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xxx
字数 1544 2025-11-12 00:42:02

xxx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xxx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诉讼中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以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资格)和证明力(价值),从而确定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诉讼活动。它是证明过程中的核心环节,连接证据收集与案件事实认定。

第一步:审查判断的对象与目标

  1. 对象:所有在刑事诉讼中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例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2. 根本目标:确定单个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并综合全案证据判断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从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第二步:审查判断的两个基本维度

对每个证据的审查判断,都必须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

  1. 证据能力(合法性/可采性)的审查:这是“准入”审查,判断该证据材料是否有资格进入法庭的视野,成为诉讼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的材料,即使内容真实,也应被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主要审查:

    • 取证主体是否合法:收集证据的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如侦查人员)。
    • 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法和步骤收集。例如,讯问嫌疑人是否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是否告知权利义务;搜查是否有搜查证;勘验检查是否有见证人在场等。
    • 证据形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例如,勘验笔录是否有相关人员签名盖章;鉴定意见是否由具备资质的鉴定人出具并签名。
  2. 证明力(关联性与真实性)的审查:这是在证据具备“准入”资格后,判断其证明价值大小的环节。主要审查:

    • 关联性:证据内容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这种联系可以是直接证明主要事实,也可以是用于辅助判断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或可靠性(如证人的品格证据)。
    • 真实性(客观性):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客观存在。需要审查证据来源是否可靠,内容本身是否存在矛盾,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第三步:审查判断的具体方法

在操作层面,司法人员会运用多种方法对证据进行深入剖析:

  1. 个别审查:对单个证据的上述两个维度进行独立分析。例如,审查一份被告人供述,要看其讯问过程是否合法(有无刑讯逼供),供述内容本身是否合情合理、前后一致。
  2. 比对审查:将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多个证据进行比较,看它们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差异。例如,将被告人的供述与现场勘验笔录、物证、证人证言进行比对。
  3. 综合审查:将全案所有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审查证据之间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是否能够得出唯一的、排他的结论,排除合理怀疑。

第四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查判断的关键制度

这是证据能力审查中最严厉的后果。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

  •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强制排除)
  •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裁量排除)
  • 这一规则是保障人权、规范取证行为、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屏障。

第五步:最终目的——认定案件事实

审查判断证据的最终目的,是运用经过审查认定的证据来重构和认定案件事实。公安司法人员需要在内心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确信。这种确信必须建立在经过法庭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基础上,最终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总结: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一个动态、严谨的逻辑思维过程,它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是确保刑事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xxx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xxx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诉讼中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以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资格)和证明力(价值),从而确定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诉讼活动。它是证明过程中的核心环节,连接证据收集与案件事实认定。 第一步:审查判断的对象与目标 对象 :所有在刑事诉讼中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例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根本目标 :确定单个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并综合全案证据判断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从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第二步:审查判断的两个基本维度 对每个证据的审查判断,都必须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 证据能力(合法性/可采性)的审查 :这是“准入”审查,判断该证据材料是否有资格进入法庭的视野,成为诉讼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的材料,即使内容真实,也应被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主要审查: 取证主体是否合法 :收集证据的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如侦查人员)。 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法和步骤收集。例如,讯问嫌疑人是否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是否告知权利义务;搜查是否有搜查证;勘验检查是否有见证人在场等。 证据形式是否合法 :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例如,勘验笔录是否有相关人员签名盖章;鉴定意见是否由具备资质的鉴定人出具并签名。 证明力(关联性与真实性)的审查 :这是在证据具备“准入”资格后,判断其证明价值大小的环节。主要审查: 关联性 :证据内容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这种联系可以是直接证明主要事实,也可以是用于辅助判断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或可靠性(如证人的品格证据)。 真实性(客观性) :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客观存在。需要审查证据来源是否可靠,内容本身是否存在矛盾,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第三步:审查判断的具体方法 在操作层面,司法人员会运用多种方法对证据进行深入剖析: 个别审查 :对单个证据的上述两个维度进行独立分析。例如,审查一份被告人供述,要看其讯问过程是否合法(有无刑讯逼供),供述内容本身是否合情合理、前后一致。 比对审查 :将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多个证据进行比较,看它们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差异。例如,将被告人的供述与现场勘验笔录、物证、证人证言进行比对。 综合审查 :将全案所有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审查证据之间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是否能够得出唯一的、排他的结论,排除合理怀疑。 第四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查判断的关键制度 这是证据能力审查中最严厉的后果。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应当予以排除(强制排除) 。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裁量排除) 。 这一规则是保障人权、规范取证行为、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屏障。 第五步:最终目的——认定案件事实 审查判断证据的最终目的,是运用经过审查认定的证据来重构和认定案件事实。公安司法人员需要在内心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确信。这种确信必须建立在经过法庭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基础上,最终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总结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一个动态、严谨的逻辑思维过程,它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是确保刑事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生命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