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文书记录原则
字数 1574 2025-12-24 19:21:03
税收核定中的文书记录原则
第一步:理解“文书记录”的基本概念
在税收核定中,文书记录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开展核定程序(如调查、取证、听证、作出决定等)的全过程中,必须就程序的主要步骤、相关事实、法律依据、参与人意见、最终结论等,以书面形式形成并保存完整、准确的记录。这些记录是核定行为的“事实载体”和法律依据的客观证明,构成核定案卷的核心组成部分。
第二步:明确该原则的主要功能
此原则并非仅为存档目的,而具备多重核心功能:
- 程序正当性的保障:迫使税务机关以严谨、规范的方式进行每一个环节,避免随意性。
- 法律确定的基石:使核定过程及结论具有可追溯性,任何人(包括纳税人、复议机关、法院)都能通过案卷了解核定是如何作出的。
- 监督与救济的基础:是上级机关、复议机关或法院审查核定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主要依据。
- 纳税人知情权的实现:纳税人通过行使案卷阅览权,可以了解对其作出不利决定的过程和理由。
- 后续程序的依据:为可能的复议、诉讼、后续管理(如变更、撤销)提供原始的、不可更改的事实基础。
第三步:掌握该原则的具体内容要求
文书记录原则对记录本身提出具体要求,通常可概括为“全面、客观、准确、规范、及时、关联”:
- 全面性:记录应涵盖从启动到终结的所有关键程序节点,包括但不限于:立案文书、调查(询问)笔录、证据提取清单、检查(勘验)记录、听证通知与笔录、情况说明、内部审核意见、核定决定书及送达凭证等。
- 客观性:记录应如实反映客观事实和程序过程,避免主观臆断和倾向性描述。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原意记录,不得擅自增删或曲解。
- 准确性:时间、地点、人员、数据、法律条文引用等关键信息必须准确无误。笔录经当事人核对后,应允许其补正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 规范性:文书格式应符合法定或内部规范要求,用语应规范、清晰、无歧义。不同环节的文书应能相互印证,形成逻辑完整的证据链。
- 及时性:程序进行中或结束后应立即制作记录,避免事后凭记忆补记,防止信息失真。
- 关联性:所有记录都应围绕待核定的税收事实和法律争议点展开,无关内容不应记入案卷。
第四步:理解违反该原则的法律后果
如果税务机关严重违反文书记录原则,可能导致核定行为因程序违法而被否定:
- 程序性制裁:在复议或诉讼中,若关键程序(如听证、重大事实调查)缺乏必要的书面记录,或记录存在重大瑕疵(如关键内容缺失、未经当事人确认),复议机关或法院可能直接认定该程序未依法进行,从而撤销或变更基于此程序的核定决定。
- 证明责任承担不利后果:在发生争议时,对于应当记录而未记录的事实,或者记录模糊不清、相互矛盾的事项,税务机关可能因无法提供有效书面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或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内部追责依据:不完整、不规范的文书记录也是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时,认定执法人员存在过错的重要线索。
第五步:辨析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与“案卷排他性原则”:文书记录原则是基础,强调“必须有记录”;案卷排他性原则是延伸,强调“只能以记录为准”。前者保障过程的“有形化”,后者保障结论的“唯一性”。完整的、规范的记录是案卷排他性原则得以实现的前提。
- 与“说明理由义务”:说明理由义务侧重于核定结论(特别是决定书)中必须阐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逻辑。文书记录原则的范围更广,涵盖了得出结论的整个过程记录,是“理由”得以生成和回溯的全程载体。
- 与“程序透明原则”:文书记录是实现程序透明的主要手段。透明不仅要求结论公开,更要求过程可查,而完整规范的记录正是“过程可查”的物质基础。
总之,税收核定中的文书记录原则是现代行政程序法治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具体体现,它通过将无形的行政过程固化为有形的书面材料,构建了税收核定权力规范运行、有效监督和公正救济的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