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制度
字数 1470 2025-12-24 22:43:46
资源保护法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制度
第一步:理解“生物多样性”在资源保护法中的核心含义
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中的变异性,包含三个层次:生态系统多样性(如森林、湿地、海洋等类型)、物种多样性(动植物、微生物的种类丰富度)以及遗传多样性(物种内基因的变异)。在资源保护法中,它被视为一种基础性、战略性的自然资源,其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是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第二步:明确该制度的直接法律目标
该制度的直接目标是双重的:
- 保护目标:防止生物多样性丧失,特别是遏制珍稀、濒危物种灭绝和特有生态系统退化,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 利用目标:确保对生物资源(如药用植物、遗传材料、观赏生物等)的开发利用是可持续的,即在满足当代需求的同时,不损害后代满足其需求的能力,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三步:剖析制度的核心构成要素
该制度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法律机制组成:
- 调查、监测与评估机制:对生物多样性资源进行系统调查,建立物种名录和生态系统清单;通过监测网络跟踪其动态变化;开展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评估开发活动可能造成的损害。
- 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机制:
- 就地保护:主要通过建立以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含国家公园) 为核心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对典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进行重点保护。
- 迁地保护:通过植物园、动物园、种质资源库、基因库等设施,对生存受到威胁的物种进行人工繁育和保护,作为就地保护的补充。
- 利用管控与惠益分享机制:
- 准入与许可:对采集、捕捞、狩猎、繁育、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活动实行特许或许可管理。
- 可持续利用规范:设定捕捞限额、采伐限额、采集标准等,确保利用强度不超过资源的自然再生能力。
- 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ABS):规范对遗传资源的获取行为,确保资源提供国(或社区)能够公平合理地分享因利用该资源所产生的惠益(如技术转让、资金分享)。
- 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机制:建立风险评估、名录管理、检疫监管和清除治理制度,防止外来物种对本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 公众参与与宣传教育机制:鼓励公众、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相关科学知识普及。
第四步:分析制度运行中的关键法律关系与责任
- 政府主导责任:各级政府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首要责任主体,负责制定规划、划定保护地、实施监管、组织执法。
- 开发利用者责任:任何开发利用生物资源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保护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不利影响,并可能承担生态修复或补偿责任。
- 科研支撑与公众监督:科研机构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公民和社会组织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可通过举报、公益诉讼等方式推动制度落实。
- 国际合作义务:中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有义务履行公约要求,在跨境保护、信息交换、技术合作等方面开展国际协作。
第五步:理解该制度在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与意义
此制度是资源保护法从单一要素保护(如水、土地、矿产)走向系统性、整体性保护的核心体现。它将“保护”与“利用”辩证统一,强调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它不仅是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体系等空间管控制度的内在要求,也与环境影响评价、生态补偿、公益诉讼、损害赔偿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构成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法治基石。其实施效果直接关系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成败和全球生态治理的贡献。