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与认定标准
字数 1726 2025-12-24 19:42:11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与认定标准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法律依据
“一裁终局”是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一项特殊制度,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服的,不能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依法在法定情形下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而劳动者不服的,则不受此限,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
第二步:适用“一裁终局”裁决的具体案件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两类劳动争议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案件:
- 单项金额限制:此类案件的仲裁裁决所涉及的单项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这里的“单项金额”指的是劳动者申请的每一项请求的金额,而非所有请求的总额。例如,劳动者同时申请支付拖欠工资(2万元)和经济补偿金(3万元),应分别判断“拖欠工资2万元”和“经济补偿金3万元”是否各自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
- “不超过”的含义:指仲裁裁决支持的金额或劳动者申请的金额(以金额低的为准)未超过法定标准。如果裁决支持的金额未超过,但劳动者申请的金额超过,仍可能适用“一裁终局”。
-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这类争议涉及国家强制性劳动标准的执行,如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是否超过法定时限、是否依法安排带薪年休假、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对此类争议作出的裁决,不受上述金额限制,只要争议性质属于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原则上即适用“一裁终局”。
第三步:“一裁终局”裁决的认定与判断时点
- 认定主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作出裁决时,必须主动审查并明确其作出的裁决是否属于“一裁终局”裁决,并应在裁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该裁决的法律效力及不同的救济途径。
- 判断标准时点:判断是否属于“一裁终局”案件,应以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提出的请求事项和金额为依据进行审查。如果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增加或变更请求导致可能超出“一裁终局”范围的,仲裁委员会需重新审查并确定裁决类型。
第四步:对“一裁终局”裁决的救济途径(法律后果)
这是理解该制度的关键,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救济途径是“差别待遇”:
- 对劳动者的救济: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的起诉权不受限制。
- 对用人单位的救济: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唯一的救济途径是,在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法定情形之一时(如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委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伪造、对方隐瞒关键证据、仲裁员索贿受贿等),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如果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撤销申请,该裁决效力维持;如果裁定撤销,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就原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步: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与处理
- 混合裁决的处理:同一个仲裁裁决中,可能部分事项属于“一裁终局”范围,部分事项不属于。对此,通常的处理原则是“分别告知,分类救济”。仲裁裁决书会分别写明哪些事项是终局裁决,哪些是非终局裁决,并分别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应针对不同部分分别行使权利。
- 金额计算标准的确定:“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中的“当地”,一般指受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时,以仲裁裁决作出时最新的标准为准。
- 用人单位滥用撤销程序的风险: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撤销权拖延履行,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一裁终局”裁决后,劳动者向基层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院申请撤销的,中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被驳回起诉,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撤销的,中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