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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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区分:在税收核定程序中,证据是确定纳税人应纳税事实的基础。“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单独地证明待证主要事实(如交易金额、所得性质)的证据,例如记载销售金额的发票、载明股权转让价格的合同正本。而“间接证据”(亦称“情况证据”)则不能直接证明主要事实,必须结合其他证据,通过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才能证明待证事实,例如银行流水显示异常大额转账、与交易方的通讯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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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收集与作用:税收核定机关有全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直接证据因其证明的直接性,是构建案件事实最理想的证据形式,若能获取充分、合法的直接证据,通常可据此直接认定应税事实。间接证据的作用在于:当缺乏直接证据时,用以构建证据链;或用于佐证、补强直接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力;亦可用于反驳纳税人主张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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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与证据链构建:在仅有间接证据的情况下,税收核定机关不能单独依据孤立的间接证据认定事实。必须收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间接证据,使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该证据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A. 每个间接证据均已查证属实;B. 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C. 全部间接证据指向唯一的结论,即待证的应税事实;D. 根据该结论进行的推定,足以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这一过程体现了“自由心证”与“证据裁判”原则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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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判断的特别规则:对于直接证据,审查重点在于其真实性(有无伪造、变造)和合法性(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对于间接证据,除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外,核心在于审查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强度及推理逻辑的合理性。税收核定机关在证据评价中,需遵循“最佳证据规则”,即当存在直接证据时,应优先采纳,但对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所证明的事实,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同样可以作为核定依据。当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矛盾时,应审慎分析矛盾根源,而非简单优先采信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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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权利与应对: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收集和使用的证据进行质证。针对间接证据,纳税人可着重从以下方面提出异议:A. 质疑单个间接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B. 指出间接证据之间的逻辑断裂或矛盾之处;C. 提出与税务机关推定结论不同的其他合理解释,以打破其证据链的唯一性。纳税人亦有权提供反证(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证据),以削弱或推翻税务机关构建的事实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