”是ICSID仲裁庭确定“投资”管辖权要件的一种主流、审慎的分析路径。它要求仲裁庭首先依据一系列客观经济特征,从国际法角度独立判断经济活动是否构成“投资”;在得到肯定结论后,再审查当事人是否对此“投资”相关的争端提交ICSID管辖达成了书面同意。这一方法旨在确保ICSID管辖权的行使既符合《华盛顿公约》的宗旨,又建立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之上。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中的“投资”管辖权要件:客观方法(Objective Approach)与双重审查(Double-Barreled Test)》 第一步:明确问题的背景与核心 “投资”的定义是ICSID仲裁管辖权的基石。《华盛顿公约》第25条第1款规定,ICSID的管辖权适用于“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然而,公约本身并未定义“投资”。为了确定某项经济活动是否构成公约意义上的“投资”,仲裁庭在实践中发展出了不同的认定方法。本词条将重点讲解其中一种主流方法,即“客观方法”及其包含的“双重审查”标准。这区别于已讲过的、更具争议性的“Salini标准及其演进”,但与之相关。 第二步:理解“客观方法”的基本理念 “客观方法”的核心是,仲裁庭在判断是否存在“投资”时,应基于对经济活动客观特征的审查,而不是完全依赖于东道国国内法的定义或双方当事人的主观约定。其基本理念是:《华盛顿公约》作为一个国际条约,其中“投资”这一管辖权要件的含义应由国际法(即公约自身的目的和宗旨)来解释,应有一个客观的、自治的(autonomous)国际法标准。因此,即使东道国国内法将某项资产认定为“投资”,或投资合同中将其称为“投资”,这虽然是重要参考,但并非决定性的。仲裁庭必须进行独立的客观审查。 第三步:掌握“双重审查”的具体内涵 “客观方法”在操作中通常体现为“双重审查”,即仲裁庭需要依次进行两个层面的审查: 第一重审查:客观特征审查 。仲裁庭会考察被主张的经济活动是否具备通常理解的“投资”所应具备的若干客观特征。这些特征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实质性投入 :投资者投入了资本、技术、劳力等资源。 一定的存续期间 :该经济活动持续一段显著的时间,而非一次性即时交易。 风险承担 :投资者的回报与东道国的项目运营成功与否挂钩,其面临商业、政治等风险。 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 :该项目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如基础设施、技术转让、就业、出口)有积极贡献。 预期利润 :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收益或利润。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仲裁庭对这些特征的权重和是否为强制性要件存在分歧,但多数会将其作为评估整体经济活动性质的指标体系。 第二重审查:当事人同意审查 。在通过第一重审查,初步认定存在具备“投资”客观特征的经济活动后,仲裁庭需进行第二重审查,即审查争端双方是否已书面同意将与该“投资”有关的争端提交ICSID管辖。这种同意通常体现在双边投资协定(BIT)、东道国国内投资法或具体的投资合同中。这一审查旨在确保仲裁庭的管辖权不仅基于客观事实,也基于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第四步:分析“双重审查”的运作逻辑与目的 “双重审查”是一个递进、互补的过程: 第一重审查(客观)是“定性” :它回答“这项经济活动是《华盛顿公约》语境下的‘投资’吗?”这个问题,确保提交给ICSID解决的争端是其所设计的、与国际投资相关的那类争端,防止公约机制被滥用于普通商业纠纷。 第二重审查(同意)是“授权” :它回答“关于这项投资的争端,双方同意交给ICSID管吗?”这个问题,体现了仲裁的契约性基础。只有当事人书面同意,ICSID的管辖权才能被触发。 目的 :这种双重结构旨在平衡多方利益。它既维护了ICSID机制的专门性和国际法属性(通过客观标准),又尊重了国家主权和当事人意思自治(通过同意要求)。它也为仲裁庭的管辖权裁决提供了相对清晰、可预期的分析框架。 第五步:通过案例与实践加深理解 例如,在 Fedax v. Venezuela 案和 CSOB v. Slovak Republic 案中,仲裁庭都运用了客观方法。即使涉及的是本票(Promissory Note)和旨在重组国有银行的贷款,这些金融工具本身看似普通,但仲裁庭通过审查其背景、目的、期限、风险以及对东道国经济的贡献等客观特征,认定它们构成了《华盛顿公约》第25条意义下的“投资”。随后,再审查相关的BIT是否提供了同意。这典型地体现了“双重审查”的运用:先客观定性,再寻找同意。 第六步:辨析相关概念与总结 与“Salini标准”的关系 :本词条所述的“客观方法”和“双重审查”,与“Salini标准”在实践中高度重合,经常混合使用。可以说,“Salini标准”(特别是其四个或五个特征)是“客观方法”在第一重审查中最具影响力的具体化版本之一。“双重审查”则更清晰地概括了整个分析结构。 与“主观/同意方法”的区别 :与“客观方法”相对的是“主观方法”,即认为只要双方在投资协议中约定ICSID管辖,或东道国在BIT中提供了同意,就足以满足“投资”要件,无需再对经济活动的性质进行国际法上的客观审查。“客观方法”及“双重审查”对此进行了修正和补充,强调同意不能创造管辖权,而只能针对已客观存在的“投资”来授予管辖权。 总结 :“客观方法”与“双重审查”是ICSID仲裁庭确定“投资”管辖权要件的一种主流、审慎的分析路径。它要求仲裁庭首先依据一系列客观经济特征,从国际法角度独立判断经济活动是否构成“投资”;在得到肯定结论后,再审查当事人是否对此“投资”相关的争端提交ICSID管辖达成了书面同意。这一方法旨在确保ICSID管辖权的行使既符合《华盛顿公约》的宗旨,又建立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