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电子数据证据的提取、固定与保全
字数 1486 2025-12-24 17:34:15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电子数据证据的提取、固定与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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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电子数据证据在劳动争议中的定义与范围
- 定义:电子数据证据,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它本质上是信息,依托于电子设备、存储介质和网络环境而存在。
- 范围:具体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记录(微信/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劳动合同、电子考勤记录、电子工资支付凭证、存储在云端或公司服务器的办公文档、网页截图、音视频文件、可穿戴设备数据等。这些证据在证明劳动关系建立、履行、变更、解除及薪酬支付等方面作用日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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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步骤:电子数据证据的提取与固定
- 提取原则:提取过程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原则。当事人或仲裁庭在提取时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 提取方法:
- 自行提取:对于可接触和控制的电子数据(如自己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当事人可通过录屏、截图、导出文件等方式初步固定。录屏应完整展示数据生成、存储、显示环境的连贯性(如从打开APP到找到具体聊天内容的全过程)。截图应清晰反映对话双方头像、昵称、具体内容和时间信息。
- 公证提取:对于关键且对方可能否认的电子数据,建议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监督操作过程,对提取的数据内容、操作环境、设备状态等进行全程记录并出具公证书,能极大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 仲裁庭提取: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可依法向仲裁庭申请调查令或请求仲裁庭依职权向数据持有方(如网络服务提供商、用人单位)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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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点: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 真实性保障:
- 身份同一性:需证明电子数据对应主体的身份。例如,微信聊天需结合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实名信息、头像、历史对话内容、语音特征等综合判断对话方是否为特定当事人。
- 内容防篡改性:需证明数据自形成后未被添加、删减或修改。可通过展示数据形成的原始载体(如原始手机)、利用电子数据的哈希值校验、或由第三方平台(如电子邮件服务商)提供数据完整性证明等方式来加强。
- 完整性要求:提取的证据应保持内容完整,不得断章取义。例如,聊天记录应尽可能提取完整对话,避免只截取对己方有利的片段。
- 真实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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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申请与实施
- 保全申请: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如公司服务器数据可能被删除、员工账户可能被注销),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案件受理前或受理后、裁决作出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 保全措施:保全机关审查后,可采取以下措施: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如手机、硬盘);制作镜像副本;在线提取或网络远程勘验;指令网络服务提供商协助冻结或保存特定时间段的数据等。保全过程应制作笔录,详细记录方法、过程、参与人员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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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衔接:与质证、认定的关系
- 证据提交:当事人应将提取固定的电子数据,连同记录提取过程的说明、载体来源证明等,一并提交仲裁庭。公证文书应提交原件。
- 质证环节:对方当事人可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证意见。常见质疑点包括:数据是否经过篡改、操作人身份是否明确、提取手段是否合法等。提交方需进行说明或提供补充证据。
- 仲裁庭认定:仲裁庭将综合审查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提取的可靠性,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形成证据链,并结合案件其他事实,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其证明力大小,最终决定是否采信作为定案依据。对于经过公证且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电子数据,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未经公证的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