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
字数 942 2025-11-09 00:52:07
犯罪未遂
第一步:基本概念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其核心在于“着手实行”但“未得逞”,且原因必须是“意志以外”的。例如,小偷潜入办公室正在撬保险箱时,被突然返回的保安抓获,即为犯罪未遂。
第二步:构成要件
犯罪未遂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标志着行为从犯罪预备阶段进入了实行阶段。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举枪瞄准被害人就是“着手”,而在此之前购买枪支仅是预备行为。
- 犯罪未得逞:指犯罪行为未能完全具备某个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如故意杀人罪),表现为未能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被害人死亡);对于行为犯(如强奸罪),表现为未能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
- 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失败并非出于行为人自愿放弃,而是遭遇了其无法克服的客观障碍。这些原因包括: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制止、自然力的阻碍(如放火后突降大雨)、物质障碍(如保险箱太坚固撬不开)以及行为人自身能力的不足或认识错误(如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投毒)。
第三步:处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
- 处罚依据:未遂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其行为已经对法益构成了现实的、紧迫的威胁。
- 处罚标准:以既遂犯的法定刑为参照基准。
- 处罚幅度:使用的是“可以”从轻或减轻,而非“应当”。法官在裁量时,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行为的实害程度、未遂的具体原因等因素,决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危害严重的未遂犯(如故意杀人未遂),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
第四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犯罪预备:关键区别在于“阶段”不同。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尚未“着手实行”。其处罚原则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通常比未遂更轻。
- 犯罪中止:关键区别在于“未完成的原因”不同。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它是行为人“意志以内”的主动选择,其处罚原则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通常比未遂更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